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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全面顛覆法律

李彥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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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彥甫

20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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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科技全面顛覆法律
 

本文出自 2001 / 5月號雜誌 第179期遠見雜誌

英國科學家成功複製桃莉羊之後不過4年,「複製人」的趨勢彷彿已沛然莫之能禦,世界各地不斷傳出複製人的計畫,連宗教組織「雷爾教派」都成立了「複製人公司」搶搭熱潮。

複製人已不是「能不能」的技術問題,而變成「要不要」的議題。人類文明正經歷一場科技革命的洗禮,但基本的法律規範卻付之闕如。

無法避免的,基因科技勢必全面顛覆現有的法律觀念與規則。更有甚者,基因科技的發展趨勢,將會改變憲法中關於「人」的定義。

什麼是「生命」?誰擁有「人格權」? 過去,原本這應該是個不難解釋的法律問題,在後基因體時代,卻是個燙手山芋。

你有基因權嗎?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曾提出解釋指出,「個人(體)(Individium)之存在,自受精後14天起」。因此,當初成功複製「桃莉羊」的英國愛丁堡羅斯林研究所不斷強調,生長不滿14天的的人類胚胎仍是一團無法區別、不具備「人格權」特質的幹細胞。

但國際上許多法學專家卻認為,羅斯林研究所曲解了「人格權」的精神。德國基本法第2條著重於人性尊嚴與生命權的保護,因此,1991年公布施行的「胚胎保護法」便很清楚地將胚胎視為生命的一環。隨著人類對生命本質的逐漸了解,愈是清楚地知道,生命始自於「有生命現象」的個體,對於人格權的保障也應該始於此。

基因科技帶來的「人格權」爭議,只是對於「生命」定義的相關爭議之一,生命權、人性尊嚴(自決權)、隱私權、平等權、研究自由的權利等,都已經或即將浮出檯面。

隨著基因科技的發展,問題還不止於此。基因做為「資訊」的一環,除了人權,未來可能還要考量「基因權」。換句話說,「在法律上,我對我的基因擁有什麼權利?」或是「我能主張我的『基因權』嗎」?

如果1位科學家找到一種導致台灣人得到肝癌的致病基因,他是否擁有該「基因資訊」的權利(包括專利權與財產權)?如果身體的一部分(器官或毛髮)與身體分離,其中包含的基因的法律地位為何?

基因科技固然為人類社會帶來無窮的希望,但對人類生存與生態環境帶來的各種潛藏的危機,很顯然地,現有零星、局部的法律規範已無法提供足夠的保障,因此,應該全面性地檢討現行的法律體系,並考慮設立若干專法因應。

舊法不適現代科技

1997年,複製羊桃莉誕生後,美國各界對複製技術有了非常廣泛的討論,聯邦與各州政府也開始複製技術提出各種法案,新任總統布希更宣布將與眾議院合作,盡速通過禁止複製人的聯邦法案。德國、奧地利更早已提出「基因科技法」,其他類似的法律有「基因科技管制法」「遺傳資源管理法」「生物安全法」等法案。

在台灣,這類的討論才剛開始,法案更是付之闕如。國內有關基因科技的法律,大多集中在衛生署與農委會的行政規則,例如「基因轉移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範」「基因轉移植物審議小組設置要點」「遺傳工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開發試驗研究管理辦法」等。

目前的醫療法、藥事法或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雖然已有人體試驗的相關規定,但這些法律的規範對象是傳統醫學,並不符合現代生物醫學的需要。

基因科技對現在的民法或刑法架構更是構成挑戰,可能將會造成的「民事責任」混淆,例如,修正後的民法債編對侵權行為雖然仍採「過失責任」,但也有一些新責任類型,基因科技衍生的侵害行為是否適用,仍有討論空間;而且基因科技衍生的危險不易證明,為了保護被害人權益,責任歸屬的認定原則也可能需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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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也有隱私權

又例如,新版民法第195條已把「隱私權」列為法律保護的人格權之一。但是,人是否擁有本身基因資訊的隱私權?

