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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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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17-06-03

瀏覽數 39,550+

錢賺得沒他多,孩子會判給我嗎?
 

【親權判定】

每次吵架,他都會拿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上面都要求我放棄孩子的監護權。他說他問過網路上很知名的律師,律師說我沒有工作,將來沒能力扶養孩子,上法院訴訟,爭監護權時,我一定爭不贏他,真的是這樣嗎?法律上有錢的人最大?我沒錢,就必須放棄小孩?

「律師,最近我跟那個人已經水火不容了,實在很想跟他離婚。現在就是卡在孩子監護權的部分,他放話要跟我爭到底。」她望向孩子,無奈地說。

「孩子是我辛苦懷胎九月所生,也親餵了兩年母奶,每天陪睡的也是我,學校也都是我在張羅。照理來說,我爭取監護權應該是十拿九穩吧?」

這天她跟律師約了下午五點,說接了孩子再來諮詢。讀中班的孩子,此刻正在一旁天真哼著歌、畫畫。

「照妳這樣說,是沒錯。我也滿有信心啊,那你擔憂什麼?」律師問。

「每次吵架,他都會拿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上面都要求我放棄孩子的監護權。他說他問過網路上很知名的律師,說我沒有工作,將來沒能力扶養孩子,上法院訴訟、爭監護權時,我一定爭不贏他,真的是這樣嗎?法律上有錢的人最大?我沒錢,就必須放棄小孩?」

「這是很多人的疑問。先告訴妳答案:『不一定有錢的父母一方,就必定可以得到子女的親權。』說明之前,必須先跟你解釋一下『親權』跟『監護權』的不同。妳有時間聽我解釋嗎?」律師說。

「親權?我不知道,我只聽過監護權耶。」

律師喝了口茶。

「過去到現在,我們常說孩子由誰『監護』,或是『共同監護』,但很少人真的知道,因為法律的修正,在二十年前,我們就已經正式將父母親離婚之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應行使的權利跟應負擔的義務,獨立出來用『親權行使者』的方式稱呼。而『監護』則是對成年人,例如:失智或是沒有父母親可以行使親權的未成年子女的用語,並另設監護人。二十年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包括親權行使加上扶養費的負擔,但是修法以後,親權行使者可以跟扶養費的負擔脫鉤了。白話來講,就是『擔任親權行使者,不一定會是全額負擔扶養費的人。』」律師說。

(過去)監護權→  親權行使 + 扶養費的分擔

「喔∼是這樣喔?!我們都以為當孩子的監護人,就一定要負擔扶養費耶!」

「不是的,這個我們從另外一則條文也可以看得出來。妳看民法第一一一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這不就是告訴我們,不管離婚以後孩子跟誰,另一方就算沒有跟孩子同住,也對孩子有扶養義務,而夫妻雙方是可以約定扶養費的。」律師繼續說。

律師同樣轉頭看了看孩子:「法院現在判定親權,不是那麼勢利,只看誰的經濟能力好,就判給誰。萬一有一方家財萬貫,但是完全不瞭解孩子,也不陪伴孩子,只是給予物質上的支持,但孩子活得很孤獨,也不是法院想要看到的。」她像是忽然看見曙光,連連點頭。

「現代的家事法庭,著重的是『父母親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法院的術語會說是『親職能力』。過去,誰瞭解孩子較深,誰花比較多時間陪伴,誰未來對孩子較有適當的生活以及教育的規劃,才是重點。如果子女長大一點,法院也會探究子女的意願。當然,法院也會斟酌雙方的支持系統,也就是家裡有沒有幫手,不是比人數,而是真的要有能夠幫得上忙的。」律師說。

「啊,原來如此。那您的意思是,如果親權判給我,扶養費也有可能讓對方多支付一些囉?」她問。

「只要他的收入比妳高,是有可能的。」律師答。

「那判定親權,法官又沒有實際來看我們跟孩子的相處情形,難道他請有名的大律師,洋洋灑灑寫一大堆,說自己多麼適合擔任監護......或像你說的,親權行使者,這樣我還是有危險啊?」她又提出了自己的擔憂。

