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宗泉/人民不能再忍受貪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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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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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宗泉/人民不能再忍受貪污了
 

本文出自 1989 / 8月號雜誌 第038期遠見雜誌

貪污有些什麼特色呢?特色很多,我在此列舉三種:

第一,貪污的犯罪事實不容易發覺。一般的犯罪事實易被發覺,例如殺人、搶劫、竊盜案,有特定的被害人來報案;而貪污案沒有特定的受害人,是國家被害、政府被害,是抽象的、不特定的全體國民被害。沒有特定的人被害,就沒有人報案。

貪污難找證據 

貪污的第二個特色是證據最難取得。因為貪污通常是集體的,官商勾結、官民勾結或官官勾結。做官的和商人勾結,我們常可看到。做官的和民眾勾結,例如民眾犯罪,要求法官判他無罪,就送紅包,這種官民勾結,大家都有好處。至於官官勾結,例如利用人事權,你送紅包來,我就利用人事任命,給你個好職位。這是官官勾結。

這些犯罪的人都得到了好處,犯罪圈中的人當然都不說出去;犯罪圈外的人統統不知情,因此檢察官起訴貪污罪,判有罪的可能性很小。

這裏有個統計數字,最近五年(七十二至七十六年)中,檢察官起訴貪污判決有罪的比例是四八%;一般案件判有罪的是八八%。由此看出,貪污案件要判有罪的確很困難。

特權使人腐化 

貪污案件的第三個特色是老百姓對貪污案件最易感受。例如我漏稅受處罰,他漏稅為何不處罰?我犯罪被判罪,他犯罪為何判無罪?大眾很容易感受。

而什麼是特權的意義和特色呢?我的定義是,有不遵守法律的權利。一般人依據法律來承擔責任,他卻可以不承擔。一般人依法律無法取得的權利,他可以取得。

而特權的第一特色是:它是民主政治的障礙、民主政治的敵人。因為特權是為了少數人的利益,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是要為最大多數的人謀最大利益,所以特權是民主政治的障礙。

第二,特權是法治的障礙。憲法第七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所以法治是要講平等的,而特權就是不平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被特權所破壞了。

第三,特權一定會腐化。特權是有不遵守法律的權利,這就是絕對的權力。我們都知道權力讓人腐化,而絕對的權力就是絕對的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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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貪污和特權有密切的關係,但是有特權一定有貪污,有貪污不一定有特權。基層公務員的貪污,他並不是有特權。

至於貪污和特權橫行的程度,有幾個標準可以分析:

第一,以司法機關的統計數字來看現在的貪污有多少。最近五年的貪污案件,總共判決公務員貪污有罪之人共一千二百九十七人,而一般案件判決有罪之人有九十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二人。所以貪污的公務員在所有犯罪之中所占的比例是0.一四%。全國的公務員大概有五十萬人,貪污犯罪的公務員比例是0.0五%。

統計數字可信嗎? 

所以從司法統計的數字來看,貪污一點都不嚴重。但是,你們相信這個司法統計數字嗎?

如果從司法統計數字來看特權,那就一個特權也沒有了。憲法第七條規定得清清楚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灣的每一個人都說要貫徹憲法,所以一個特權也沒有。司法統計上看不到任何特權,當然,「相不相信」要大家自己判斷。

台南高分檢最近向台南監獄的受刑人做了一份問卷調查,調查對象共二百九十八位受刑人,其中有一題是問:「你向法官送過紅包嗎?」問卷是不記名的,結果回答有送紅包的共四十三人,占一四.四三%,這個數字也許不一定可靠。

我個人的感覺是,近年來司法官貪污的情形已改善很多,但是社會上指責司法官貪污的比以前更多、更嚴重。

為什麼會這樣呢?因為以前人民對於法官貪污,認為理所當然,人民都算了,也忍了下來;而現在社會變了,我們的民主意識、權利意識覺醒了,不能忍受法官收紅包,這就是大家指責司法官貪污比以前嚴重的原因。

至於政府的貪污,我的感受是傳統手法的貪污在降低,新型手法的貪污在擴大、增加。傳統手法的貪污,例如侵占公款、盜賣公物,因為現在政府的財產管理制度建立良好,一旦有貪污,就很容易找到證據。

而新式貪污就是利用公務員職權轉換成特權,透過經濟方法獲取暴利,這種方式的貪污正在逐漸增加、嚴重。 

(邵冰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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