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一輩的台北人大概很難想像四十年前台北的模樣。那時候,市區裡有綠油油的稻田點綴其間;馬路上雖然沒有馬,但偶而會看到牛車優閒搖晃而過;十字路口少有紅綠燈,也沒有什麼交通規則可言,但汽車和行人自求多福,各得其所。
如果說,「自由」是以「不受拘束」的程度來衡量,那個時代,真是個非常自由的世界。
經濟發展幾乎改變了一切。隨著物質條件不斷地改善,台北市的稻田不見了,牛車不見了,人們來去自如的「自由」,也早就消失無蹤。但另外一方面,過去有能力出國旅遊的人少之又少,現在沒出過國的倒算是稀奇;汽車過去是遙不可及的奢侈品,現在對多數人而言則早已是必需品。因此,從這個角度看來,既然大部份人的活動空間比以前開闊許多,人們似乎又享有更多的「自由」。
可是,現在雖然有遨遊寰宇的自由,卻不像以前有直接過馬路的自由,因為兩邊的快車道間常有護欄相隔;現在雖然有藉著電話無遠弗屆的自由,卻不像以前有隨地吐痰或丟煙蒂的自由,因為會被取締處罰。此消彼長之間,到底我們的「自由」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
當然,世間沒有衡量自由的「尺」。高下、好壞,全由個人主觀判斷決定。然而,更重要的也許是,當必須限制「自己」的自由時,我們取捨的界限在那裡?
自由可貴繳稅價更高
以繳稅稽核為例,如果有人出門以豪華轎車代步,衣履配備金光閃閃,所得稅卻繳得屈指可數,那麼,稽征機關能不能要求當事人說明這些消費的來源呢?
這也許不容易,因為除非稽征機關派人盯梢,不然掌握不了這些消費資料。那麼,稽征機關能不能利用其他資訊管道來取得相關的資料?例如要求水電公司提供用戶資料,凡是用水用電多,但申報所得卻出奇少的,就另眼看待?能不能要求銀行提供存款戶頭裡往來收支的資料,甚至根據銀行存款往來金額而「推定」其所得,再依「推定所得」課稅呢?
探討這些問題,不可避免要追溯社會制度的本質。不管過去的歷史經驗如何,現代民主政治的成立與運作,可說是基於民眾的同意(或默許)。這好比民眾共同簽署了一紙「社會契約」,詳細規定了個人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政府這個「代理人」的權限。好此,在考慮每種措施的取捨時,每個人都可以自問:我贊不贊成這種作法?
如果稽征機關不能運用這些「間接」資料,那麼,為了課這些(可能是以障眼法投機的)人的稅,就必須動用額外的人力物力,而且我們可能要多繳些冤枉稅,以支付這些額外的人力物力;如果稽征機關能運用這些間接資料,我們就可以少繳些稅。
權衡之下,我可能會贊成政府「可以」有權宜的作法。也就是說,為了能少繳些稅,多留點錢,好有隨心所欲的「自由」,我很可能自願放棄不受干擾的「自由」,容許政府(可能是稍微過分的)探索我的隱私。
如此看來,「自由」的性質和內容似乎一直在改變。但是,既然我是以一種「自由」換取另一種「自由」,交換之後,我的自由應該是「增加了」才對--要不然我又何必作繭自縛,多此一舉呢?
(尹明為台大法學院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