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的官吏,為了表示對國家忠誠,對職守盡責,有人嚴謹到「大夫無私交」的地步。所謂無私交,當然不是說沒有私人朋友,而是與私人朋友間不談公務,私人朋友不應也不能影響公務。
儘管這麼說,公私之間的區分還是不容易,若嚴格規定「公」的部分,則勢將減損「私」的範疇。可見在古代的中國,官吏已將自己一部分的隱私權利,自動奉獻給他要服務的人群。
政風民俗,人同此心,中國官吏如此,外國官吏亦然,因為他們受大眾注目,所以私生活就不能不受公眾的審視。
爭回隱私權
惟時至近代,過去那些把部分隱私權利雙手奉出的人,現在要爭回來了,因為:
第一、新聞界的言論自由大量擴張,傳播媒體挾讀者「知的權利」這把利劍,無堅不摧,深入公共事務每一層面,公眾人物的隱私愈來愈少,尤其新聞界日趨商業化,很多媒體唯利是圖,譁眾取寵,不斷侵蝕他人的自由與名譽。
第二、科技發展,偵探器材日益進步,照相、竊聽固無論矣,現在電腦大量使用,使個人資料便於集中、整理和傳送,隱私更面臨嚴重威脅。
第三、言論自由在近代自由權中雖居重要地位,但一切自由權都必須歸於一個最終目標--保障個人自由。這種理念日漸覺醒,個人對自己權利的爭取也日趨積極。
因此,新聞自由和名譽權、隱私權,就不免起了衝突。當雙方爭持不下時,只有訴諸法律的評斷。現代國家,多以追求民主是尚,然一國若無新聞言論自由,就絕對談不上民主。所以民主國家的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要維護民主原則,又要保障個人權利,左右輕重,無不兢兢業業,斟酌再三。
有關此類訴訟案件,美國一九六四年蘇利文控告紐約時報誹謗,是一個典型的、歷史性的案例,直到現在仍常被引用。
新聞界有權報導
蘇利文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長。一九六0年代,黑人領袖金恩領導的民權運動如火如荼;金恩的支持者在紐約時報刊登一則廣告,批評南方若干城市--包括蒙哥馬利市--處理民權示威活動不當。廣告中的批評,有些並非事實,雖然未提到蘇利文的名字,但蘇利文仍提出訴訟,告紐約時報誹謗。
地方法院初審判紐約時報敗訴,應賠償蘇利文五十萬美元。紐約時報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一九六四年最高法院以九比零票改判蘇利文敗訴,理由是:擔任公職的人如果認為他人對他執行公務有不實的報導,破壞他的名譽,而要求賠償時,必須先證明對方做這項報導是有惡意的--也就是明知報導不實,或對報導是否確實的那些疑點完全不理會。
最高法院裁決說:「對於與公眾有關事務的辯論,應該不受限制,熱烈而公開,這種辯論可能包括對政府及公職人員作激烈、尖銳、有時會令人不快的攻擊。」最高法院認為,公職人員的言行關係到大眾利益,新聞界對他們自然有權做較嚴密的注意與報導。公職人員既然自己選擇這項工作,就必須忍受新聞界及大眾的注意。
這是美國最高法院第一次對政府公職人員控告新聞界誹謗,設定了標準。以後最高法院在其他的判例中,把適用範圍從公職人員擴大到一般「公眾人物」,也就是自願成為公開露面的人物,如演藝人員、公關人員、演說家、職業運動員、佈道家等等;因為他們的言行受到社會大眾的注意,因而新聞界感到興趣,這是順理成章的事。
美國司法界在若干判例之後,慢慢地就對公眾人物控告新聞界誹謗,確立了一些原則,那就是原告要負責舉證,必須證明新聞界的報導:
一、不是事實;
二、懷有惡意;
三、使當事人名譽受損。
換言之,即使不是事實,如果傳播媒體並無惡意,或當事人並未受到損害,新聞界也不應負誹謗之責。
自由擴張侵犯隱私
這有一個最著名的例子: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的「時代雜誌」報導說,以色列國防部長夏隆曾鼓動對黎巴嫩境內巴勒斯坦人的大屠殺。事後發現這項報導不正確,「時代」刊出更正,但夏隆仍向紐約地方法院控告「時代雜誌」誹謗,要求賠償五千萬美元。
本案在萬方注目下開庭審理,在聽完雙方辯論之後,主審法官指示陪審團,要依據真實、惡意、受損三項原則,來判斷「時代」的責任。結果陪審團表決認為,「時代」的報導的確失實,夏隆的名譽也的確受損,但是「時代」並非明知故犯,沒有惡意,所以不應該賠償。
由於公眾人物控告新聞界誹謗的標準特別嚴格,傳播媒體無所顧忌,乃勇於挖掘與批評,使美國言論自由的基礎更為鞏固,對政府的監督也更為有力。
不過任何有權的人往往都濫用權力。美國新聞自由過分擴張的結果,不免相當程度的侵害了個人的自由--尤其在隱私權方面。
一九八一年,雷根總統的國家安全助理理查.艾倫,涉嫌接受日本人所贈價值一千美元的手錶,以安排一家日本雜誌的記者訪問雷根夫人,由司法部進行調查。
華府記者日以繼夜盯住艾倫,觀察他的反應,看他是否辭職。攝影記者在他家門前架好攝影機,有人出來,立即拍照,嚇得艾倫的女兒不敢上學。而記者在守候時又吃又喝,結果艾府門前滿地的汽水瓶、啤酒罐和果皮紙屑。這不僅妨礙了艾家的隱私,也非法侵入艾家的私產;艾倫儘管是公眾人物,但記者的行為也過了分。
不過還有更過分的呢!
