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就絕不可能有其他自由,自然包括政治自由在內。
承襲洛克、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民權思想和自由精神,美國開國諸賢對言論自由的重要性認識得非常清楚。
傑佛遜說過一句屢被後人傳誦的話:如果必須在有政府而無報紙,或有報紙而無政府兩者中選一個,我將毫不遲疑的選擇後者(Were it left to me to decide whether we should have a government without newspapers, or newspapers without a goverment, I should not hesitate to prefer the latter.)。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也嚴格規定,國會不得制訂法律以剝奪人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
言論自由備受爭議
但是,什麼是言論自由?有沒有不可自由的言論?向來是民主政治中最難處理的問題。因為第一、言論問題有時相當抽象,不易界定;第二、當年立說制法的大儒碩彥,除了報紙之外,根本沒預見會有廣播、電影、電視、甚至錄影帶和電傳等諸般表達言論的傳播工具;第三、時代和環境變動不居,言論自由的施行,總難完全避免與某些現實條件的糾葛。
近來美國法院對一些言論自由案件的討論和裁量,頗能顯示上面所說的複雜情況。
印第安那州一家酒吧和一家成人書店,為了表演裸舞受州法取締而向法院抗告,初審敗訴,二審勝訴,上訴法院認為裸舞是一種「天生的表達方式」,受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保護。但三審的最高法院今年六月二十一日以五對四票裁決,裸舞得以公然猥褻罪起訴,這是保護社會秩序和道德,根本不涉及言論自由。
美聯社報導說,這項裁決主要是依據一九六八年把燒毀徵兵令視為罪行的判例。聯邦最高法院當年裁決說,政府官員配合一些「言論」所展現的「非言論」部分行為加以管制,並不違反憲法修正案第一條。
一般人看裸舞,不外乎尋求色情刺激。首席大法官藍奎斯特在本案裁決書中指出:「規定舞者著遮羞布以維持三點不露,並不減損這群舞者所傳達的色情意味,只是使這種意味不要那麼露骨罷了!」
實行中性法律
紐約州南漢普頓居民馬修.達克為一藝術家,經常不穿上衣上街,被當地法律禁止,並罰款一萬元。此君力爭最高法院覆審本案,認為穿衣的方式是個人的「基本表達自由」,為憲法所保護。但最高法院今年六月十日裁決,拒絕審理這項地方法律是否違憲的問題,認為禁止在公眾場所不著上衣的規定應繼續存在。
南漢普頓當局說,他們的法律是「中性」的,如宣布該法違憲而不成立,等於是允許男女兩性都有權半裸上街。
舊金山KQED電視台去年提出訴訟,要求聖奎丁州監獄在煤氣室處決死囚犯時,應准許電視台現場攝影,因為觀眾有「知的權利」。今年六月七日聯邦法院判決,電視台像其他新聞媒體一樣,可以報導處決死囚,但不能攝影,理由有三:一、其他獄囚看了電視畫面情緒受到刺激,可能發生暴動;二、警衛身分可能曝露,而有受傷害的危險;三、攝影器材笨而且重,可能撞壞煤氣室牆壁。
言論自由非絕對權利
記者為了職業道德,拒絕向法院透露新聞來源,因而被判以「蔑視法庭」之罪而坐牢的例子,在美國已有多起。但是最高法院今年六月二十四日卻以五對四票裁決,新聞記者保證對新聞來源保密的承諾,在法律上有約束力,記者和新聞機構違反這種承諾,就要吃上官司。
本案源自明尼蘇達州兩家報紙在報導政治競選黑幕時,背信公布了提供消息者丹.柯亨的姓名,柯亨當天就被他服務的廣告公司開除,他告到地方法院,要求賠償二十萬元,法院判他勝訴。
報館以公布新聞來源與否,屬於新聞自由範圍,應受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護為由,提起上訴,為二級法院接受,官司平反。但是最高法院卻拒絕接受此一說詞,在判決書中指出,憲法規定各州可以賦予個人或公司對背信行為提出告訴的權利,而並未給予新聞界特別的保護,使他們可以不必遵守信諾,所以新聞界不能用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做為護身符。
從上面這些案子中,可以看出言論自由一些明示的和潛在的問題。凡稱得上是現代化的國家必是多元社會,任何權利都有其相對性。美國最高法院向來對言論自由維護最力,但最高法院向來也認為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並不保障為所欲為的言論自由,這在一九三一年最高法院尼爾控明尼蘇達州(Near V. Minisioda)的案子中就判決:「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非……為一種絕對的權利,而國家得懲處其濫用……。」
經過兩百年的憲政運作,美國大體上已找到了言論自由的限度;意見在表達之前,政府不得先行檢查或事前限制;意見在發表之後,如有害於公共利益,得依法處罰。
在台灣,也有一些涉及言論自由的案件,受到公眾的注意、討論以及法院的衡酌。
立法委員王聰松今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一件沾有油漬的衣服,在立法院發言台上企圖點燃,經台北地檢處以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王聰松和他的支持者認為這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議員在議會內有「言論免責權」的保護,法律無權過問。
各說各話的自由
清華大學幾名學生在校園公開發行「A片專輯」,展示男女生殖器官和性愛照片,以及口交鏡頭,受到校方處分。接著有六位教授以「媒體、社會和文化」為題,為學生上課,討論的主題牽涉到「色情」,並有「相關」的錄影帶放映,學校企圖制止未果,部分老師和學生指學校箝制學術和言論自由。
去年五月五日和六日,一群學生在「全學聯」的名義下,未經許可強行進入中華電視台建築園區,利用高音擴音器材散播侮設言詞,又用噴漆罐在華視建築物和汽車上噴寫侮辱詞句。華視檢附證據,委託律師,提出告訴,檢方起訴了四名學生,被告及其支持者都辯稱他們的行為是對政治現實不滿的表示,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法院最後判決,因證據不能證明是被告所為,裁定他們無罪。
在議堂講台上引火,公開放映A片,在他人建築物上噴寫侮辱字句,算不算言論自由?在社會上是有爭議的。
在一個民主而法治的國家,如美國,爭議經過公眾的討論而得不到結論,就由司法來處理,一經法院判決,大家都要服從,再無他言。在台灣不行,法院判了,有些人,尤其是當事人,力言是政治迫害,於是我們的言論自由問題,就一直是各說各話的「自由言論」。
這種現象並非不可理解。台灣過去是專權政治,司法頗受行政影響,得不到大家的信任。現在即使它力圖振作,仍不免舉步維艱。不過,我們是不是因為從前法治不彰,今後就不要法治了呢?我們能不能以從前某些司法裁判不公的案子為由,而否定現在所有的司法裁決呢?如果我們必須建立法治以維持社會公義和秩序,保障我們的正常生活,那麼從什麼時候開始呢?
過去台灣是戒嚴地區,有出版法,又發生過「雷震案」,言論並無充分自由。經過大家多年的奮鬥,現在這一切束縛都沒有了,連主張台灣獨立都屬言論範疇,沒有行動即不受罰,可見我們也建立了「事前不設限」的言論自由原則,這些都值得我們高興。但窮人乍富有一個危機,就是揮霍無度,弄不好最後有傷身勞神的可能。
一個國家若無言論自由,其他自由都談不上。但過分濫用言論自由,則將危及其他自由。這是每一個爭取和享受言論自由的人,都應該警惕的。
(張作錦著「牛肉在那裡?」一書已由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