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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法制化,恐讓薪資打八折?專家解析真正影響

林仕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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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仕祥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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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日前領先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主張將試用期「法制化」。(僅為情境圖)遠見資料照,張智傑攝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日前領先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主張將試用期「法制化」。(僅為情境圖)遠見資料照,張智傑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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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牛煦庭日前領先提出「勞基法」修法草案,主張將試用期「法制化」,試圖為在試用期間被剝削的勞工維權,但是正反支持聲音皆有,引起外界熱議。有人認為此舉只會拉低薪資,就像當年22K,到底影響在哪?《遠見》採訪多位專家,全盤解析可能的效應與解方。

其實,早在勞動部於1985年2月27日訂定的最初版「勞基法」施行細則中,就曾將試用期納入規範,但到了1997年,勞動部改將相關規定全部刪除。儘管刪了試用期相關規定,不過20餘年來,相關勞資衝突仍此起彼落,如今又走回原點,要維護廣大勞工的權益,「勞基法」是否只能再次法制化?成為許多人心裡的疑問。

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工資80%,是最大爭議

由藍委牛煦庭領銜提出的「勞基法」修法共有七大內容:試用期法制化、自願離職強迫禁止、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義務、欠薪通報義務、欠薪得強制執行、休假召回成本補償、天災勞工退避權。其中,試用期法制化部分,寫道:「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被許多人擔憂會造成定錨效應,成為最大爭議點。

「因為現在法無明文,勞工試用期期間,部分公司其實是給全薪,如果以後可只給80%的薪水,有些慣老闆可能就有定錨效應……。」推動修法的牛煦庭向《遠見》指出,他近日跟許多勞團交流,確實聽到了一些擔憂,而這個擔憂,與他希望為被剝削勞工維權的初衷一致,因此決定先擱置修法,「我會讓大家再冷靜一段時間,並傾聽更多勞團、學界、法界的聲音。」

換句話說,勞工試用期需不需要再次法制化,或者法制化的項目應該納入哪幾項都「茲事體大」,還需要經過更多研究,才能為多數的勞工維護權益,並讓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藍委牛煦庭(右2)領銜提出「勞基法」修法。取自臉書@牛煦庭

藍委牛煦庭(右2)領銜提出「勞基法」修法。取自臉書@牛煦庭

「試用期之所以存在,其實是為了要避免(資方)所聘用的勞工有不適任的風險,」中華經濟研究院助研究員賴偉文指出,在這個前提下,大家必須思考的是,這個不適任風險應由資方或勞工承擔?而試用期一旦法制化,這個風險就完全由勞工承擔,「只要試用期過程中出現不適任,我就隨時可以讓你離開這個職務。」

另外,試用期法制化,也代表政府允許試用期合法存在,「就勞資關係來講,其實就是讓資方可以定義何為試用期,」實務運作上,恐讓勞工心裡覺得更不安全。

試用期要不要法制化,也必須衡量因法制化受益的勞工,與因法制化而權益受損的勞工孰高孰低,如果權益受損的勞工數量,大於因法制化受益的勞工,「那我不認為法制化是應該的。」

試用期法制化,以後資方隨便找人不審核?

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全台每個月約20餘萬人尋職,這20餘萬人,就是試用期法制化後,直接受到影響的族群。旦試用期法制化,資方聘僱勞工前,可能就不會多費心力在事前審核身上,而是直接找人來,只要認為勞工不合己用,就直接讓他走人。因這類原因而權益受損的勞工數量,一旦大於目前被剝削勞工的數量,那試用期是否真的要法制化,可能就要再多加考慮。

「從勞工的角度來看,他們根本就不想要有試用期。」賴偉文說,因為對一個新進勞工來說,明明做的事情跟其他同事都一樣,但自己卻是「試用期勞工」,形成職場環境的一種階級差異,這個階級差異,也可能引起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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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制化的內容中,又明確規定薪資比例,也將給予資方一個可以遵循的法規,但法規又常常只是Lower Bound(下限),對企業來說,「如果我可以用最低標準,那我一定用最低標準,」這也可能影響勞工的薪資待遇。

由於現階段各產業缺人,試用期法制化就算將薪資比例納入規定,賴偉文認為,資方應該也不至於只用基本薪資聘僱員工,只是對勞工來說,其實際薪資恐與期望薪資有相當的落差。

例如,原本月薪4萬的職務,可是試用期只有8成薪,那就只能拿到3萬2。至於勞工會不會試用期結束就被解僱?或許也是過度擔憂,因為資方聘僱勞工,代表這個職位確實缺人,企業也必須花費時間成本聘雇人才、訓練人才,「所謂的免洗筷效應,那也有點太超過了。」

「試用期勞工」形成職場環境的一種階級差異,這個階級差異,也可能引起同工不同酬的問題。photoAC by Hikanosuke

「試用期勞工」形成職場環境的一種階級差異,這個階級差異,也可能引起同工不同酬的問題。photoAC by Hikanosuke

薪資應與法制化脫鉤

由於可能的定錨效應,賴偉文建議,如果試用期真的要法制化,也不應該針對薪資這部分進行規定,而應把焦點放在資方有無「持續聘用」、有無在試用期間遭受不平等對待……等其他狀況,來保護勞工權益。

再與勞團交流過後,牛煦庭也指出,工會建議關於薪資的部分,或許可以換個表述方法,比如說改為「試用期結束後要加薪多少比例」,雖是換湯不換藥,但在觀感上就會比較好。特別是現在的職場,確實存在勞工在試用期被剝削,對試用期法制化這件事「大家都不反對」,只是因為薪資問題導致暫時失焦,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一個很好的討論環境。」

試用期法制化茲事體大,是否入法動輒得咎,但存在於台灣職場的現狀是,囿於資方與勞方地位存在落差,導致部分勞工在試用期階段遭受剝削,若無法制化,如何解決這方面的勞工困境?

勞工在試用期間就已受到勞基法保護,在試用期間剝削勞工,本就已經違法了。」賴偉文說,實務面來講,資淺員工與其他員工相比,在職場上確實較常出現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但這部分在目前的勞基法框架,或許就可以解決,比如派勞檢等等,並不需要再將試用期拉出來法制化。

特別是同工不同酬這項問題,用法制化也難以解決。比如說,資方可以用「希望新進勞工儘快進入狀況」這類說法,讓其行為合理化,要解決這類的勞資糾紛,可能還是要靠勞資雙方的協調,想單靠法律這類強制性的方法解決,恐也將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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