一九八七年九月,雷根總統提名鮑克(Roert Bork)出任大法官,在參院頗有爭議。正當司法委員會聽證期間,華府一家叫City Paper的週刊,發表了一篇「調查報導」,根據鮑克向一家錄影帶出租店所租的一百四十六卷錄影帶,分析出他歡喜看希區考克和卡萊葛倫的電影。這項資料雖然並不能證明什麼,但是新聞界侵入他人私生活如此之深、之廣,使社會為之震驚。參眾兩院立即採取立法行動,禁止這一類的服務機構,今後再透露與公眾無關的個人資料。
起防腐作用
不過新聞界這種「鍥而不捨」的精神,有時也能釣到大魚,對公眾人物的品德起防腐作用。
一九八七年美國總統大選,民主黨候選人參議員哈特炙手可熱。哈特是個「花花公子」型人物,他的私生活一直受到新聞界的詰問。他被問得急了,就誇口說:「你們不信,盯我的梢好了!」他也許是隨便說說,但真有不信邪的記者就這樣幹了。
「邁阿密先鋒報」那年五月三日報導,根據他們駐華府記者「守望」的結果,從邁阿密來的金髮美女唐娜,賴斯,一日進入國會山莊哈特的住宅,直到二日深夜還未見她出來。
這個消息像一枚強力炸彈,炸得美國全國沸騰,再經國際性通訊社轉發,成了世界新聞。哈特受不了輿論壓力,只好黯然退出競選。
哈特「一夜風流」事件在美國掀起一項爭議,究竟公眾應不應該以私生活來評斷一個政治人物?而政治人物的私生活,新聞界應不應該報導?
美國新聞界在六0年代以前,對於政治人物,除了在貪污、擅權等問題上加以注意之外,甚少干預他們的私生活。
但是六0年代的越戰和七0年代的水門事件,給美國新聞界極大的痛苦。他們認為,他們給予政治人物的信任沒有得到回報;政治人物的謊言,透過新聞傳播,欺騙了全國人民,他們應負道義上的責任。從此以後,他們要替選民作「守門人」,盯住政治人物的一言一行。
儘管如此,對政治人物私生活應該採取什麼立場,美國新聞界亦無一致的看法。哈特--賴斯事件應不應報導,正反意見都有。
反對這類報導的人士認為:
--不宣揚政治人物隱私,是新聞界信守多年的職業守則,若肆無忌憚的破壞,將腐蝕記者的自律精神。
--公眾對政治人物的評價,應該根據他們在公共事務上的立場及表現,而不是渲染他們的私生活。
--每個人都可能有作人失敗的時候,沒有幾個政治人物能禁得起新聞界這麼嚴厲的檢審,而且這種作法會使一些優秀政治人物因害怕曝光,而斷絕他們參與公眾生活的機會,對整個社會都構成損害。
不保障造謠自由
當然,贊成這類報導的人,理由也不少:
--政治人物在競選時,無不竭力塑造個人形象,讓公眾覺得他誠實可信、有為有守;如果這個形象與事實不符,是個假象,新聞界就應該勇敢揭發,對假英雄產生制衡的效果。
--政治人物,誠實第一,如果他能欺騙少數人,也就可能欺騙多數人。
--私生活的差錯即使不是嚴重的缺點,至少證明其人「缺乏良好的判斷力」。這種人一旦作了領袖人物,譬如總統,在處理軍國大計時,若判斷失誤,會有嚴重後果。
美國是一個民主而多元化的社會,本來就甚少「眾議念同」之事。不過也正因為美國是一民主國家,重要公職都來自選民投票,而美國地廣人眾,選民對候選人個人情況,瞭解甚少,絕大部分的資訊得自傳播媒介的報導,捨此之外他們無從甄別、選擇。因此,報導候選人品格、才能、言行等等一切情況,恐怕已成為新聞界無可逃避的責任。
很顯然,在公眾的關切下、在新聞界無所不在的監視下,今後政治人物的隱私將愈來愈少,他們必須更謹言慎行,表裡如一。這不僅在美國如此,恐怕在所有民主國家以及追求民主的國家裡,都是同樣的趨勢。
當然,政治人物也像普通人一樣,有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權;政治人物的私生活,必須涉及公益,或者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它將涉及公益,新聞界才能報導。同時,新聞界應負舉證責任。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法律只保障「新聞」自由,不保障「造謠」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