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那天,凱達格蘭大道上聚集了超過25萬人,他們不分性別、不分種族、不分政黨、不分信仰,齊聚一堂,共同為同性婚姻平權目標努力,以尊重差異、多元包容、平等開放、擁抱自由為訴求,希望社會能邁向更和諧幸福的未來。
認同同性婚姻之民眾認為,政府應該直接通過民法修正案,將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之「男女」改為「雙方」,亦即適用民法「配偶」之權利義務,也有收養子女的法律效益,法案將於12月26日初審,最快明年5、6月會有結果。
而反對同性婚姻者主張另立專法,各種版本包含「同性婚姻法」、「同性伴侶法」、「同居伴侶法」、「同性家屬法」等聲音,他們擔憂同婚家庭孩子不得稱「爸爸」或「媽媽」,只能稱「雙親」,也害怕傳統家庭價值崩解、領養孩子可能會被歧視、無法受到完善的家庭照顧等缺失。
但事實上,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就特別溫暖?同性婚姻家庭,難道他們就不懂得如何去愛?
這場令台灣人聚焦的遊行,事實上也是全世界目光集中的舞台,因為台灣是亞洲第一個擁有大規模支持同志大遊行、也是民主制度觀念普遍開放自由的國家,總統蔡英文甚至不避諱此敏感議題,「在愛之前,大家都是平等的。我是蔡英文,我支持婚姻平權。讓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去愛、追求幸福。」
自古以來,同性婚姻、同性戀都被政府、宗教等視為極大罪惡,甚至會被處以極刑或死刑,因為在世人的眼中,那是種罪惡、是違背上帝旨意,也是一種病症,「患者」會被醫師強制治療,那種不堪與難耐,實在不是一般人所能夠想像。
他們只能抑鬱的悶在心裡,接受世俗的安排和相戀,以一種「完成任務」的模式,默默度過一生。他們甚至不知道、也不敢面對潛藏在內心中的感情現實。
在時代的變遷與改變下,開放、多元、尊重不同人權的概念逐漸成了普世價值,與世人迥異的愛情觀與想法也終能勇敢大聲表述:為什麼同樣是人,卻不能擁有想愛的權利?
也許反同者會認為,同性戀可以,但沒必要修法。可是當一般人都能享有的法律權利義務,憑什麼同性戀者沒有辦法獲得保障呢?
國際上,自2001年荷蘭(Netherlands)成為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後,全世界目前共有超過20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跟上腳步,包含比利時(Belgium)、加拿大(Canada)、西班牙(Spain)、南非(South Africa)、挪威(Norway)、瑞典(Sweden)、葡萄牙(Portugal)、冰島(Iceland)、阿根廷(Argentina)、丹麥(Denmark)、烏拉圭(Uruguay)、紐西蘭(New Zealand)、法國(France)、巴西(Brazil)、美國(United States)等,主要集中在歐洲、北美、南美等地區。
而明訂同性婚姻為違法,且會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國家,主要為伊斯蘭教盛行區域,包含伊朗(Iran)、阿富汗(Afghanistan)、巴基斯坦(Pakistan)、沙烏地阿拉伯(Saudi Arabia)、葉門(Yemen)、蘇丹(Sudan)、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印度(India)、孟加拉(Bengal)、緬甸(Myanmar)、埃及(Egypt)、利比亞(Libya)等國家。
回歸到事情的本質,異性戀或同性戀,本身就絕非一個「過錯」,而是該尊重每個人自由追求相愛與幸福之權利。同性戀成因很多,有的是先天基因影響,有的則是受後天環境的渲染所致,如果你的孩子因為深怕旁人對自身投射異樣眼光與詭異標籤,而活在自我壓抑的陰影下,身為父母的你,又會多麼難受呢?
傳統文化上,我們從小被灌輸「男生愛女生」、「女生愛男生」的觀念,教育根深蒂固的印象讓隱性的聲音無法被關注,而真正的教育方式,應該是明確地告知孩子世上有著同志存在,他們與別人並無不同,只是愛的對象並不一樣,我們不該去歧視、霸凌那些與眾不同的情感。
畢竟,如果身為父母、身為孩子最親近的人卻不能給予支持,那她又該如何面對外界的眼光?
太多太多的誤解與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支持同婚與反對同婚的人主觀意識益發惡化,不了解而誤會、為反對而反對,但如果我們身在平等社會,就該被以同理心對待,剝奪他人權益,並不是一個合理的解答。
(圖片來源:marialuisebauer、huffingtonpost、taylorswiftt13、japantimes、bernardgayn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