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北京大學文化產業研究院兩岸文創促進中心執行主任)
近月來台北市政府猛打松山文創園區以及三創、大巨蛋等BOT案,都發局長林洲民還祭出「真文創」、「假文創」的大帽子,把《促參法》搞得烏煙瘴氣,也讓不少人民,現在聽到文創,就覺得是負面的意思。
在這次風暴中,數不清的網民加入戰局,在網路上高談闊論,一堆媒體也見獵心喜,製作專題,不同領域的學者撈過界在報章雜誌發表文章,針對「文創」恣意批評,彷彿自己就是文創專家,各種分歧主張不但讓人看得眼花撩亂,其陳述獨斷大膽的程度也令人嘆為觀止。
文化創意產業說法 台灣獨創
眾所皆知,「文創」是「文化創意」的簡稱。嚴格來說,「文化創意產業」是台灣獨創出來的詞彙,不但舉世僅見,而且台灣還自創一種同心圓理論,把「文化」視為「創意」的核心。
但這種台灣自創的見解,也埋下今天風暴的伏筆。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是把外國認定的「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 )與「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結合成一體。文化產業這個詞彙起源較早,可追溯到1930年代興起的「文化工業」(Cultural Industry),當時人們開始注意到某些可大量複製生產的文化產品如唱片、電視、電影、廣播等正在蓬勃發展,到了1980年代出現通稱的「文化產業」。顧名思義,文化產業是訴諸大眾消費的產業型態,屬於一種經濟現象。此一名詞現在廣泛應用於中國大陸、韓國、美國以及英國之外的歐陸國家。
緊接著1990年代,英國高舉「創意產業」大纛,並納入國家重點施政,到了2001年,英國學者約翰˙霍金斯(John Hawkins)正式提出「創意經濟」(Creative Economy)說法,均納入更大範圍的文化產業,包括旅遊、美食、體育、遊戲、動畫等,甚至公司行號的「R&D」也被視為創意經濟的一圜。某些學者也提出「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的說法,琳瑯滿目不一而足。
錯誤的同心圓模型 導致大眾誤解
但不管文化產業、創意經濟或創意產業,很明顯地,它們都在探討文化商品、文化服務對於區域經濟所能發揮的功能,本質上是一種經濟策略,而不是文化藝術扶植手段,後者充其量只是受到庇蔭。
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球創意經濟報告》中,就列舉出六種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模型,有象徵文本模型、WIPO著作權模型、美國藝術模型等等。
反觀台灣是在扁政府時期,開始提倡「文化創意產業」,把原本並列的兩種產業名詞合併成一種,還發明一個裡外三圈的同心圓模型──位於核心的叫做「文化」,第二圈叫做「創意」,第三圈叫做「產業」。這種模型最糟糕的是把文化視同創意的源頭,因此給了台灣文化藝術工作者振振有詞的藉口。他們指責政府既然要提倡文化創意產業,首要職責就是扶植文化藝術。結果原本的產業政策,被這群人扭曲為文化藝術補助政策,社會大眾不明就裡也跟著起鬨,文創園區的本土原創品牌與工藝賣店,也被抨擊為過度商業化的「假文創」。
平心而論,同心圓模型其來有自,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球創意經濟報告》列舉的六種模型之一。但壞就壞在,台灣的同心圓模型並沒有正確定義位於核心的「文化」到底是什麼東西?外國的同心圓理論,位於核心的通常叫做「文化表達核心」(Core Cultural Expression)或者「核心創意區」(Core Creative Field),非常強調在文化產業價值鏈中,所謂的個體文化藝術工作者只是其中一員,與他們並列的還有經紀人、企業家、製造商等,因此前者不是高高在上受人膜拜的創意源頭。
創意源頭不是精緻藝術獨擅
台灣文化藝術工作者唯一可拿來自誇的是澳洲學者大衛˙索斯比(David Thorsby)的四圈同心圓模型,位於核心的叫做「核心創意藝術」,包括文學、音樂、表演藝術、視覺藝術。儘管如此,大衛˙索斯比也不敢定義這些創意藝術就是精緻藝術(Fine Arts)或「高雅文化」,因為他心知肚明,所謂的精緻藝術往往是最保守而缺乏創意的;相反地,為芸芸眾生而服務的「大眾文化」卻提供大量創意靈感,展現最充沛的原創生命力。
在藝術史上,大眾文化成為精緻藝術源頭的例證俯拾即是。譬如現在被封為「音樂之父」的巴赫,他的《無伴奏大提琴組曲》被封為大提琴聖經,地位崇高,多年前馬友友的錄音名譟一時。但這些大提琴作品的曲式與靈感,幾乎全部取材民間音樂,包括小步舞曲、薩拉邦德舞曲、吉格舞曲等。類似的例證,還有柴可夫斯基、李斯特、蕭邦等等,可以說,古典音樂尤其是國民樂派的發展過程,時時刻刻在向民間音樂取經,。所以,到底是高雅藝術還是大眾文化扮演了創意種子?
