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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爬蟲案》AI時代的著作權爭議!法界老創與新創究竟吵什麼?

曾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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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軒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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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與法源的爬蟲案件備受矚目,因為同時牽涉到創新、著作權和競爭的邊界,多種論述緊密交纏。陳之俊攝
七法與法源的爬蟲案件備受矚目,因為同時牽涉到創新、著作權和競爭的邊界,多種論述緊密交纏。陳之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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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郭榮彥創辦、有法學界Google之稱的法律資訊服務公司「七法」,2021年被老牌法律資料庫公司「法源」指控,以爬蟲程式抓下自家資料,並藉此營利。今年6月,一審判決出爐,郭榮彥和共同創辦人謝復雅遭重判四年。本案究竟是制度不利創新,還是以違法手段不當競爭?《遠見》多方採訪,試圖從不同角度檢視本起案件。

得知被判刑四年、公司應給付1.5億餘元,回想當時的震撼心情,法律資訊服務業者七法(Lawsnote)創辦人郭榮彥説,「有一種不太真實的感覺,我是在做夢嗎?」

不像其他案件靜候完整判決書,新北地院特別上傳新聞稿,解釋七法吞下敗仗的判斷理由。見到郭榮彥被判四年、謝復雅被判兩年,再加上高額賠償,很快引起新創與軟體業者震盪。不分產業的的創業家們紛紛發聲力挺七法,甚至製作專屬聲援網站,呼籲各界關注此案。

新創界看法,為何聲援七法?

第一時間在社群上發文支持郭榮彥,後續還在自家商展旗幟上手寫字、製作聲援手版,Yourator數位人才媒合平台創辦人陳秋瑜向《遠見》指出,新創圈對判決結果意見多為不符比例原則、判決過重。

她認為本案結果已經形成寒蟬效應,恐不利於創新創業發展,也讓企業對於創新卻步。「拿賣白菜的錢,承擔賣白粉的風險。」這是她的擔憂。

如果說創業家們心中有著物傷其類的感慨,至於軟體界,則是憂心本案先例一開,未來無法再用爬蟲技術抓取資料,不管是蒐集輿情供企業使用,還是四處整理總經指標給股民參考,都有入刑危機。

不到兩天時間,完整判決書上架至司法院判決書系統,輿論風向逐漸開始改變。

法官在解釋刑度的「科刑審酌事由」段落中,罕見以帶有情緒的文字,斥責七法「違反商業道德」,並力陳「做人最基本的道理-要賺錢請靠自己,不要從競爭同業處爬取資料。」

仔細閱讀判決理由後,郭榮彥則產生深沈無力感。

「我也不想犯法,可是我不知道怎麼樣算合法,而且,連主管機關可能都不知道怎麼樣算是合法。」他強調自己為了遵守著作權法,事先諮詢律師、確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判斷資料不具有著作權才行動,卻還是面臨刑事處罰和高額賠償金,投入與風險完全不對等,令他深感遺憾。

從判決書中的著作權認定、爬蟲是否違法,再到計算賠償方式,郭榮彥都表示遺憾。陳之俊攝

從判決書中的著作權認定、爬蟲是否違法,再到計算賠償方式,郭榮彥都表示遺憾。陳之俊攝

法源:對方以不法手段,破壞公平競爭

另一位當事人,身為提告方的法源公司總經理吳欣陽援引判決書內容,向記者反覆強調,本案不是既有玩家壟斷資料、打壓對手進入市場,而是對造以不法手段,破壞公平競爭秩序。

「你爬走我資料作為你的資料庫,再於市場上用超低價跟我競爭,根本就是不給我活路,我當然要透過訴訟手段來捍衛自己。」吳欣陽說,七法應該受到處罰。

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本起事件?是七法所言,制度過時扼殺創新,還是如法源主張,多年智慧結晶遭對手整碗捧去?

