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第20屆氣候大會(COP20)12月在秘魯首都利馬召開,會議決定明年即將簽訂用來取代2020年到期《京都議定書》的《新巴黎協議》,關於這個全球氣候變遷因應的年度盛事,以下5個名詞你不可不知:
1.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在1992年簽屬,並於1995年舉行第一次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值得注意的是,公約的目標是將溫室氣體排放量穩定在「避免危險的人為干涉氣候系統」的程度,有時也被誤稱為UNFCC或是UNFCCCC。
2.青年非政府組織(YOUNGO)
為了青年在談判中能有發聲的機會,此組織於2009年成立。YOUNGO是在UNFCCC中唯一可以在大會中心表演創意行動的組織,青年氣候行動成員也藉由在周邊會議上提交請願書或演講與決策者互動(這被稱為介入)。YOUNGO的成員在每一屆COP都會策畫青年與未來世代日(Youth and Future Generations day),以道德提醒催促各國政府盡快採取具雄心的氣候行動;並且自2005年開始,在COP開始前舉辦為期3天的青年氣候變遷大會(Conference of Youth,COY),以組織並培力國際青年氣候行動(International Youth Climate Movement,IYCM)。
3.締約方大會(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COP)
每年舉辦1次,首次於1995年在柏林舉辦,巴黎將是2015年第21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方大會的舉辦地點,許多人認為,如果20年下來,在巴黎的締約方會議仍無法凝聚一個較有雄心的共識,那麼以UNCCC來處理氣候變遷議題的適切性將會被嚴重懷疑。
4.附件一國家(Annex I Parties)和非附件一國家(Non-Annex I Parties)
氣候談判中,所有締約方被分成兩個不同的群體,這也是最受爭議的問題之一。附件一國家是那些被認為在1992年比較富有的工業化國家,目前受到《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的束縛,而其他的國家(非附件一國家)在執行減量上則承擔較輕的法律義務。某些締約方將這個區分視為更長遠全球協議的路障;然而其他締約方則認為,此區分對於談判的衡平原則(equity)非常重要,而且也能確保那些具有歷史責任的國家,在處理氣候變遷的議題上會承擔比較大的責任。
5.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和各自分別之能力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Respective Capabilities,CBDR-RC)
「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和「各自分別之能力原則」(Respective Capabilities)是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中的關鍵原則,也和締約方所屬的不同附件國家之分配標準非常關聯。這個原則被詮釋成很多種方法,其中最常出現的詮釋方法是:雖然氣候變遷是所有國家的共同責任,但我們必須認定,某些特定國家應該承擔氣候變遷下的歷史責任,並且必須成為減量行動的領導國。除此之外,這個原則還提到,由於資金和技術管道等因素,每個國家在處理氣候變遷的能力上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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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高嘉鎂
資料來源│台灣青年氣候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