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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認定要從嚴,處罰要從重

張作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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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錦

199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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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認定要從嚴,處罰要從重
 

本文出自 1992 / 7月號雜誌 第073期遠見雜誌

多年前好萊塢有部電影,片名叫「雙姝怨」,奧黛麗.赫本和莎莉.麥克琳主演。她們兩人是同校的女教師,被學校和家長誤為同性戀。那年頭同性戀還不容於社會,她們將被迫離職。赫本質問那個「親眼目睹」她們有親密行為的學生,是怎麼看到的?學生說,從她房門的鑰匙孔裡看到的。赫本不慍不火地指出:她的房門根本沒有鑰匙孔。

謊言傷害無辜

那孩子說謊,傷害了無辜的人,而赫本她們也不願繼續留在這學校,故事就完了。

最近有一家報紙報導台電公司為了「核四」預算解凍,以國庫支票撒了大把銀子給幾位立法委員,可是非常關鍵的是--台電根本不用國庫支票。這家報紙的報導出了差錯,傷及無辜,不過故事還沒完。

第一、受害的國民黨籍立委郁慕明等人,已控告這家報紙誹謗。

第二、他們提案修正出版法,規定若出版品故意為不實之登載或刻意影射,董事長、發行人、社長、總編輯、撰稿人應負連帶責任,受害人可要求以該出版品登載報導面積之相等版面廣告價格的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民進黨籍立委反對這項提案未果,陳水扁委員則提出「反制」的對案,要點有三:(一)出版品之各級負責人,若因不實的報導使他人權益受損,除非有犯意連絡,不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二)受害人得要求出版品登載相關報導總面積之廣告價格三十倍以上、五十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但最高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三)請求權時效定為六個月。

這事引起新聞界的注意,有些媒體認為,修改出版法有箝制言論自由的嫌疑,是「媒體戒嚴」。

言論自由是一個極複雜的問題,在任何國家都很難處理,連開國兩百年、向來以新聞自由傲人的美國都不例外。

美國當年的移民,多為反抗其母國高壓政治而出走,後來他們雖然組成了美利堅合眾國,但先天上不信任政府,所以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即明定,國會不得制定剝奪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法律。以後遇有涉及言論自由官司,也多由最高法院來裁定。

誹謗罪成立限制嚴

美國人之所以堅信言論自由,一方面認為這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像生命權、財產權為基本人權一樣,必須受到堅強的保護;另一方面也從歷史上得到證明,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新聞界監督政府,則民主政府即無由產生。換言之,若沒有言論自由,在一個獨裁的政府下,人民的其他權利也就談不上。

由於新聞界負有這項監督、制衡的使命,工作上就難免有誹謗他人的危險,尤其對於公眾人物。美國司法界因為要保障言論自由,所以對誹謗罪成立的條件也就限制甚嚴。

一九八六年,對美國新聞界來說,是大有意義的一年,因為那年最高法院有兩項判決擴大了對新聞界的保護,使誹謗罪成立更加嚴謹。

那年四月二十一日,最高法院以五對四票裁決,個人控告新聞機構誹謗名譽,必須證明傷害性文字確實謬誤,而且舉證責任在原告,而非由被告的新聞機構證明其報導為正確。

這項裁定,連同以前的判例,則誹謗罪要能成立,需有三項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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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導不是事實,而且由原告舉證。二、新聞機構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其虛假,或完全不顧其是否虛假,執意刊登。三、對當事人構成明確傷害。

規定如此嚴格,要打贏誹謗官司是不容易的。

不僅如此,同年六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在「自由遊說公司」控告作家傑克.安德森一案中,以六票對三票裁決,公職官員和知名人物在聯邦法院提出誹謗訴訟,除非有「令人信服的明白證據」,證明構成誹謗,否則應在審判前就不予受理。因為打誹謗官司花費太大,如果證據充分顯示是「片面的」,法官在審判前就不受理,則新聞機構就免得受拖累。所以這項裁決雖屬技術性,都也大大擴張了對新聞界的保護。

賠償金額極高

但民主即要法治來支持。法律保障每個人的自由與權益,非僅偏愛新聞界而已。美國法律也規定,一旦誹謗官司成立,則處罰甚重,尤其准許受害人向新聞機構要求巨額金錢賠償,往往使他們破產,因而不敢輕易以身試誹謗之法。像當年以色列國防部長夏隆控告時代雜誌,越戰美軍指揮魏斯摩蘭控告哥倫比亞電視公司,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都高達美金億元以上。美國輿論界大體而言,也有自己的是非標準,一份報紙如果太背離專業水準,從「服務業」,變成「製造業」、「修理業」,不僅為同業所不齒,也將為大眾所唾棄。

中華民國建國八十一年了,先後革滿清的命,革軍閥的命,革日本的命,革共黨的命,行憲幾十年,即仍舊「革命尚未成功」,執政黨的黨性還要「革命」與「民主」並列。在這個「革命」歷程中,言論自由是談不到的。如今,好不容易解嚴了,強人政治結束了,社會多元化,言論不再有什麼顧忌,我們有希望走向一個民主國家,如果現在修改出版法,以行政系統約束新聞言論,那是開民主的倒車。

但是有權者多會濫權,新聞界享受了法律所保障的若干特權之後,也難免有濫權的地方。解除戒嚴和開放報禁以來,若干報紙的誇張、渲染和妨害他人穩私與名譽的報導,已到氾濫的程度。有些報紙更陷入政爭,或為個人政治理念而服務,或作為某些人打擊另一些人的工具,完全不顧新聞專業上的要求。

就拿台電以國庫支票「行賄」這件事來說,報紙要報導這項「新聞」,至少要做三件事:第一、查明新聞來源,不能道聽塗說,聽到一點丁大的謠言就發新聞。第二、要問問受票人有沒有這件事,給「被告」一個申辯的機會。第三、向台電公司查證,支票是不是他們開的。如果一件都沒有做,這也能以「言論自由」卸責嗎?

其實,某些報紙之如此「勇敢」,是「養成了習慣」。君不見過去報紙雜誌曾報導,我駐美軍事採購團團長溫哈熊的外號叫「百分之十先生」--他採購軍品向來拿百分之十回扣;也有報導金門運兵船翻覆,死數千人;更有報導行政院長郝柏村率軍攻打總統府,要搞政變。像這樣的「新聞界」,法律也要保障其繼續造謠誹謗別人?在這樣新聞界的「統治」之下,如果沒有法律的平衡,一般人還有活路嗎?社會正義又在那裡?

今天大家要有一個覺醒,為了建立民主社會,新聞自由是必要的和最後的底線,不能退卻。但是,為了制止新聞界濫用特權危害他人的自由,從嚴懲處誹謗也刻不容緩。

立委提案,一己之私

這兩者並不矛盾,大體言之,對於誹謗的處罰要重,但誹謗的成立要從嚴認定。

在立法院提案修改出版法的兩方面委員,談起話來都義正詞嚴,其實骨子裡都是私心。以國民黨籍的郁慕明等委員來說,新聞界某些報紙對他人的惡意誹謗,早不自今日始,比「台電國庫」支票案更嚴重的不知凡幾,這些立委為何早不提案?現在火燒到自己頭上了才覺得痛。以民進黨籍的陳水扁委員來說,如果刊登那則「新聞」的報紙不是「友我報紙」,而是中央日報和中華日報受了人家的「欺侮」,陳委員也會「秉持正義」,提案「反制」嗎?

「民意」代表云乎哉?

(張作錦所著「牛肉在那裡?」已由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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