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網路上讀到幾句話,是比較亞洲四個地區民主自由程度的,說得很有意思,值得轉述。它說,「香港人什麼都可以做,除非法律不准許的;新加坡人什麼都不可以做,除非法律准許的;台灣人什麼都可以做,包括法律不准許的;大陸人什麼都不可以做,包括法律准許的。」四相比較,台灣最有民主自由。但若論民主的「品質」,似乎應屬香港,人民的自由在法律的規範之內,法所允許者都能做,法所禁止者都不能做。
中國人大概沒有不知道「公車上書」這回事的。提起「公車上書」,自然想到康有為及其弟子梁啟超。康梁在1895年發動的這樁歷史性大事件,可能肇因於十六年前康有為受到的一項刺激。
1879年康有為訪香港,看到近代西方社會整潔、繁榮、有秩序的文明景象,證明西人治理的績效,內心大為震動。後來他在《康南海自編年譜》中寫到:在香港「覽西人宮室之瑰麗,道路之整潔,巡捕之嚴密,乃始知西人治國有法度。」從此康有為更堅信,中國非學外國不可,唯變法始足以圖存。
康有為訪港這一「偶然事件」在歷史上的意義,似乎頗受後世史家的注意。香港浸會大學教授鮑紹霖在其新著《文明的憧憬》中,認康氏更致力推動變法維新,且力促光緒帝出訪外國做親身體驗。耶魯大學漢學研究所所長史景遷在《知識分子與中國革命》這本書裡也特別指出,「1879年康有為首次訪問香港,令他驚嘆不已。尤其是外國人的高樓大廈、街道整潔與警察的辦事效率。」
可堪注意的是:康有為的香港經驗,特別強調了「巡捕之嚴密」,也就是史景遷所解釋的「警察的辦事效率」。警察是執行公權力的人,通常被視為「統治」的象徵。凡「統治」無有不限制人民「自由」的,「警察」自然就站在「自由」的對立面。而康有為卻讚揚和羨慕香港的警察,足證康氏當時就是一個懂得自由真正意義的人,不是因為他不贊成武力革命,而後來被看成守舊、頑固、保皇那樣的人。
時序到了二十一世紀,在號稱民主國家的中華民國,一般人竟然是「什麼都可以做,包括法律不准許的」,這顯示對自由的認識,較之康有為時代還退步了許多,實在是使人驚訝的事。
政客「什麼都可以做」,結果把憲政、法律和國家體制都搞亂了;商人「什麼都可以做」,結果把銀行掏空,使金融崩潰;老百姓「什麼都可以做」,結果毀壞了自然生態,使天災頻仍,又因為動輒抗爭反對,使國家建設幾近停擺……。那些偽假的自由,恐怕是真真實實的害了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