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於,人們今日對於一家企業價值之判斷與評價,已不限於這一企業之獲利與競爭能力,而要探究是否負起CSR。從社會觀點,後者之重要性甚至超過前者;前者屬於「股東資本主義」時代之產物(shareholder capitalism),而後者則擴大為「利害關係人群資本主義」(stakeholder capitalism)的風潮。不過,在此所謂「利害關係人群」所包括者,由員工、顧客、通路業者以及所在社區、環境生態、弱勢族群,甚至擴及地球之永續發展,幾乎就等於廣義的「社會」。這也許說明了人們何以採用「社會責任」這一名稱的原因。換言之,今後企業所承擔之任務,不但要透過市場機制,有效組合資源提供顧客以滿意之產品或服務,更要保護和增進社會之福祉,也都是企業責任上應有之義。
擔負社會責任 利他也利己
從企業經營觀點,這種責任,包括兩個層次的意義:首先,由於社會價值觀念之改變,企業之生存與發展已非建立在私有財產權之基礎上,而是來自社會所賦予的一種權利。因此企業要享有這種權利,就必須對社會付出相對之責任,甚至是一種義務。
其次,人們也認為,在社會責任上表現良好的企業,將獲社會普遍支持,因而也將增進其競爭地位與獲利能力。因此重視企業社會責任,也有其實用主義(utilitarian)下之好處:不僅利他,也有利己效果。
誰來當決策者
然而,一家企業如何決定要擔負這種責任到什麼程度,以及表現在那些行為和決策上。更根本的乃是這方面的事應由誰做決定,以及憑什麼標準達成這決定。依本文對於CSR性質的分析,顯然它不能像一般策略問題由經理部門——包括CEO——來決定。
基本上,這和企業組織使命和設計有關。傳統觀念下,所謂「企業」,應當是一種以「正派經營」「將本求利」的組織。在此所謂「正派經營」,最核心部分,一般解釋為守法和誠實,也是經營企業應有之義務和最基本的要求。但依本文前此所稱,目前人們主張企業所擔負的,還包括有回饋社會、重視環保、保護自然生態以至於照顧弱勢這許多責任。然而,我們也不能否認,企業必須有獲利能力;否則,就無法生存。
從企業實際經營觀點,一旦將企業所擔負的責任向外延伸到這種程度和範圍,對企業基本性質和任務可能帶來獲利影響。
「負面效果」時的決策困境
具體地說,這也就是有關CSR研究中一個熱門課題:企業從事CSR對公司財務績效上的影響。依實證研究,這一課題答案並不明確:甚多實證研究發現二者間存有正面相關,但也不乏證據顯示,CSR可能降低公司財務績效。一旦當公司發現,所要採行的CSR和公司經營績效不一致,甚至會產生負面效果,這時是否採行這些行為將極困難。
更為困難者,隨企業所面對的社會構成團隊或人群多樣而複雜,他們之間甚至利害衝突,再加上政府法令和社會價值觀念不同,使企業難以兼顧,更別說面面俱到了。
有關上述困境,所涉及的,可以從文化、統理和管理三方面加以探討。
先就文化面而言,也就是企業或企業經營者本身所採取或接受的價值觀念,也就是所謂「企業文化」。自這層次來看CSR,意指企業從事CSR,並不以追求經營上之財務績效為唯一目的,心知所作所為可能帶來負面影響,但基於所深信不疑的價值,毅然決定這樣做,而且根據所持價值觀念,決定所應擔負的社會責任。
但對於一家公開發行或上市公司,經理部門無權為股東「越俎代庖」做這種「慷他人之慨」的決定。這就涉及公司統理問題。換言之,公司經理部門能否以代理人身分,有權將本身價值觀念強加於主理人身上,這也屬於「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所包含的狀況。換句話說,公司有賴建立某種機制和投資者充分溝通,獲得其支持和同意。
CSR觀念難以融入組織
儘管國際標準化組織公布的ISO26000,規定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和原則,將CSR界定為「組織(含企業)對其決策和活動帶給社會及環境影響所承擔的責任」,應該「通過公平、公正、公開及道德行為等方式,兼顧利害關係人需求,並遵守法律及國際規範,將社會責任精神融入組織中,以期貫徹社會的永續發展」。然而如何將這些觀念性原則融入組織中,在現實中無疑存在有一大鴻溝。原因在於,目前企業從事管理決策和行為乃依據經濟或市場之邏輯進行。相對地,由於有關CSR之決定所涉及的,屬社會、文化或政治因素,並非經濟因果關係,屬一種「外在性質」決策。在這情況下,並無類似市場機制及成本效益分析以為權衡,很難適用經營專業之原則與分析方法。
由「浪漫階段」進入「經典階段」
依有CSR運動先驅之譽的約翰.艾金頓(John B Elkington)稱,有關CSR之發展可分兩階段,在前一階段,人們開始認識倡導企業社會責任之意義與重要性,他稱為「浪漫階段」;而後一階段,人們企圖將此觀念落實為組織內之決策與運作機制,也就是將事業目標、環境目標與社會目標三者結合,具體化為組織架構、制度與流程,他稱之為「經典階段」。本文所探討的也許正是企業目前在CSR方面正由「浪漫階段」進入「經典階段」所必須正視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