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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AI與智財權情結!借鏡白宮,找台灣解方

陳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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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冲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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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發布美國AI行動計畫,川普表示將使用一切工具,確保美國建立最先進的人工智慧基礎設施。取自白宮X
白宮發布美國AI行動計畫,川普表示將使用一切工具,確保美國建立最先進的人工智慧基礎設施。取自白宮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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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生成式AI掀起全球智財權爭議。從白宮AI行動計畫到Meta訴訟案,全球正重新檢驗「知識即公共財」的界線。生成式AI學習受保護的資料,究竟是合理使用還是竊用?在創新速度超越法律的時代,台灣亟需建立AI與智財權並行的新規範。

9月聆聽甫卸任數位發展部黃部長(編按:黃彥男)一場有關AI的演講,提到白宮新任科技顧問Michael Kratsios在AI Action Plan中,不滿智慧財產權(IPR)阻礙大型語言模型的運作,必須要有所改革,不禁想起一些往事。

生成式AI爬梳,何嘗不是竊用行為?

戰後嬰兒潮成長的世代,常將智財權視為理所當然,當生成式AI進入人類生活,開始發現純由機器產生的AI作品,似不能享有「人」才能擁有的智財權,也才開始反思智財權本質是在保護創新?還是妨礙創新?2007年,我在一場研討會中,政治不正確地提到2005年Joseph Stiglitz的一篇文章:〈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Wrongs〉,當時很多人也許不喜歡JS的論點,但都被文章題目所吸引。

JS用詞充滿機鋒,不但望文知義,而且巧妙運用Right的字義,一方面是智財權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對錯的「對」,明眼人一看就知,JS是在挑戰智財權的正當性。世界主要國家均立法保護智財權,而美國在國際上向以捍衛智慧財產權著稱(早在1987年即將專利保護入憲),並主導WIPO(世界智財組織)的成立與運作,其原因固然在鼓勵原創,但畢竟,也與美國企業擁有諸多專利有關。21世紀以來,情勢易轉,中國大陸成為專利大國,人們開始反思,過去對智財權的保護,是否過當?而且,任何智財權的發生,也都基於前人的智慧,真正完全原創,恐怕是鳳毛麟角,智財權的保護是絕對的嗎?

記得在2007年,本人在報端一篇文章〈智慧財 公共財〉,就曾援引JS的前揭研究,以及2003年巨著《The Roaring Nineties》的論點,智財保護有將公共資源(長年累積的智慧)私有化之嫌,也破壞市場經濟的競爭基礎。JS曾多次舉藥品專利為例,認為知識的獨占,形成經濟效率降低,進而影響創新,JS等經濟學家也常引用傑佛遜總統的名言:「知識就像蠟燭,以蠟燭點燃另一根時,本身的光不會減損;知識不應享有專利,而所謂專利反會限制知識的傳播與利用。」其實,JS並不是反對智財權,而是希望有更全方位的討論與規劃。當然,不能忽略所有的創意或原創,其實也都是前人智慧的累積,談專利保護就應該有適當的寬容,豈不聞伏爾泰曾說:Originality is nothing but judicious imitation(原創不過是合法的仿冒)。

智財權的保護,既然是有利美國的傳統課綱,Kratsios又為何在AI議題上認為智財權是個障礙?其實,早在2024年4月14日《經濟學人》雜誌刊出一篇專文〈Generative AI is a marvel. It is also built on theft?〉生成式AI需要爬梳大量資料,其中有許多資料都尚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這種爬梳又何嘗不是竊用的行為?各國在早期制定的著作權法下,壓根沒有考慮到生成式AI竟能「學習」的課題。

盼有打破AI與IPR情結的本土方案

其實,近年國人也有人關注類似議題,只是長期被智財權的絕對排他性所沉浸,一時不易突破。創作訓練AI,尤其是LLM(大型語言模型),利用的資料庫極大,不易一一取得授權,該行為又非著作權法第44至63條所涵蓋,至如將重製納入同法第65條的合理使用(fair use),恐怕又要折騰智財權法院好一陣子。早在今年5月間,前身為臉書的美國Meta公司贏得對13位作者的訴訟,判決揭示AI可以向享有智財權的書本、影片、音樂「學習」(learn),但不能「重製」(reproduce)其內容,的確是一突破,至於如何在學習與重製間,有一明確界線,恐又須個案再認定。

記得去年12月,我在世新大學的演講及報端一篇專欄,均建議在AI基本法中,宜一併研議個資法、著作權與智財權法的修正,欣見今年8月數發部已完成「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草案的預告程序,異曲但也同工,前有歐盟的EU AI Act可資參考,後有美國AI Action Plan可資借鏡,期待我們可以早日有個打破AI與IPR情結的本土方案,在鼓勵創新與資料濫用間有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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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遠見》立場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原文刊載於新世代金融基金會網站,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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