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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不認過勞死 不幸案例何其多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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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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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不認過勞死 不幸案例何其多
 

勞工要是不幸過勞死,究竟是被操翻了,還是可能真的原本就有身體疾病?

勞基法一例一休重修草案今天立院將初審,未來勞工很可能可合法連上12天班。勞團昨在修法公聽會上指出,重修恐造成勞工「過勞」,但資方代表之一的彰化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認為,台灣勞資糾紛很少、根本沒有過勞死,如果勞工過勞是「本來就有病」。

台灣是否誠如蕭明仁所言 沒有過勞死?

根據勞保局年度報表顯示,2011年至2016年因腦心血管疾病死亡(俗稱過勞死),勞保局發給職災給付的案件共178件。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昨在公聽會上說,目前過勞死認定採平均過勞時數,可是每個人的負荷都不一樣,加上多數勞工沒相關意識,就算是過勞死,也不見得會申請職災認定,「恐怕過勞死黑數更多」。

醫界:工作過度 促使病發就是過勞死

台北榮總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主治醫師吳明玲說,1991年政府就認定,病人本身雖有高風險疾病因子,卻因工作過度促使疾病提早發生或死亡,也就是眾所皆知的「過勞死」。吳明玲說,「過勞」就是短期間工作負荷過重或長期連續好幾個月工作量過大,均有可能發病,「資方的說法太古老了,沒過勞死的說法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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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醫界表示,有些身體疾病,因工作量大而促使提早發病,也是過勞症狀)

吳明玲強調,因過勞引發疾病的民眾,雖然本身有中風、腦出血、急性心肌梗塞、大動脈破裂等風險,「但他們沒發病啊!是因工作負荷增加、血壓升高,促使疾病提早發生。」

吳明玲再說「任何證據都可以提供。」班表或工作打卡資料絕非唯一認定工具,包括通訊紀錄,包括LINE、EMAIL、手機通聯時間等,若坐捷運上班,也可看悠遊卡的打卡紀錄了解上下班時間,或同事也可出面佐證。不過只追溯疾病發生前6個月,太久之前就難認定了

5個月的工作時間達300小時 保全猝死

2013年就曾傳出,高雄一名僅32歲黃姓保全員,在工作大樓的中控室被人發現倒在地上,送醫後不治,法醫確定為突然心臟病發猝死,勞檢單位則查出,他生前曾有5個月的工作時間達300小時,超過勞資約定的288小時,今年法院認定,保全公司排班不當造成黃工作負荷過重導致猝死,判決保全公司應賠償他的雙親共54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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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繼過世 幼子無力申請過勞認定

凱基銀行工會理事長方姚駿昨也說,有某員工1996年開始任職,負責內部審核,因處理金額極高,壓力極大,幾乎每天都加班到8至9點,2011年她眼白越來越黃,連主管都覺得有問題,就醫後隔幾年因肝病過世。凱基工會曾請她丈夫申請過勞死等相關認定,可是礙於丈夫也在銀行工作,沒想到,幾年後丈夫也因病過世,但遺留下來的孩子還幼小,根本無力申請過勞死認定。

過勞認定參考指引 注意3要件

依據職安署規範的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過勞認定參考指引),過勞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含,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

以長期工作過重為例,發病前加班工時認定,發病前1個月加班工時100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80小時;發病前1至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45小時。勞保局說,過勞死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疾病促發與其作業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而定,目前不以是否在工作場所促發為限,當勞工法律受益人申請勞保過勞死相關給付時,勞工提出佐證,他們會比對勞雇雙方說法,審慎評估。

蕭明仁聲明 「我的本意並非如此」

蕭明仁昨稍晚則先後發布兩聲明,先是指自己是一時口誤發言、詞不達意,深表遺憾,「我的本意並非如此」隨後則又說是「部分媒體輿論曲解,本人在此深表遺憾」。

(首圖/彰化活力旺企業協會榮譽理事長蕭明仁;本文轉載自2017.11.23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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