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昨天修正發布「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被外界視為「管中閔條款」,未來公校教師兼職,包括獨董等職務,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以參與提名選任,違規兼職期間所得兼職酬勞,學校應追繳。
台大校長管中閔參與校長遴選時,因同時兼任台灣大獨董,引發爭議。去年公懲會認定管中閔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判決申誡處分確定。教育部也公布教師違法兼任營利事業機構獨立董事狀況,有200多件未經校內書面核准,就先兼任公司獨董案件,其中台大有68人占三成,位居首位,引發外界熱議。
為明確規範教師兼職界線,教育部月前展開修法,依據「實務可行」「制度明確」及「合理課責」等原則,就公校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立董事、國內外兼職範圍、促進產學合作等事項適當調整,且要求學校在三個月內檢視修正校內兼職規範。未來教師違規兼職期間所得的兼職酬勞,學校應追繳。
教育部人事處指出,過去教師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提名選任職務時,常因不諳規定,當選後才提出兼職申請,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此次明定教師兼任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獲核准後,才可參與提名選任。
但教育部此次修法也適度放寬教師發揮所學,應用於社會及國際學術交流。例如教師可赴國內外、港澳地區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兼任編輯及顧問類職務;也可承接公部門研究計畫的營利事業機構的研究計畫職務等。
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校長、中研院院士曾志朗說,教育部發布此一原則「具宣示意義」,表示教育部同意學校跟產業合作、教師可以兼任獨董,但必須訂出明確規則。他支持教育部訂出原則,讓學校和教師跟產業合作時有規則可循,不會觸法或引發爭議。
對此修法,台大不予置評。政大校長郭明政則說,大學教授兼職應有一定限制,釐清責任、採取嚴格限制是合理的。他以獨董為例,企業獨董必須對投資人負龐大責任,與學校可能產生利益關係。他認為,為了避免利益糾葛,獨董應該專職。
本文轉載自2020.2.14「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