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涉嫌行賄,韓國首爾高等法院今天重審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未予緩刑,李在鎔遭當庭羈押。
李在鎔涉嫌為順利繼承三星集團,向前韓國總統朴槿惠及親信崔順實(後改名為崔瑞元,譯音)行賄,2017年遭起訴後,於一審遭判五年徒刑,二審法院改判兩年半徒刑、緩刑四年,但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韓聯社報導,首爾高等法院今天下午宣判重審結果,認定李在鎔以86.8億韓元(約新台幣2.2億元)公司資金向朴槿惠及崔順實行賄,以求在三星集團繼承權上獲得協助,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未予緩刑。
韓國檢方在開庭重審時就此案求處九年徒刑,雖較原審求處的12年徒刑稍減,但仍大幅高於法院判處刑量。
對於李在鎔方以三星成立遵法監視委員會,承諾遏止違法行為為由爭取減刑,法院對此表示「很難視作有充分實質效果」,因此不予納入量刑參酌條件。
本文轉載自2021.1.18「中央社」,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