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前需完成相關登記申請並通過各項審查。雖然現今台灣法規的商業登記制度所需工作天數不長,但登記之後若需通過其他相關單位的審查,就可能需要等候一段時間,為了趕上預設的開業日期,請在籌備時預留充分時間。
至於現行台灣的公司或商業登記法規,採登記與管理分離制度。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再向所在地之國稅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即可營業。然依照其他相關法規,同時仍需考量營業場所之狀況,逕自向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其他主管機關辦理相關審查。並於開業後一個月內,依商業團體法第12 條之規定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a.店鋪土地地目預查
請預先向都市計畫或營建管理等所屬主管機關,查詢未來希望使用之店舖的地目,是否能進行相關營業登記。
相關資料可至以下網址查詢:
—都市計畫土地 都市計畫查詢系統
—非都市計畫土地 區域計畫地理資訊查詢系統
—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
http://cpabm.cpami.gov.tw/index.jsp
—內政部地政司
http://www.land.moi.gov.tw/chhtml/
b.公司或商業登記
開業前,應將商號名稱、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等資料向主管機關進行登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必要時得報經經濟部核定,將本法部分業務委任或委辦區、鄉(鎮、市、區)公所或委託直轄市、縣(市)之商業會辦理。
而上述所應登記之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可能隨時派員抽查,故請依照欲執行之業務確實登記。
相關資料可至以下網址查詢:
http://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c.稅籍登記
在台灣,當創業者完成以上各項登記後,最後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一般而言,只要有營業行為就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也就是所謂的營
業登記,辦理之後房屋稅和地價稅就會轉成營業用的計算方式。
然而根據財政部的規定,每月銷售額未達國稅局起徵點者(每月勞務銷售額低於4 萬元或貨物銷售額低於8 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登記,也就是沒有繳納營業稅及營所稅的問題,但營業人需將銷售所得併入綜所稅的申報之中。
而每月勞務銷售額超過4 萬元或貨物銷售額超過8 萬元但未達20 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 月月底前發單)
開徵。而每月銷售額超過20 萬元者,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類營業人須每兩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並自行繳納稅額。
有關資料可至以下網址查詢:http://www.ntat.gov.tw
d.消防安檢
即便完成相關登記後,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事項,尚須符合消防法的規定。地方消防機關於接獲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副本時,會派員查核該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事項,不符消防法相關規定者,將依法裁處。故請先通過相關安檢再開業。
相關資料可至以下網址查詢:
內政部消防署
http://www.nfa.gov.tw/main/index.aspx
本文節錄自:《人氣咖啡館成功開店術(暢銷修訂版)》一書,打造我的夢想咖啡館編輯部著,鄭曉蘭譯,野人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