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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衡量導致全面平庸?

許士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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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軍

200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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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衡量導致全面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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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2006 / 2月號雜誌 新塞翁學

近年來,為了使大學得以持續改進,人們逐漸重視對大學採行評鑑這一作法,這是可喜的現象,也代表一種世界潮流。但問題是,單純寄望於評鑑,以為僅憑評鑑結果就能達到持續改進這一目的,似乎是一種過於理想化的期望。這種期望乃建立在一個「人們知道缺點,就會自動改進」的基本假定上;事實上,人類是不容易接受自己有缺失這回事,「抗拒改變」也是一種人性傾向,所以聖人才說「聞過則喜」或「知過則改」「善莫大焉」。個人如此,要一個組織改變,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評鑑不代表能改善缺點

因此,就評鑑制度而言,基本上所做到的,就是告知一所學校它的優點、缺點以及改進之途,這只能說是組織改進的第一步,依管理學觀點,有關發現問題以及提出改進辦法,乃屬於前半段的「規劃」問題,至於接著主事者是否會採取行動,則有賴建立某種「控制」機制以求實現。

換言之,學校是否認真看待評鑑結果,並且針對缺點努力改進,會受到許多其他因素的影響。其中至少涉及兩個層次問題。首先,在內心上是否真正承認或接受評鑑結果,這背後不僅涉及理性的判斷,更涉及感情上是否願意接受這種結果。比如由誰指出缺點,就會影響接受意願;其次,要真心採取改進行動,並非僅僅靠認知,更要背後存在有某種推動改進的動力。此時所要問的,就是在現實狀況下,這種動力是什麼?在這短文中所討論的,就是有關評鑑制度後半段的「控制」問題。

衡量什麼,就得到什麼

在管理學中有所謂的「控制系統」(control system)之原理,這一系統之所以能夠發生作用,乃靠一種常被簡化為「你衡量什麼,你就得到什麼」(you get what you measure)的機制;簡言之,就是在一個組織內選擇衡量項目時,就有意識地使之和所要達成的目標或策略間,建立某種直接的關聯性。

比如說,若要使推銷人員將努力重點放在爭取新客戶時,就選擇衡量他在一段期間內所開發的新客戶數;同樣地,如果希望推銷人員不要為了創造業績而對客戶塞貨時,則衡量他所獲得的訂單中,日後有多少被取消或退貨的比例。不同的策略目標,即需要建立不同的衡量指標。

這一「控制機制」可以應用在人類多方面的行為上,自然也可以應用在「大學評鑑制度」上。本來,大學評鑑就是對於大學的表現或成就進行一種衡量──因此衡量什麼,就代表希望大學朝那一方面努力:投下較多人力、注意力和資源。

比如說,人們總是希望大學能面面俱到、樣樣都好,因此在設定衡量項目時,總是希望力求周全:教學、研究、服務無所不包。既要重視學生學業,又要顧到他們的人格教育;既要教師盡心教學,多花時間在學生身上,又要在研究方面有傑出表現,同時又能積極對於國際化有所貢獻,諸如此類。

不同學校不同衡量標準

這種評鑑從好的方面說,是均衡發展,無懈可擊。但是從現實的方面來說,以一個學校有限的資源,要能在所有方面都有傑出表現,幾乎是一定做不到的事。

也許這種全面性的衡量,只能應用在「門檻」的要求上──也就是希望一個機構在所有方面,都能達到最低標準的要求,然後予以「認可」。至於在這一全面標準之上,學校如何追求卓越,應該屬於學校本身的選擇。這樣做,一方面較能符合機構的資源能力,另一方面,也才能使不同機構發展其特色,而不會使所有學校最後都變成「一個樣子的平庸」。

換言之,這時所採取衡量項目和要求水準,就應該配合學校本身所選擇的發展特色。這種評鑑應該單獨辦理,而不適合採取整批作業。

如前所述,僅僅靠「衡量」是不夠的,必須被衡量的機構在乎所衡量的結果,才會產生激勵和推動行為改變的作用。一般而言,能夠產生這種作用的,乃來自跟著衡量而來的「獎酬」或「處罰」。這種力量不限於金錢或升遷這些有形的激勵,也可能是所產生的社會壓力或誘因;重要的是,行為者必須在乎這些「後效」(after-effect)。

評鑑的背後有何利益?

