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盛的案子對台灣來說,會是一個指標性的案件。
台灣的訴訟糾紛很多,但多是員工和公司之間的糾紛,沒有直接告企業負責人的;過去企業負責人被告的案件只有永豐餘和四維兩家公司被美國公司告。
這次威盛案的重點在於,檢察官直接對威盛負責人提出教唆犯罪的指控,並求刑四年;而員工的部分才求刑三年。從證據的方面來看,檢察官以員工離職後仍繼續領薪為由提出合理懷疑。雖然我認為這樣的證據不一定足以使案件真的在法院成立,但這對於台灣的社會與企業主來說,卻有社會價值啟示的指標性意義。
過去台灣企業的法務部門,只做條文式規範的工作,都是有形的或是程序性的事務。專利權的問題讓台灣企業主開始注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但這都只停留在申請專利而已;這個案件會讓企業主開始注意到,他們要對員工的行為做直接的負責,使得企業主必須更注重法律的各種細節。
舉例來說,企業的法務部門會愈來愈注重法律程序的嚴謹,企業主會儘量完成授權,以規避企業主責任的法律形式動作,批核的制度會進一步更文件化。
從負面的角度看,這可能會造成在愈來愈需要人才互動的科技產業環境下,設置太多關卡;不只交易成本變高,而且會造成一種資訊流動或技術發展的無效率。
但從正面來看,這也迫使台灣的企業管理學習適應新一波的管理需求。過去台灣企業主都習慣將法律視為工具,甚至輕視法律,威盛案會使企業主更注重其本身應有的法律訓練,同時也愈來愈注意企業行為的適法性。
台灣會成為新的典範
台灣在企業管理上,目前人治的色彩仍舊很重,但隨著我們對典章制度的運用更熟練,台灣會發展出一個比西方企業更強的管理價值。西方企業現在的問題是過分法治化,我們在擷取西方的優點之後,融合自己的文化價值,會產生出一個更具靈活與彈性的組織運作模式。
我所說的企業靈活力現在就可以看得到。例如台灣有一群我稱之為「研發遊牧民族」的研發人員,被台灣的企業主外派到各國與不同的團隊合作,學習新的技術、激發新的創意,他們常常轉換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這些研發人員與企業之間有一種利益關係與信賴關係緊密結合的效用,我稱之為「鎖定價值」(lock-in value),是現代高科技業發展一個重要的特質,也是台灣企業靈活管理的特質之一。
Know-how存在於人的腦袋裡
此外,威盛的這個案子也會提醒高科技產業注意到另一個議題,就是Know-how存在於人的腦袋裡面,而人是會流動的,所以企業常會以競業禁止的方式,來防止因為人才的流動而洩漏企業營業祕密。
這樣的作法會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個人自由流動與工作的自主權相衝突;第二,是對於產業的發展會有反效果。
曾經有一個美國研究,針對東、西岸做比較;發現東岸的法院在這種競業禁止的案子較傾向於保護公司利益,西岸法院則傾向於保護個人權益。
研究認為,這是為什麼東岸雖然有美國的精英研究大學,例如哈佛和MIT(麻省理工學院)等,卻在高科技產業的認知上會落後於西岸。西岸高度人力流動自由,事實上也造成了資訊的高速流動和擴散,這是有助於產業技術的快速發展。
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思考邏輯是不會改變的,我認為為了防止經濟間諜而限制人才的流動,未來是不太可能的;法律最多只能針對惡意的竊取或盜取行為進行規範。(張育寧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