即便勝訴,但吳欣陽臉上沒有笑容,他認為走上訴訟,不管誰都是輸家。黃菁慧攝

即便勝訴,但吳欣陽臉上沒有笑容,他認為走上訴訟,不管誰都是輸家。黃菁慧攝

著作權是否成立、爬蟲是否違法,兩造最大交鋒

判決書中提到,七法公司利用爬蟲程式,自法源公司抓下法規內容、附件和法規沿革等三種共33萬餘筆資料,重製後運用在自家資料庫中。

法官認為,七法以爬蟲方式未經許可抓取法源資料,觸犯《刑法》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將法源資料用於自家資料庫,則對應《著作權法》第91條中,不得擅自重製他人資料的規定。

法源資料是否具有著作權?倘若有的話,七法的運用方式是否可視作合理使用?另外,七法利用爬蟲爬取資訊是否違法?這兩項內容,是雙方攻防最細密之處。

爭點一:法源的「法規沿革」資料有著作權嗎?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章忠信分析,討論著作權侵害時,共有三個層次。以本案最受矚目的「法規沿革」資料來說,首先,要看它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接著確認他人是否利用此份資料,最後,則會檢視利用方式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判決書中,法官認為「法規內容」和「法規附件」不具著作權,但法源公司整理的「法規沿革」,「相較於其他政府資訊公開網站而言,非常具體明確。」因此肯認其屬於應該受到保護的「具有創作性之編輯著作」。

再加上七法將法源的法規沿革重製、用在自家資料庫中,考量到商用目的、雙方有競爭關係,無法構成合理使用,法官判斷,七法侵害法源著作權。

七法:不是努力就有收穫,創意才該受保障

不過,從最基礎的認定著作權有無,七法就有不同意見。

「法規變動有其他編輯方式嗎?其實是非常有限的。」郭榮彥認為,法規沿革的外觀編排固定,整理者沒有太多選擇空間。

即便法源花費大量心力編寫,但台灣和美國認定著作權時,有所謂「努力不代表就有收穫」的辛勤原則,唯有投入智慧、表現出編輯者個性,或者編排時發揮創意,才會受到保障。「可是你看地院的判決,其實它的重點,反而是放在我們最高院不承認的辛勤原則。」郭榮彥痛感無奈。

因為從根源就有疑義,再討論到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郭榮彥表示仍有爭議空間。但他想強調的重點在於,事前評估時只要認定資料有著作權,「我就不碰。」因為倘若要探討是否為合理使用,風險過高,本案之所以踩到大坑,正是因為評估連著作權都不成立。

法源:不是只複製公文,有花心思修訂

對於郭榮彥和七法的主張,吳欣陽感到不以為然。他舉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法規沿革為例,在其官網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共有九次修訂,但法源網站只有五項變動記錄。

「如果今天要說我是機械、辛勤的,應該11次變動都全選才對。」吳欣陽解釋,法源資料部門員工判斷,民眾無需掌握法規是哪次委員會開會通過,只在乎變動條文、何時生效,因此沒有將其納入。

他強調法源在編寫法規沿革時,不只是複製政府公文,而是花心思檢視修訂內容,接著加上原名稱與新名稱、法律生效日期,且不一定像政府按時間排序,會另外找適合方法分組。「人家查詢的時候,看到這部法規生老病死的過程,這樣是否清楚?他會需要知道這些資訊嗎?」

因為自家員工不斷思考,使用者運用資料庫時會有哪些需求,才依此制定體例與格式。所有編輯與排列的投入,都是法源員工發揮創意的過程,這就是他主張著作權的原因。

吳欣陽端出從類比轉向數位時代時,自家為了管理法規沿革所設計的專屬格式,這是過去三十多年來,他眼中法源既辛勤、又花費腦力的證明。黃菁慧攝

吳欣陽端出從類比轉向數位時代時,自家為了管理法規沿革所設計的專屬格式,這是過去三十多年來,他眼中法源既辛勤、又花費腦力的證明。黃菁慧攝

著作權合理使用範圍?

另外,就著作權合理使用部分,吳欣陽則是引述判決書內容,七法將資料用於商業目的,法規沿革亦完全使用法源資料,又以低價和法源競爭,因此無法構成合理使用。

章忠信補充,七法提出的辛勤原則,也稱為「眉梢之汗」(sweat of brow),例如按照姓氏筆畫排電話號碼簿,每個人的編排方法都會一樣,因此沒有著作權可言。

套用到法規沿革,「若只是單純按照時序整理政府公布修法,那哪有什麼著作權?問題是,法源不是這樣。」章忠信認為,法源在編輯法規沿革時,加上自身思考成果,好讓使用者理解來龍去脈,這就是著作權要保障的「創意」。

對照之下,為何社群聆聽公司出具輿情報告,卻不會因侵犯著作權而上法院?一位上市櫃資訊公司總經理向記者端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釋,其中提及,搜尋引擎未經授權便重製網路資料,但其利用目的能夠增進傳輸效率,又不至於產生市場替代效果,因此屬於合理使用。輿情分析公司雖重製他人資料,但與搜尋引擎的利用狀況也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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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利用爬蟲抓取資料,會觸犯刑法嗎? 

