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按:年節期間薪資怎麼算?平常的加班費怎麼算?老闆可以要求我在例假的時候加班嗎?本文摘自《吉吉,護法現身!律師教你生活法律85招》一書,由法治國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泓鑫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張明宏所著,以下為摘文。
某貨運公司陸姓司機因接連22天連續工作而疲勞駕駛,在國道1號麻豆路段不慎撞上正在執行取締勤務之2名國道員警及該名遭取締之違規駕駛,造成2名員警及遭取締違規之駕駛死亡。後來,勞工局介入調查,發現這名司機在出事前,已經連續上班22天,都未休假;且這22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日數,超過7天,加班總計66小時。勞基法在短期內連續2次修法,號稱勞工都能週休二日?而勞工休假有那些?勞工有週休二日嗎?雇主可否要求勞工於放假日上班?如可,薪資要如何計算呢?國定假日如剛好在例假或休息日時,要不要補休?勞基法修訂後,現行法令規定為何?
勞工有週休二日嗎?
目前週休二日蔚為常態,雖然依據新修勞基法第36條第1項有關勞工一週最低休假日數之規定為「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原則上有週休二日,但仍有例外規定。因同條第2項規定有3種變形工時之例外情形,可不適用週休二日規定。包含:
- 將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參照)。此時勞工仍應每7日有1日作為例假,另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假日仍需有4日。
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參照)。此時勞工每7 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將4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如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10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勞基法第30條之1參照)。此時勞工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以上第1、2 種變形工時,勞工至少可享有週休1日;但第3種情形,以每兩週為週期,可能出現連續排工作12天,然後例假2日,均無違法。但上述3種變形工時,仍需政府機關指定之行業,並有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可要求勞工上班嗎?
勞工法定休假,除了前述「例假、休息日」外(勞基法第36條參照),還包括「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7條參照) 與「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參照),另觀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可知。而有關特別休假,請參照勞基法第38條以及本書「特休(年假)怎麼算?」乙文。
而這三種勞工休假期間(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依前述勞基法第39條規定應照給工資,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這三種休假期間上班,是否可以?應視何種類別而定,如果是例假的話,是不可以要求勞工上班的,因為這是保障勞工原則上每週均可至少休息1日之強制性休假。
如果雇主要求勞工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及勞基法第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上班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法第39條後段參照)。
至於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者,依據新修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等同「加班」(即延長工時,但費率較一般加班高),前2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1, 之後每小時加給工資1又3分之2,並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之上限內。但如勞資雙方同意,也可以補休同等時數代替之(勞基法第32條之1參照)。
勞工之國定假日有那些?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上開規定除了「勞動節」即5月1日之外,所稱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所指為何?包含: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月1日)、和平紀念日(2月28日)、國慶日(10月10日)、春節(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及初三)、兒童節(4月4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農曆清明節為準)、端午節(農曆5月5日)、中秋節(農曆8月15日)、農曆除夕(農曆12 月之末日)等。
實施「一例一休」後,如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遇國定假日,要不要補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本法第37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36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37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換言之,如勞基法第37條所定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雇主須再補給休假,補假日則由勞資雙方協議。
小結
綜上所述,勞基法修改後勞工確實享有較多日數之休假,而勞工的有薪休假種類,法定為三種,即「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三種;勞工原則上可週休2日(每週1日為例假日、1日為休息日),雖有可能會有變形工時,但至少都可週休1日;惟仍可能出現連續工作12天,然後休息2天之狀況。
雇主如要讓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將付出高額加班費,且受加班上限之限制,各種變形工時仍須為主管機關指定之特殊行業,並須勞資會議同意才能施行。而題示案例,該司機連續工作22天,以最彈性的14休2標準,也已違法,另加班超過12小時,也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再者,加班時數高達66小時,也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之規定。勞基法修法後對於勞工保障更多,雇主不得不慎。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第32條之1、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