另一方面,北歐國家冰島已著手建立全民基因資料庫,在國際間已引起高度爭議,部分國內學者也曾提議建立台灣的「人種基因資料庫」;包括台灣在內的部分國家對於犯罪嫌疑人與受刑人可以強制採樣DNA,基因的「隱私權」也成為備受重視的法律問題。

由於基因資訊的特殊性,美國波士頓大學曾接受能源部委託研究後認為,應制定專門的「基因隱私法」徹底保障,主要精神包括未取得書面授權之前,不得收集或分析當事人的基因,而且基因是屬於當事人的財產。

目前國內不但沒有類似的法令保障,甚至出現疑似「竊取基因」的行為,東部原住民已多次指控,某些國內外醫療機構過去假借健檢的的名義,深入花東抽取原住民血液,但他們懷疑這與研究基因科技的行為有關。

諸如上述爭議層出不窮,想要解決問題,除了建立倫理規範的共識,法律將是無可避免的手段,「基因隱私法」只是其中一環。

由於基因科技牽涉的法律問題層面太廣,在各政府部門都不知如何切入的情形下,國科會3年前成立基因研究「法律社會倫理小組」(ELSI),法律議題便占了很重要的一環。台灣大學法律系日前曾舉辦一次研討會,討論法律界如何因應基因科技時代,結果共找出8大項、50多個需要研究的議題,牽涉的法律不下百種,可見其複雜程度。其中,該小組將會嘗試先行提出「基因科技法」草案(暫定名稱),預計2001年上半年可以出爐,提交各界討論。

至於「基因科技法」的基本定位,倒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張以「科學技術基本法」為藍圖,以「基本法」模式勾勒基因科技各種層面的發展;也有人主張比照「環境法」,設立若干防護性原則。

如果把「基因科技法」定位為類似「環境法」,此法便需要有一些適用於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例如「預防性原則」—─立法目的不只是為了對抗已存在或迫近的危險,更要把為未來的風險納入預防體系;「合作原則」─—透過各領域的合作達到保護的目的,尤其是經濟力量更為重要。

一旦基因科技法朝向「環境法」的方向,同時也應該建立「肇致危險者付費原則」,也就是說,未來管理基因科技產生的相關成本,應該由經營基因科技活動的人負擔,如果產生損害,更應該負責賠償。德國「基因科技法」第32條即有「肇致危險者付費原則」的規定。

及早立法降低風險

不過,利用法律預防基因科技可能的風險時,也不能忽略經濟的需求,尤其生物科技產業無疑已是21世紀的明星產業,台灣不可能在此缺席。在經濟與風險之間如何尋得平衡點,同樣也是沈重、但急待解決的問題。

基因科技的法律問題千頭萬緒,必須建立階段性做法,應先找到近期比較急迫的目標,包括基因科技研究規範、人體複製科技、基因治療的準則、基因資訊保護和專利問題,都是當務之急。這些問題都持續快速發展中,台灣不可能在發展生物科技產業的同時,卻又不想去面對它。

事實上,立法並不是最終目的,更重要的,台灣必須從相關的立法過程中,學習培養「風險控管」的能力。從台灣發展傳統的石化工業到現在的半導體產業,「經濟指標」幾乎是唯一的參數,產業對社會、文化帶來的衝擊,通常都在產業成型後才被拿出來檢討。

但基因科技帶來的衝擊顯然更甚於過去,如果我們現在不嘗試著控管基因科技可能帶來的社會風險,它的後果可能就像「潘朵拉的盒子」,一旦打開將不可收拾。

看來,基因科技的來勢洶洶,似乎比網際網路來得更激烈,至少,網際網路還不會顛覆整個法律概念架構。台灣社會因應網際網路已經遲了半拍,面對基因科技,可不能再慢了。(作者為資深科學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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