在著作權以外,最受資訊業者關注的,則是利用程式以自動化方式爬取資料,是否觸犯《刑法》359條。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何蔚慈解釋,本法共有三個要件:「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以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判決書中,法官認為法源規範會員不得重製資料、也不可將資料載入自有資料庫內容,但七法爬取法源資料,沒有取得法源授權,違反會員使用規範,構成「無故」的要件。

另外,何蔚慈指出,法官的論證重點之一,就是七法沒有花費建制法規沿革資料的成本,直接獲取法源編輯後的辛苦成果,「從競爭關係來看,已經帶來損害,這是關鍵。」

法源:連錯誤都一樣,證明七法來爬我家資料

吳欣陽表示,七法主張法源的資料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公共財,又稱法源資料和全國法規資料庫相同,「那為什麼七法不去爬全國要來爬我?」他援引判決書的偵查筆錄,七法工程師承認,至不同政府機關蒐集資料麻煩,且法源資料相對完整,才會來爬取自家資料。

他也抨擊,七法曾去函不同政府單位,確認資料有無著作權、能否使用,但唯獨漏掉法源,「不就是應作為而不作為嗎?」最令他無法接受的,則是七法律師在開庭時、郭榮彥在自己社群上,皆主張沒有使用法源資料,但經自家員工比對,並非如此。

舉例來說,判決書上提及,內政部的「戶口校正作業規定」法規沿革中,有一處修法日期與法源所記載的不同。吳欣陽坦言,這是自家員工在登打資料時誤植,將修法日期寫錯,然而,實際查看七法資料庫的同筆法規沿革,竟然和法源錯在同一處。

不只此例,法源另外找到好幾處,七法竟和自家犯下相同錯誤,「這個比中樂透還要難啊!」他認為這是法官形成心證的原因之一。

七法:此案例將衝擊網路爬蟲生態,應採民法

針對爬蟲觸犯刑法,郭榮彥認為,在三個要件當中,「無故」最為重要,因為另外兩者相對容易成立,例如,法源和七法都免費提供法規沿革資料給大眾閱覽,但法官認同法源對自家資料的「支配權」被破壞構成損害。

問題在於,法院的認定彈性,「如果『無故』認定得這麼寬鬆,那所有輿情系統,全部都會觸犯359條,因為社群媒體都禁止爬取。」然而,網路爬蟲是許多軟體業、網路業公司的基礎,他認為本例一開,將會大幅影響未來網路生態。

他也提到,現在網站上禁止爬蟲,會寫在使用者條款,或者用來告知程式能否爬蟲的「robot.txt」檔案中,「它是一個民事約定,透過這種民事契約約定,解釋成刑法上的構成要件,這件事情比較不合理。」

在他的理想期待中,應以《民法》的侵權概念處理爬蟲,倘若爬蟲者造成網站擁有者損害,就該負起賠償責任,但以《刑法》處理、合法與否的樣態又不明確,就會讓人無所適從。

針對判決書內容,何蔚慈表示,法官在著作權上花費較多心思,爬蟲部分如兩造所言,的確著重在「無故」要件上。又因為致生損害較容易論證,「你只要在沒有授權情況之下,破壞他的這個支配、控制、使用,就會有這個問題。」

倘若後續其他法官採用相同見解,如果不是非營利,或者以公益為目的,一般的爬蟲行為很容易符合此要件,爬取他人資料,很難全身而退。

判決劃下紅線,是新創的警鐘或福音?

在法庭上,法官仔細聽取兩造說法,並實際勘驗爬蟲程式,以及法源和七法各自的資料,最後形成心證,並在判決書上寫下理由。

然而,在認定本案究竟是否侵犯著作權、爬蟲是否屬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以外,雙方也有話要說。

法源:本案畫出「合法取得」的界線

「新創圈跟很多輿論認為,這有必要用《刑法》來處理嗎?」吳欣陽引述先前591租屋網資料遭「豬豬快租」爬取的案件,前者最後僅獲得民事賠償35萬元。他認為國內資料庫業者,長期被他人踐踏在腳下,且爬蟲者還以公共財、公開資料的理由正當化犯罪行為。