將這道理應用在「大學評鑑制度」上,這時所要問的一連串問題是:學校對於評鑑結果是否在乎?為什麼在乎?學校裡誰在乎?校長、教師、行政人員、學生或校友,或是一般為人疏忽、但在實際上卻具有重大決策力量的董事會?如果學校內部有人在乎,有人不在乎,就會對於評鑑落實產生不同的效果。不過,在此不擬進一步討論這一問題。

以目前由教育部所主辦的評鑑而言,校方顯然是十分在乎和重視的。接著下來的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校方對於評鑑這麼重視?因為不同的重視理由,決定了推動學校改進的不同動力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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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理想的答案是,學校本身希望藉由評鑑結果,可以較客觀而全面瞭解自己的優缺點──尤其是未來應致力改進或追求卓越的方向。

在這種推動力量下,學校等於以自己的配合,換取一次免費且高品質的體檢與諮詢服務,然後經由本身持之有恆,以辦學成果獲得社會上普遍的好感和信任,自然有利於學校之健康發展。

但是,另一個現實的答案是,學校之所以在意評鑑結果,乃在於它所帶來的現實利益。比如學校能自教育部獲得獎、補助金,以及招生名額調整等。

這種影響是立即的,也可能是促成學校踴躍參加評鑑的原因──因為學校考慮到不參加時可能帶來的不利後果。但是一旦校方僅以獲得這種現實利益為目的,所採行為到此為止,勢必大大削減評鑑的意義。

當然,絕大多數的答案應當是兼含上述兩方面的狀況。

政府評鑑∕具權威卻易鄉愿

值得更深一層的思考是,這種獎懲力量是來自政府?或是來自社會?對於評鑑制度的效果所產生的差別。

如果這種獎懲力量來自政府,首先,這種評鑑結果的宣布是權威的,同時在沒有其他評鑑可以取代或發揮平衡作用的狀況下,也必然是唯一的。

其次,這種評鑑不管由誰做,也不管評鑑標準事前如何廣徵多方意見,只要它對於學校所獲經費補助以及招生等方面利害攸關,證諸現實,必然使得評鑑工作及其結果如何公布承受極大壓力。固然,因而獲利者暗喜於心,不做聲張;但因此受損者,將不免傾向於批評評鑑不公,或誇大其缺點以為辯護。

我們幾乎可以說,評鑑的現實後果影響愈大,則評鑑工作所受壓力也愈大,往往導致評鑑者避免對個別學校採取尖銳之評語,儘量使之平和,甚至隱惡揚善,以至於使評鑑反而無法保持其客觀性與準確性。

專業評鑑∕起步難卻客觀

反之,如果這種評鑑效果乃反映於社會的評價上,也就是切斷它和政府獎、補助或招生增系之類的關係。

在短期上,這種評鑑對於學校的影響,不像前一途徑所能產生立竿見影之效果;但重要的是,一旦這種評鑑由社會專業機構配合特定學校,根據不同標準進行評鑑,或更可反映社會之多元發展與觀點。

例如,日本目前就有四家評鑑機構同樣可進行大學評鑑,而由大學任選其一。這種評鑑的權威並非建立在政府所賦予的獎助上,而有待辦理機構之持續努力。

儘管這種評鑑之公信力必須經由社會判斷和取捨,但一經建立,其權威性反較客觀和持久。在這狀況下,政府仍然有其應扮演之角色,就是站在更高層次進行規範,所扮演的乃是裁判,而非球員的角色。

依「公民社會」的運作原則,發展本身特色,提高教育或研究品質,本來應該是學校自己的責任。學校在這種動機下,將會自發性地尋求外界專業機構──營利或非營利性質者──進行評鑑或諮詢的協助。

在這基礎上所進行評鑑,不但可避免整批作業時所可能產生如分類、分組以及排名方面之爭議,更能配合個別學校的實際狀況和需要,應該才是推動大學進步的真正原動力。

(以上言論不代表台灣評鑑協會立場。作者為元智大學講座教授、台灣評鑑協會理事長;本專欄由朱博湧、許士軍、華而誠共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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