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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缺失待改革 執法落實才是關鍵

在立院躺了七年 私校修法再起

陳芳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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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芳毓

2016-06-28

瀏覽數 25,450+

三大缺失待改革 執法落實才是關鍵
 

本文出自 2016 / 7月號雜誌 你的未來 矽谷說了算!

「不能漠視七成私校學生受教權、老師薪資被任意打折!」立委王定宇一坐下便強調,七月中立院休會前,一定要完成私校法修法。

這並不是私校法修正案第一次闖關,過去連兩屆都有立委提案,卻在利益團體關切下,連在教育委員會都無法達成共識。關乎86萬私校師生權益的私校法修正案,就在立法院躺了七年。

愈修愈鬆 公益淪為私利

「私校法一直無法好好修,因為利益團體都在『這裡』,」王定宇指指立法院方向。事實上,自從1978年制定以來,私校法已歷經多次修正,但看在行政法專家、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林騰鷂眼中,卻是愈改愈鬆,導致公益性質的私立學校,最後可能變成營利的私人企業。

他攤開1978年版的私校法,比對現在版本,指出三大缺失:

一、董事會擴權。1978年私校法,明列董事會有解聘校長、審核預算等八項職權,並規定「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不得於本法規定職權之外,干預學校行政。」

但這兩項法條經過修法後已經刪除,董事會就有藉口干預人事與財務。林騰鷂還看過私校老師的聘書上,校長與董事長共同列名,「這是干預校務!」

二、董事不必親自出席。1978年私校法規定董事需親自出席會議,目前版本卻沒有,有心人可以模仿上市公司收購委託書,使董事會出現代表投票,甚至私下買賣董事席次有如股權轉移。

三、全職董事可支薪。1978年法令規定董事長與董事均為無給職,2002年後卻出現「專任董事」,最高薪資可比照校長。台北傳出某個私校,三位專任董事一年人事費即花費571萬元;全體董事交通費更高達350萬元,直達教育部規定上限。

過去放寬私校法的原意,是鼓勵私校發展特色,近年也的確出現優秀學生放棄第一志願公校、改讀私校的趨勢,然弊案也時有耳聞。加上少子化衝擊,管理不健全的私校更搖搖欲墜,此時修法,有防範重大弊案的意義。

修法朝三方向努力

除了彌補漏洞,醞釀中的修法,還計畫增加三項重要條文:

一,聘公益董事及勞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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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中,前一年政府獎勵補助超過一億元者,主管機關應加派公益監察人。但有問題的私校因表現不佳,拿到的補助幾乎不超過一億元,反而不受監督,成為漏洞。修法後,主管機關應選派公益董事進入私校董事會,類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做為監督;教師會也主張讓教師進入董事會,擔任勞工董事,兩者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4,意即10人的董事會,至少要三位外來董事。「受政府補助,就一定要有外部監督,」張廖萬堅強調。

二,限制董事連任人數及三等親比例。

現行法規,董事間互有配偶及三等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1/3;舊董事可提名新董事,董事連任次數不限,導致出現「萬年董事」。醞釀修法的內容,有親屬關係者將降低至1/4至1/5,削弱家族及派系勢力;董事連任比例限制為4/5,引入新血使校務管理能與時俱進。

除了夫妻子女均入駐董事會外,曾任台南市議員14年的王定宇觀察,許多私校董事的外遇對象與私生子,更常分占學校會計與人事大位,「什麼『親』都不是的,其實最親!」他據此提出「小三條款」:除董事、校長的三等親與姻親不得擔任學校總務、會計、人事,共同居住人也應排除在外。

三,限制補助款領取資格。

照理,政府只需獎勵辦理完善、成績優良的私校;但現行法規中,「獎勵」一章已擴大成「獎勵、補助與捐贈」,使得辦學不佳的私校,政府也應補助。尤其12年國教實施後,高中職免學費,每個學校、無論優劣,都能依據學生人數、每人每學期領到兩萬多元補助款。

全教總研究員吳忠泰痛陳,這無疑是劣質私校的續命丹。一所2000人的學校,即使什麼都不做,每年仍能靠補助入袋8000萬元;這種「殭屍學校」不只犧牲學生受教權,更浪費稅金。張廖萬堅也建議,新法應明訂私校違法的扣款罰則,以集中經費挹注辦學優良的私校,「私校辦得好,對公校是良性刺激。」

私校反彈 監督鬆散是癥結

雖然修私校法已箭在弦上,5月中立院公聽會上,私校代表卻一如預期的,一致反對。原因是,他們擔心修法內容偏重防弊,忘了要興利。

全國學生最多的高雄中山工商校長陳國清認為,現行私校董事都須經教育部核准、法院公告認命;私校財務預算也要送教育部核定、由會計師抽查,除非是作奸犯科的私校,對一般私校而言,防弊措施已經足夠。

「修法沒有興利,只是防弊,且沒防到該防的人,」新北市私立南山高中校長王繼光也擔心,增設公益董事,費用誰來出?

15年前整頓掏空金額高達10億的景文科大弊案,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則反問,出事前,教育部每年都會定期查核,「為什麼窟窿還是變這麼大?」

私校問題的癥結,究竟是修法不利,抑或執法不嚴?看來兩者皆有。法有漏洞可鑽,執法也不夠力,導致近20年有層出不窮的弊案,如今亡羊補牢,希望為時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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