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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債務怎麼分配?3種夫妻財產制的財產所有權

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如何解套?

遠見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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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好讀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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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接班人?》/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誰是接班人?》/僅為情境圖,取自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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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1017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可以有「法定」及「約定(分別或共同)」財產制,總共3種。而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是以「男女平權」的角度來看待夫妻雙方對於家庭的貢獻。所以基本上來說,夫妻婚前與婚後的財產與債務都是「各歸各的」,不會有夫債妻還或是妻債夫還的問題。(本文節錄自《誰是接班人?》一書,作者:李雪雯,時報出版,以下為摘文。)

因此,夫妻離婚之後,婚後經濟弱勢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詳情可見(表3-5)所示。

(圖表來源:《誰是接班人?》/時報出版)

(圖表來源:《誰是接班人?》/時報出版)

另外,正因為夫妻法定財產制的消滅,除了「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外,也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所以如果夫妻一方發現另一方,有掏空財產的跡象,也可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便提前進行剩餘財產分配、保障自身權益。

此權利具備「時效」性

但要特別提醒,這個請求權是有時效性的。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五項規定,從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二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五年沒有行使,則請求權消滅」。

計算差額時,還分有「計入」與「不計入」兩種。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公式是:〔(夫的財產+妻的財產)–負債〕/2。

舉例來說,甲夫及乙妻,未約定財產制(所以屬於「法定財產制」,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甲夫在婚前有存款300萬元,乙妻婚後沒有工作,兩人離婚時,總共財產有3,000萬元、房貸500萬元。那麼,乙妻可以主張(3,000–300–500/2=1,100萬元),也就是有1,100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是,不計入婚後財產的項目包括「婚前所有」、「繼承或無償取得」及「慰撫金」。而之所以有後二者的排除,主因是這類特定財產,是基於單方個人因素而獲得,與夫妻合力養家及分工合作無關。

而關於這部分,頗值得夫妻們特別注意的是:假設房子是先生出錢買,但登記在太太名下。未來這間房子是否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之中,這就得看這間不動產到底是先生,向太太「借名登記」?還是先生「無償贈送」給太太的?

除此之外,只要是「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的財產,通常都會推定是「婚後財產」;而凡是「不能證明是夫或妻」的財產,則會推定為「夫妻共有」。

更重要的是:婚姻存續中所產生的孳息,全被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有的房產,出租後的租金收益,或是所買有價證券的股利所得)」之列。

而在各自計算出夫與妻的剩於財產之後,王太太能不能主張此一權利,還得要看王太太本身,有多少婚後的剩餘財產?也就是說,假設王太太的婚後剩餘財產,跟王先生相同,或是多於先生。那麼,她也沒有資格先主張此一權利(請見表3-6)。

(圖表來源:《誰是接班人?》/時報出版)

(圖表來源:《誰是接班人?》/時報出版)

(延伸閱讀│2025夫妻所得稅怎麼報最划算?會計師教你6招合法聰明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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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覺得不公平,還可以調整

根據最新修訂的《民法》第1030-1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依法計算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一方可以請求法院調整或是免除其分配額。例如夫妻一方完全不負擔家務、終日無所事事,單靠另一半在外工作養家。

反制脫產:5年內移轉的標的,都算婚後財產

假設夫或妻中的一方,想要減少各自的夫妻婚後財產總額,而刻意提早將財產進行移轉及處分。這時,《民法》第1030-3條就有規定:「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除非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進行的贈與,否則當夫妻二人離婚時,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的5年內,提早處分二人的婚後財產,全都必須回計到婚後財產之中。

夫妻間的資產移轉,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不會有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另外,依財政部函釋,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必須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是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證明文件,以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是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就可以依照《土地稅法》第28-2條的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也就不會有贈與稅及所得稅的問題。

夫妻婚後把財產都放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如何解套?

當夫妻兩人愛得情濃意蜜、財產不分你我之際,這時財產放誰名下,相信都不會是問題。甚至有些夫妻會為了方便管理資產,選擇在婚後將大部分財產,甚至全部放在某一方名下……

然而這種方法會面臨的問題是:未來兩人若不幸離婚,就非常有可能出現「財產被某一方整碗端走」的紛爭。為此,就有律師建議名下沒有什麼財產的一方,或許可考慮採取以下方式自保:

方式1、平日就保存證據若其中一方,當初是以借名方式將財產放在自己名下,另一方就必須保留「可做為借名關係」的合意簡訊、契約文件、付款金流等證據。當然,更加保險及安全的做法是「將財產進行信託」。

方式2、額外簽立「借名登記」的契約假設婚後雙方一起出資買房,但只登記在一人名下。由於在法律名目上,不動產只屬於一個人持有。這時通常就會有律師,建議擔心名下毫無保障的另一方,可以額外簽立「借名登記」契約,並註明權利歸屬。如此一來,有出錢但未登記的一方,日後在尋求法律上的保障時,才能有憑有據。

方式3、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如果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一方,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的關係,也可申請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相較於前面的「借名登記」,此法雖有機會取回一半財產。但風險是:由於「夫妻剩餘財產」還必須扣除「婚前財產」以及「受贈與的財產」,而擁有財產權的一方,通常會以主張「不應計入婚後財產」做為理由來抗辯。

(延伸閱讀│誰是你的財富接班人?李雪雯:提早做「資產規劃」避開4大風險

《誰是接班人?財富傳承的管理與規劃》,作者:李雪雯,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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