銀行逾放比過高成了一顆隨時可能引爆台灣金融危機的不定時炸彈。
世華銀行董事長汪國華指出,日本的銀行逾放比約為六%,但非正式統計數據卻高達一五%至二○%。
台灣與日本情形相仿。截至九月底,台灣整體銀行逾放比的官方統計數字為六.二五%。台大財金系教授黃達業估計,至十二月底止,整體台灣的銀行逾放比至少在一三%至一四%間,總金額約一兆八千萬新台幣以上。
加上國內股市連連下挫,政經局勢不穩定,許多人因融資斷頭,或不景氣繳不出貸款,更增加銀行承受擔保品與法拍屋的數量。「法拍案件有八成以上是銀行的,」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紀錄科科長翁自清說。
不過,台灣不至於像泰國那麼嚴重。世華銀行董事長汪國華指出,一九九七年底至一九九八年初的金融風暴,泰國最大銀行逾放比高達四五%。
要AMC解決銀行的「不動產」
法拍屋塞車嚴重與房地產不景氣致使銀行陷入抱著逾放呆帳卻難消化的窘境。
根據司法院統計,去年一至六月國內不良債權逕送法院拍賣總件數高達三萬一千一百五十一件,較八十八年同期成長約三七%;而去年一至九月份,新承接法拍案件約兩萬多件,亦較八十八年同期增加二二%。
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教授莊孟翰表示銀行的抵押品八成為不動產,房地產的不景氣連帶影響銀行。「消費者早就斷頭退場,現在是法院問銀行要虧多少,」寬頻房訊科技公司總經理游世一形容,銀行手中的房地產真的變成名副其實「不動產」。
AMC與RTC就是要拿來拆除這顆銀行逾放過高的不定時炸彈。「很早以前就提出要設立AMC,政府卻一直拖,愈晚處理就愈需更大社會成本,」黃達業說。
同時AMC與RTC還可以解決法拍屋塞車問題,「法拍屋的案件數約達十萬件,」汪國華表示。
金融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AMC可經由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所收購的不良債權。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紹樑指出,經由法院之外的公正第三人進行拍賣,對目前塞車情形嚴重的法拍程序有紓解之效。「AMC與RTC可解決銀行因法拍速度過慢而造成資金凍結問題,」劉紹樑說。
觀看世界各國,不約而同設立AMC (資產管理公司)或RTC(資產再生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見一七一頁表一)。
參考國外經驗,AMC並不是全部成功。歸結菲律賓、墨西哥等國失敗之因:沒有即時成立、專業度不足與AMC無獨立超然性。
日本資產管理公司也不算成功,除了泡沫經濟破滅後,元氣大傷,景氣至今無法回復外,「另一原因為AMC將價格壓得太低,導致賣出去很少,」汪國華說。
先不論成效為何,AMC與RTC似乎成為各國通用的金融解藥,事實上兩者的角色與出資單位有所差異。AMC多由民間出資成立,被視為以獲利為導向的投資工具,主要是承做好銀行的不良債權。而RTC是由政府出資專門處理不良金融機構(壞銀行)的不良債權,為任務性機構,美國就是用RTC來解決一九八九年的儲貸協會(Saving & Loaning , S&L)危機。
政府可考慮小型AMC
為儘速打消銀行呆帳、降低逾放比,政府也加速成立AMC的腳步。本國銀行如中信銀、中華開發工業銀行皆有意與外資合作成立,銀行公會也打算自行成立。
包含美林、高盛、雷曼兄弟等九家外商對參與投資AMC興趣十足。以高盛為例 ,本身就有專門經營AMC業務的團隊,「高盛正研究台灣的投資機會,並尋找可能的合作對象,」高盛發言人李豔梅指出高盛在美國及亞洲地區也都有從事類似業務。她也認同台灣發展AMC,「這是個好現象。」
外資表現高度參與意願,但國內業者反持保守態度。台灣工業銀行副總經理陳文郎表示台灣工銀對於投資AMC抱著猶豫態度,原因無它,就是台灣尚未建立不動產證券化與對次級市場流通性的機制。他指出銀行的不良資產多半為不動產,連營建類都成了乏人問津的水餃股與雞蛋股,「市場在哪裡?誰要買?」他質問道。對外商表現高度參與意願的看法,「起哄!」他說。
依財政部規定成立AMC需兩百億以上資本額。花旗銀行台灣區總裁企業金融負責人鮑浩文建議政府不應限制AMC的資本額,「能解決多少算多少。」富邦保險董事長蔡明忠也表示,以富邦為例,旗下的建經公司可成立小型的AMC自行解決富邦銀行的不良債權,「同屬一個集團,若出售後有盈餘,銀行也可share(分享)。」