台灣的「文創」模型,把文化列為創意的核心源頭,已經犯了極大的偏頗,而且文化的發言權,又掌握在精緻藝術工作者與愛好者手上。台北市都發局局長林洲民在臉書上的貼文就是具體例證。林洲民提出「真文創」、「假文創」之說,包括華山1914文創園區裡面的方文山與周杰倫特色餐廳、幾米品牌概念店、「好樣思維」書店、光點電影院等,儘管它們或是支撐了幾米的繪本創作,或是塑造出一種文化生活的體驗模式,或是播放非主流以及小眾電影,通通淪為林洲民眼中的「假文創」。
商業行為有助文化發展
至於何謂「真文創」?林洲民沒明講,但他指責商人讓藝術家成為二等公民,主張要把園區讓給「不提名牌包的藝術創作者」,精英心態可見一斑。很顯然地,對他來講,除了精緻藝術外,訴諸芸芸眾生的飲食、家居設計、繪本、原住民文化周邊產品,通通都不能躋身文化殿堂。松山以及華山園區卻賣這些東西,就是搞「假文創」。
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就是因為這種偏差的論述邏輯,被整個汙名化。精緻藝文工作者已經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當靠山,每年從政府手中拿取幾十億元的補貼,而且這些補貼全來自普羅大眾的納稅錢。然而他們得隴望蜀,連政府基於經濟發展的文創預算,也以「過度商業化」來進行批鬥。
柯P政府批鬥松山、華山文創園區,還有一個法寶叫做「商業化」,彷彿商業行為玷汙了聖潔的文化藝術。然而這也是一種錯誤的論述。當代創意產業的基本信念是把文化視為提振經濟的手段,一定無法脫離商業行為。而且如同人類學者約翰˙史都瑞(John Storey)指出,文化消費帶動文化的實踐,提供文化的創造自由。文化產品賣不出去,該產品背後所指涉的「文化」怎可能茁壯成長?
事實上,商業與消費行為,是文化成長很重要的條件,甚至是必要條件。有時很難想像,如果沒有商業行為,一種所謂的「文化」恐怕還沒成形就夭折了。譬如莫札特的歌劇《魔笛》就是接受大眾劇院委託而創作的,沒有這種商業動力,怎能成就這齣經典?
在封建時期,藝術創作者接受王公貴族供養,迎合他們的品味,事實上這些王公貴族最保守,文化藝術在他們掌控下,往往難以突破。電影《阿瑪迪斯》不是講得很明白嗎?近代舞蹈史上,現代舞的濫觴是由「俄羅斯芭蕾舞團」(Ballets Russes)等發動,而這是一個商業團體,是面向社會大眾的,卻帶來最重要的創新突破。
立法院應修法 杜絕爭端
文化藝術有所謂的「功能價值」以及「符號價值」,對文化產業界來說,主要在發揚「功能價值」,包括美化居家環境,提供休閒娛樂,提振經濟產值以及帶來就業機會等,松山、華山兩大園區都做了很好示範,如今被汙名化,當年提出「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前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陳郁秀應該感慨萬千。立法院或可考慮修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把「文化」兩字拿掉,甚至乾脆正名為《創意經濟發展法》,以便杜絕爭端,更避免有心人士的操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