他認為本案判決明確畫出界線,不管後續要如何運用資料,都有合法取得(lawful access)才能利用資料的前提。「對於新創產業跟爬蟲是不是警訊?它反而是一件好事,因為界線就在這邊,界線以上你不能做,界線以內都可以做。」

吳欣陽感性表示,自家公司30多年前創立時,也是發展法律科技的新創,不僅研發出資料管理系統,還投入鉅資蒐集法規資料、將資料數位化,「我在DOS下面可以查法規,已經是新創的翹楚了。」他有看到外界抨擊制度不利創新的說法,但他認為本案並不是這樣,而是七法為了省錢走捷徑、侵害競爭對手,又毫無悔意。

「兩個企業一旦進入訴訟,沒有一個企業是贏家,都是輸家,商業上就是如此。」面對新創圈苛責、被認為壟斷市場,身上已經留下烙印。訴訟過程中,七法沒有道歉、也根本沒有和解的意願,法源也找不出任何理由來跟對方和解,他只能透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

七法:基礎的資料蒐集就難倒新創公司

郭榮彥則表示,七法事前都有諮詢律師,但現有法規落地到實務上,卻有著極高的不確定性,自己也遇上嚴苛懲罰。倘若制度不利新創公司預測風險,便會阻礙產業的發展與創新。

他也指控,法源維護政府的裁判書查詢系統,能夠掌握判決書上下架時間;還因為標案關係,有不少政府機關會將公文書副本給法源,讓新創從最基礎的蒐集資料開始,便面臨劣勢。

開放資料倡議人士怎麼看?

長期參與開放資料倡議、JavaScript.tw技術社群發起人王景弘認為,以資料治理的準則來說,不管是政府機關更新資料的管道,還是企業蒐集資料的途徑,都應該有一套登記制度,讓有意願者都能共享資訊。

他無意指責法源的商業行為,問題是司法院和各個機構,採用「花錢買服務」的想法,沒有思考砸下預算對產業有何影響,「這我覺得就是可惜的事情。」

對此,吳欣陽回應,自家網站也是到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蒐集判決書資料,且現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並沒由法源公司所維護。而且,無論是否由法源維護,司法院的資料也不可能直接進到法源的資料庫,因此沒有優先取用的問題。

吳欣陽也補充,法源拿下標案的政府機關,依照契約規定需要法源將資料建檔,才會副本給自己,但標案結束後就會停止,否則就是圖利。市場上也有其他公司承作政府機關得標案,同樣會成為機關副本的對象。

在郭榮彥眼中,除了新創挑戰先行者的制度性不利以外,即便是具有公共財性質的政府機關資料,也布滿著作權陷阱。「你發函去問,這個(資料)是不是政府的?他會說不是,是廠商建置的。至於有沒有著作權,就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那你就會覺得,那這到底可不可以用?」他認為法源的護城河,遠比想像中的複雜跟深入許多。

郭榮彥主張,法規資訊應該屬於公共財,如此才符合著作權法的初衷。陳之俊攝

郭榮彥主張,法規資訊應該屬於公共財,如此才符合著作權法的初衷。陳之俊攝

AI時代,著作權應該「去刑化」

如果要說期待,郭榮彥認為,法律應促進而非阻礙資訊的流通與創新,但現行制度無法適應數位時代、甚至是AI時代的發展需求。進入網路時代以後,美國曾經有《千禧年著作權法》,設立避風港條款給科技平台,倘若接到侵犯著作權警告後立刻下架,便不會被裁罰。

「現在的AI時代,也很容易踩到各式各樣著作權的坑,但是大家不是想要違法。」是否有新制度開拓更多空間?或者,至少先從去刑化開始,回歸民事賠償範疇,對新創整體環境來說,才是好事。

無論是1991年成立的法源,還是2016年成立的七法,這兩間「老創」和「新創」,都在以各自擅長的方式,實現法律資料為人所用的使命。

本案尚未結束,受訪者也透露會上訴,還有漫長的二審、三審,開啟其他法律攻防亦非不可能。

法官有自己的判決理由,讀者在消化本案內容時,也會形成對案件本身事實的「實然」,以及對理想環境「應然」的心證。在市場上競爭時努力追求創新,同時又要顧及制度規範,很難用單一標籤與視角,就為本案下定論。

隨著後續訴訟持續開展,這場爭議也將考驗每個人,究竟如何排出自己心中對法治、公平與創新等不同價值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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