人才缺乏為AMC最大困難
AMC為銀行出清不良債權的另一管道,銀行出清了不良債權,自然會多出增加授信貸款的空間,重要性不置可否。但若要將AMC當成銀行呆帳解藥,政府還得拿出相關配套措施,大刀闊斧,否則無法發揮多大藥效。
AMC是金融合併法的追加條文,目的為賦與AMC成立法源,只用單一法律條文是無法完全涵蓋。「應建立完整法律工程,好的法制環境關係AMC的成敗,」劉紹樑說。
他指出像AMC查封NPL( 不良債權)後的貸放交易市場的成立、處分不良債權的規費與稅賦規定、公正第三人為誰……等相關法律機制亟待建立,「訂好遊戲規則,從量變提升為質變。」
AMC於重整與拍賣程序上也令人疑慮。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表示,依現行的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程序為四拍,但資產管理公司成立目的就是要快速解決銀行的不良債權,勢必將拍賣程序簡化,如此卻涉及財產保障權問題,有無違憲性值得商榷。
另外,合併法亦規定法院得選定AMC為重整人,給予AMC更powerful(權力)的地位,依公司法規定公司重整時需經三分之二股東同意,「執行起來可能沒想像中那麼smooth(順暢),」王文宇說。
資訊的不透明為一大隱憂。中央存保公司總經理陳戰勝提及,一九九六年日本處理不良債權,當時日本大藏省(財政部)總務課提供資料為四十兆日圓,然而東京都四大銀行所提供資料為一百兆日圓(扣除住宅專門金融),兩者落差很大。
同樣情形也發生於台灣,想要完全根治金融病,也要病人先將所有症狀一五一十提出,而不是遮遮掩掩、欲蓋彌彰,這樣醫師如何開出最適當的藥方?
國內欠缺專業具公信力的不動產鑑價師為另一項實行窒礙。
莊孟翰指出,國內雖已通過不動產鑑價師考試法,但目前仍無經過國家考試認可的估價師,外資介入市場前,面對不完整透明資訊,對於不良資產與債權的估價與認定,勢必大費周章。
同時,國內要做AMC最大困難是人才的缺乏。這類人才不僅要非常瞭解不動產市場,還得懂得如何掌握買賣價差,將產品包裝後再出售。汪國華認為AMC的利潤至少須達一○%至二○%。他建議國內銀行可請外資作為顧問,學習know-how(技術),「每個行業都有訣竅。」
如何讓銀行願意將不良債權轉賣給AMC也是政府需思考問題。鮑浩文指出美國當時成立金融檢查機構,每季檢查銀行的不良債權,若超過,會強制出售,「台灣也需要建立此機制。」
AMC做比不做好
由於AMC屬於民營機構,以投資獲利為目的,自然得回歸市場機制,自負盈虧 。但台灣要成立RTC卻面臨了兩大問題,一為財源,二則為客觀經濟環境的考量。
黃達業認為RTC不僅必要且迫切。由於政府財源吃緊,他建議可用免除二%的金融營業稅作為RTC成立基金。他指出基於公平以及為避免銀行人員利用政府有意著手處理銀行呆帳的空窗期間掏空資產,應立法追究金融機構人謀不臧的疏失問題,「否則,如將原信義計畫區房子改為汐止的抵押品,政府接收的不良債權不是更拍賣不出去。」
景氣好轉是美國、瑞典RTC的成功之鍵。兩者皆在收購銀行不良債權後,碰到景氣復甦,不動產市場因此大漲,順利解決不良資產問題。
事實上,國內早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都是指定大銀行或合庫處理,以世華銀行為例,早期奉命處理出了問題的華僑信託,「take over(接收)時的淨資產為負四十幾億,後因不動產、股票上漲,處理完後還有盈餘,」汪國華說。相同情況發生於合庫八十五年承受彰化四信,由於正值房地產不景氣,以致合庫至今已虧了四十幾億。
在台灣經濟不樂觀之際,同樣的舞台,換了時空,角色由RTC扮演,在處理銀行不良債權後,RTC能否順利出清不良資產?抑或只是將風險移轉罷了!
AMC與RTC存活空間的最大問題在於資產證券化與次級市場活絡機制。劉紹樑形容,實施資產證券化就好比開了一條高速公路,讓好的債權或壞的債權皆有路可走,有助於不良貸放的處理,「還可增加資本市場的投資工具。」多數學者認為唯有AMC與RTC雙管齊下,才有機會順利解決台灣金融問題。
陳文郎指出國內老早已有外商進來做小型的AMC,「已經是一灘死水了,總要找個出路。」汪國華認為AMC雖然無法立竿見影,但做比不做好,「每條路開始會難一點,但總是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