「現在法院除了靠社工外,也可能指派家事調查官,或是程序監理人做較詳細或較長時間的觀察,我認為要裝也不是那麼容易啦。」律師笑著回答。

「『程序監理人』是什麼?」又是一個 陌生的名詞。

「基本上,每個法院都會有由心理諮商師、社會工作師、兒童心理專家、婚姻專家,甚至律師的名單。法院從中可以職權或是依照當事人的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代替法院,去對雙方、家人及孩子進行訪視,最後做成報告。除了跟孩子相處的情形,甚至詳細到兩方的婚姻歷程、婚姻問題發生的原因,都會寫出來,讓法院對於將來誰適合照顧子女,有一個深入判斷。」

「哇,聽您這樣講,我放心多了耶。這樣看起來,我似乎不用再擔心他的威脅了,每次都跟我嗆聲,說我沒工作,爭不到孩子。我都要哭了。」此時她深鎖的眉頭,才鬆開了一點。

「這樣我就可以趕快計畫搬出那個家了,順便把小孩一起帶走,我等著看他到時候再來求我給他看小孩。」她站起來,邊收資料邊說。

律師抬起頭對她說:「這麼做,妳可要小心喔。我剛剛沒提到的是,現在法院都很注重未成年子女有與雙親繼續交往的權益,這就是所謂的『會面交往』,也是行使親權的方式之一,如果他去向法院告狀,說妳故意阻撓,不讓他行使親權,被法院認定妳不是『友善父母』,如果情節嚴重,可能會讓妳失去親權的。」

「是喔,那難道他想看小孩,我如果有事,也不能不配合嗎?如果他三天兩頭吵著要看小孩,這樣也很令人困擾耶,怎麼辦?」

「的確,沒有規則可循,就會變成一方覺得對方一直在騷擾,另一方覺得他方不停在阻撓,而孩子確實也需要比較穩定的生活與學習步調。最好的方式就是你們能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好,未擔任親權行使者的一方,能夠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期間是什麼。例如,每個月的一、三、五週或是二、四週;過夜或不過夜;週間能不能挑一天吃晚飯等等。讓兩方與孩子都有規則可循,也比較能預測以及規劃生活行程與假日安排。」律師說。

「那如果談不攏呢?他堅持要監護權,我也要,那會面交往根本不可能談定吧?」她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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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很不幸走到這一步,那似乎也只能上法院解決了,這可以在請求酌定親權的時候,一併由法院訂出規則。」

「那這個規則會是怎麼定呢?」

「我可以給你看幾個法院判決,妳就大概能瞭解法院所定會面交往的方式了。」

「謝謝律師。」她說。

T A K E A W A Y

法律重點

親權判定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標準

很多離婚官司,離婚本身早就不是議題,兩個人無法生活下去,財產怎麼劃分,只有兩個大人間的事還好談。棘手的是,明明就知道個性不合,卻還是生了孩子。我個人的觀察是:準備離婚的夫妻,有很多是孩子剛出生到三、四歲這個時期的夫妻,或許這個階段的孩子特別可愛,也都是家族的掌上之寶、掌上明珠,雙方都想爭取,導致離婚官司的戰場,幾乎是在親權這塊(或是要給長輩一個交代?)。

法院判定親權斟酌的因素有哪些?其實民法在一○五五條之一已經羅列了各項可能考慮的因素。訴訟來說,爭取親權就像一場選美比賽,選美評審就是法官,而在各項標準上能夠拿到最高分的「佳麗」,當然就能獲得法院的青睞。

民法

第一○五五條之一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

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

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經濟能力仍是考量因素「之一」

在親權判定上,很多人會有過去監護權的概念,認為跟子女同住照顧的一方,就是自己負擔扶養費用,但是事實上法律已經做了「脫鉤」的處理,法院可能讓父母雙方有一個分工,讓較瞭解子女的人負責平日的照顧與教養,而較有經濟能力的一方負責子女的扶養費用。

所以,說「沒有經濟能力的一方,完全得不到子女的親權」,這是摻雜了修法前對「監護權」內容的迷思,說法過度簡化。但不得不提的是,若經濟狀況太過惡劣,也可能成為親權爭取的負分。

必須格外注意的是,阻礙他方行使親權,也就是存有「先搶先贏」觀念,在離婚官司前先「藏匿子女」的狀況,如果剝奪另一方親權的情況持續未改善,可以被扣的分數可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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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親緣,以愛為名的試煉》一書,楊晴翔著,悅知出版。

圖片來源:pakuta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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