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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雜誌社不能設記者?

蕭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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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掌玉

198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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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雜誌社不能設記者?
 

本文出自 1987 / 9月號雜誌 第015期遠見雜誌

今年是中華民國向民主化、自由化邁進,步伐最顯著的一年。政府先是解除戒嚴,隨之開放黨禁、開放港澳觀光;目前開放報禁的時間表也已呼之欲出。

在銳不可擋的民主化、自由化的潮流中,「許多不合時潮的法律必須加以修改,」一位法律學者呼籲。

根據一紙行政命令,便行使將近四十年的雜誌社不得設記者的規定,就正是一條面臨挑戰的法令。

近幾年,以報導為主的雜誌日益蓬勃,有愈來愈多的編輯和攝影人員投入衝鋒陷陣的採訪行列,為讀者提供新的資訊和深入的分析報導。

不平等的差別待遇

像財經類的天下雜誌、卓越雜誌;新聞性的新新聞週刊、時報新聞週刊;綜合類的遠見雜誌、聯合月刊;以及政論性的民進週刊、雷聲週刊等,都派出自己的編輯和攝影人員四處採訪,希望獲取第一手資料,建立雜誌的可信度和權威性。

然而,由於新聞主管當局規定雜誌社不得設記者,這些採訪編輯和攝影人員有採訪之實,卻沒有記者之名。他們不能到需要檢查記者證的政府機關--如立法院等--採訪;大多數政府機構或公立醫院舉辦的記者會,也不邀請他們參加;

他們不得以採訪的名義出國;就連已舉辦十一年的金鼎獎,都一直沒有設立雜誌的採訪報導和新聞評論獎。

為什麼雜誌無法獲得與其他媒體平等的採訪機會和公平待遇呢?

四十四年前,政府公佈「新聞記者法」,把新聞記者的範圍局限於報社和通訊社的工作人員,沒有把雜誌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和資料供應社包括在內。由於立法的精神不對,受到許多人反對,迄今沒有實施。

三十五年前,台灣省不良雜誌遍設記者,到處招搖撞騙,引起輿論不滿,當時主管出版事業的內政部,便參照這個始終沒有實施的「新聞記者法」和「新聞記者公會組織暫行要點」,以一紙行政命令規定雜誌社不得設置記者。

三十五年來,政府主管出版事業的機關,一直重申雜誌社不得設記者的規定。而新聞局還以雜誌數量太多、品質良莠不齊與發佈新聞稿人手不足等,作為至今不開放雜誌設記者的理由。

出版事業處處長黎模斌蹙眉說,如果三千多家雜誌都設記者的話,再加上報社原有的記者,數量可能太多;而雜誌工作人員過去在外招搖撞騙、敲詐、勒索的情形,屆時可能更為氾濫。

不合時宜的行政命令

然而,部份新聞工作者並不以這些說辭為然。曾任中國時報記者,現為「新新聞」發行人的江春男指出,報紙、通訊社記者或業務代表招搖撞騙的情形可能更為嚴重。任教於輔大大眾傳播研究所的尤英夫也說:「不能因為雜誌社有幾個壞人就全部封殺啊!」 事實上,社會中約有六0%的新聞都由政府機構而來,在此限制之下,多年來政府和雜誌雙方究竟是如何因應的?

黎模斌一再強調,根據出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聞紙或雜誌採訪新聞或徵集資料,政府機關應予以便利」,雜誌還是擁有法律所賦予採訪新聞的權利,所以政府機構或官員很少拒絕雜誌的採訪。

天下雜誌總編輯殷允芃則指出,雖然大部份官員態度開放,承認雜誌編輯從事採訪工作的事實,但編輯們更希望能夠名正言順,「既然事實上是在採訪,為什麼不讓我們覺得是理所當然的呢?」她說。

這個行之已久的規定還產生一些不公平的差別待遇。譬如外國雜誌可以設記者,他們的駐華特派員能以記者身份參加行政院院長的年度記者會,政府也承認廣播、電視記者的身份,唯獨讓雜誌記者處於妾身末明的狀態。

