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因一例一休草案修法成為火爆戰場,出席公聽會的資方代表、彰化建商老闆蕭明仁說,「台灣哪裡有勞工過勞死?如果有,他本身可能就有病。」
兩天後,勞動部職安署表示,職災法令認定上沒有「過勞死」文字,但透過醫師診斷確認疾病和工作有關就可認定為職災。
慣老闆和勞動部官員對過勞死的發言,凸顯兩大問題:首先,過勞死真的只發生在有病的勞工身上嗎?其次,雖然台灣沒有過勞死法令文字,真得就沒有過勞死案例了嗎?
「台灣對過勞的認知,距離先進國家太遠了,」醫療盟理事、台大醫院家醫科醫師曾家琳說,2005年國際勞工組織就推估,「職業原因對循環系統疾病之貢獻度為23%。」亦即,如果勞工猝死,不論有沒有病史,至少有二成三因素可歸咎於工作過重或壓力太大而引發心肌梗塞猝死。
曾家琳指出,2015年刊登在英國醫學期刊一篇蒐集60萬人樣本的大型研究顯示,每周工時超過55小時的人,罹患冠心症的風險會增加13%,發生腦中風的風險更升高為33%。
2009年奇美醫院35歲的外科住院醫師蔡伯羌,連續工作超過30小時,在進開刀房前突然昏倒,被送進加護病房急救。之後他雖然脫離險境,卻因腦部缺氧受損,判定為失能,有時會大小便失禁,也不記得太太、兒子,心智狀態嚴重倒退,無法再勝任醫師工作,被勞保局認定為「職災」。
當時蔡伯羌才結婚三年,孩子剛滿六個月,意外發生後,太太既要照顧失能先生,又要奔走醫院、法院為先生討回公道。
結果一審敗訴,法官理由是「醫生並非勞基法所稱之勞工,不受勞基法工時限定規範」且「其他同儕工作時數與蔡伯羌不相上下,並無過勞職災狀況」,難以認定奇美醫院在醫生超時過勞上有過失。
一審結果令各界譁然,台灣人權促進會、工作傷害受害者協會、醫勞盟等團體也不斷出面呼籲外界正視醫生過勞問題。
2015年二審判決出爐,法官採納3名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意見,認定蔡伯羌發病前每月平均超時工作84小時,判賠780萬餘元,仍可上訴。這是國內第一起醫師因過勞要求救濟勝訴的案例。
根據勞保統計年報顯示,2010~2014年台灣過勞死案例總計156人,平均每11天有一人為工作而死。因過勞而失能者有84人,因過勞而傷病者,有137人。
但這僅是通過審核的案例,有很多人根本不會申請職災,無法確切得知到底有多少人因過勞而死或受傷。
其實,過勞死名詞,來自日本Karoshi一詞,意指因工作負荷過重引發心腦血管疾病而猝死。1980年代日本職場發生多起中壯年主管心肌梗塞猝死案例,引發日本重視這種「為工作而生,因工作而死」的勞動現象。
台灣雖在1987年就參考日本經驗,制定「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的診斷認定基準」,直到2006年才有第一件因心腦血管疾病發作通過勞保職災補償的案例,距離頒布時間相隔19年。
原因是,勞委會的審核標準過於嚴苛。以2004年的基準為例,過勞死需符合以下4要件之一:勞工死亡前24小時不斷工作;或死亡前一星期每天工作超過16小時;或發病當日往前推算一個月,加班時間超過100小時;或發病日往前推算2~6個月,每月加班時數累計超過80小時。
所謂「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不少外勤工作者常沒有打卡紀錄,或將工作帶回家,若只看刷卡紀錄,無法反映勞動實情,種種爭議導致「過勞」在台灣被認定為職災的比例明顯偏低。
2010年1月,南亞科技30歲的徐姓工程師猝死於家中電腦桌前,徐爸爸和公司周旋很久才拿到兒子的出勤紀錄,估計過世前一個月,加班時數高達111.5小時,工作3年多來平均一天工時高達16~19小時。
這位年輕工程師不僅要負擔公司製程生產的良率責任,還需配合輪值夜班,手機24小時待命,也常將工作帶回家做。
更誇張的是,勞委會「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的醫師已開立診斷證明他是「工作過勞相關之猝死」。但當徐爸爸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死亡給付時,勞保局竟以「心因性休克猝死與加班時數無關」,拒絕給付。
這起爭議事件經披露後,引來輿論及勞工團體一致撻伐,才促使勞委會在2010年重新檢視過勞認定的標準,增列「不限工作場所發生」,因為過勞不全然是科學問題,無法像職業病一樣從工作場所中測量出危險因子(例如有毒化學物)。
2016年1月因工時下修為單周40小時,勞動部又一次修改「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認定工作負荷有長期工時、短期工時、異常事件三種標準。以長期工時來說,例如發病前一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80小時;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45小時。
其實,過勞已是勞工的夢魘,由於官方統計的數據無法代表全貌,導致勞工團體更擔心一例一休重修鬆綁勞動條件後,過勞案件恐將增加。
吵翻天的一例一休修法,政府該如何在產業發展與勞工權益間取得平衡,才是此次修法的重點所在。
(首圖/www.pakutas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