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罰款項目繁多,筆者將之整理,罰美金300元以下者不計,以300元以上開始,看罰款項目和標準是怎樣的:
車速過慢328元。
超速338元。
天黑30分鐘後沒開大燈382元。
跨越雙黃線425元。
兒童乘車未繫安全帶436元。
闖紅燈533元。
在公共汽車閃燈時從旁超過675元。
未保險出車禍796元。
在公車停車站停車976元。
讀者諸君也許已注意到,闖紅燈才罰533元,而在公車停車站停車卻罰976元,差不多是闖紅燈的一倍。而且,是所有罰款項目中最高的一項。
另可觀察者,在300元以上的罰款項目中,還有「在公共汽車閃燈時從旁超過罰675元」,也是罰款金額最高的三者之一。
那麼我們要問:美國人為什麼要這樣立法?道理很清楚,雖然在美國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車,但公車仍然是大眾的交通工具,關乎民眾的通行,需要受特別保護,所以罰款標準要高。反觀台灣,美國人的這種理念,在台灣可能是最不受重視者。在公車站上停車,那不是最方便、最安全的地方嗎?
在下住在台北市,乃無車階級,出行全以公車是賴。常見計程車在公車停車處上下客人,習以為常。也有私家車停下來等人,人不來,則車不開。若是公車站在一百貨店或餐廳之類的商家門口,則常有卡車來補給貨品,搬走廢物,搬運者慢條斯理的工作,一點也不著急。我還在忠孝東路四段看到過更離譜的現象,公車站旁有一高級服裝店,一輛豪華小轎車停下來,走出一對衣裳光鮮的男女,進入服裝店,十多分鐘後,我坐的公車來了,還未見他們兩位出來。換言之,他們在店裡待多久,車子就在公車站上停多久,把公車站作為私人停車場使用。
重罰以杜取巧輕犯之心
台北人口集中,土地少,普通一個公車站,有好多條線、甚至十多條線的公車共用,車輛絡繹不絕,上下客停車的位置已經不夠用了,若有私家車來「湊熱鬧」,那就更擁擠。不僅此也,這樣還會衍生另外的毛病:第一、公車進不了站,只好在馬路上讓乘客上下,十分危險;第二、有些專業精神不夠的司機,若無客人下車,因為進不了站,就揚長而去,不管站上有無人要上車。這種情形,筆者自己就碰到過兩次。
若是我能發現這種現象,有此感受的人必定很多,交通管理部門應該也不會不知道,但好像從沒有人管過,因此也從未見改善。當然,警察人力不足,不能派出人手在每一車站駐守取締,但是可以突擊檢查,抓到一個就重重處罰,使人不敢有取巧輕犯之心。
若台北如此,其他縣市應亦可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