雜誌無法健全發展

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對雜誌界造成什麼樣的衝擊?一位已有十七年編輯經驗的總編輯感慨地說:「不能獲得同等待遇,讓雜誌有點次等公民的味道。」此外,缺乏第一手資料,也使報導的真實性受到挑戰。雷聲週刊社長雷渝齊指出,雜誌刊登報社記者的稿,因無法查證文章的正確性,容易造成差錯。

江春男則表示,靠關係或老面孔來側面打聽消息的「打游擊」採訪方式,必須碰運氣;而剛踏入雜誌界的新人,採訪時若到處碰壁,很容易就沒有勇氣再嘗試,那麼雜誌永遠也無法培養出自己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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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分析,從長遠來看,新聞媒體唯有培養自己的記者,才能操之在己,獲得真實、可靠的資訊,因此,這個限制將使雜誌界無法健全發展。

「三十五年了,雜誌界依然任令此規定存在,令人吃驚。」身為研究解除報禁九人小組召集人的王洪鈞不斷呼籲,應給予雜誌設置記者的合法地位。

政大新聞研究所教授鄭瑞城指出,在國外,雜誌記者的採訪機會與其他媒體一律平等。譬如美國白宮記者會、國務院記者會等,一定邀請時代週刊、新聞週刊等重要刊物參加。這幾本行銷世界的雜誌的影響力,甚至比報紙還大。

對於這項規定,法學博士尤英夫反駁,主管單位不能以沒有實施的「新聞記者法」作為根據,因為「行政命令必須是根據法律而來,如果沒有法律根據,就算是超出權限範圍之外」。

雜誌應可設記者

他並分析,根據出版法第二條規定:雜誌和新聞紙同屬於新聞紙類,應一視同仁;第二十六條也規定,新聞紙及雜誌採訪新聞或徵集資料,政府機關應予以便利,顯然雜誌可以設立採訪新聞的記者。

雜誌業者也促請政府儘快正視這個問題。剛獲得麥格塞塞新聞、文學與傳播藝術獎的殷允芃認為,在社會愈來愈開放的條件之下,政府責無旁貸要面對已經有許多雜誌以新聞採訪為主的事實,制定一些公平合理的規範和原則。

事實上,新聞局也體認到雜誌設記者的強烈需求。黎模斌坦承:「歷任新聞局局長都很關心這個問題。」也有一些雜誌的發行人、社長不斷向出版處反應。「但我們始終理不出頭緒來解決,」他無奈地說。

儘管主管官員「理不出解決的頭緒」,學者和業者卻一針見血地指出,解決這件事並不困難,關鍵在於「做」與「不做」。目前,新聞局已考慮召開諮詢會議,邀請有關人士共同商討解決方案。

對雜誌編輯和攝影人員而言,或許現在正是黎明前的黑暗時期,只待破曉時分了。

具體解決之道

雖然新聞局表示:開放雜誌設立記者困難重重,學者和業者已針對政府官員的顧慮,提出了具體的解決之道。

修改新聞記者法

新聞學者王洪鈞建議,目前最低限度應讓新聞性雜誌設立記者,然後再慢慢擴大範圍;並且應修改「新聞記者法」,讓新聞記者公會和新聞評議會承認雜誌的新聞記者地位,然後透過記者公會的約束、自律,讓雜誌記者遵守道德規範,提高專業水準。

「除了要求業者自律外,還應加強輿論和法律的力量,」尤英夫表示,大家應尊重記者採訪的權利,記者也應善盡義務,懂得分寸;一旦有記者違法,受害人應勇於檢舉,政府也應嚴辦,自然可以杜絕少數雜誌記者的不軌行為。

在執行方面,傳播學者鄭瑞城指出,新聞主管單位發佈新聞稿或邀請雜誌記者參加記者會時,可採行目前用於電台和通訊社的選擇性原則,以雜誌的發行量或聲望作為標準。

他分析,把對內發行的刊物刪除,再將七一五家季刊,三五五家雙月刊排除,並依地區或雜誌性質邀請有關的雜誌參加記者會,自然可以減少雜誌參加記者會的人數。

透過公會自律

綜合部份雜誌業者的意見:在數量方面,可先規定雜誌要達到什麼樣的標準和條件才能設記者,就能免去記者數量太多之虞;在品質方面,可成立雜誌公會、評議會自律,防止招搖撞騙等弊端;在管理方面,則可比照報社的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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