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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勇氣,要壓倒犯罪的勇氣-專訪法務部次長翟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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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見編輯部

199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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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勇氣,要壓倒犯罪的勇氣-專訪法務部次長翟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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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92 / 10月號雜誌 第076期遠見雜誌

問:法律如何界定「關說」?目前法律對關說的界定夠不夠嚴謹?

答:關說和另外兩個名詞很容易混淆,一是「遊說」,另一是「公關」。

民主社會每個人都是主人,難免要表達自己的意見,請願是一個很重要的表達方法。可是請願的人這麼多,怎麼接納呢?他可能要請專家代他請願,這叫遊說,是一種請願的延長,希望政府決定政策的時候,能朝他希望的方向決策;一旦決策之後,得到利益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

目前與關說相關的法律只有公務員服務法中的一條,可做為基礎推演,「上級公務員不得對下級公務員,就人事、處理業務方面有所關說」。

關說的對象通常是基層公務員,關說的內容多半是執行法律。公務員本來就應該依法律辦事,不需要你要求;你一旦要求,通常是要求與法律不符合的做法。換句話說,關說的內容通常都是違法的,關說的對象常是有權勢、有監督權的人對無權勢、無監督權的人來關說,結果是對特定的少數人受益。

現在有一部分人說,我是反映民意。民意代表反映民意的確是可以的,不過只是「反映」而已,不能要求公務員做什麼事情,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介入。

問:有人說我不是關說是關心,打個電話,這構不構成違法?

依法服務,杜絕關說

答:關說本身不一定就是違法,它很少用直接的方法。你一定要違法做什麼事情讓我得到好處,沒有一個關說人會這麼傻。他一定講好聽的話,我是關心啊,你公務員不盡責任……,但是內容大家都可以感受到,這是一個壓力。

關說和關心,表面上都不違法,關說的內容若不加入其他因素,如金錢因素、公務員違法執行公務的因素,關說並不構成違法。

問:在目前情況下,如何能使關說減少?有什麼法律可以避免?

答:第一當然希望行政人員能堅守立場。行政人員處理公務,要有熱忱,依法為民服務。如果行政人員很官僚,漠視人民的利益,小百姓沒有辦法,只好找民意代表,這也是關說形成的因素之一。

第二,行政人員應該瞭解他做了違法的行政處理,首先受害的是他本人。他本人的證據很容易證明,通常行之於文書,寫在紙上,很難否認。

第三,是行政官員要堅定法律立場,對關說的人不要畏懼,不要因為他官大,或是民意代表就害怕。當然,害怕有很多因素,有些公務員想升官,想調動,他接受民意代表的關說,將來就可以要求民意代表也代他在人事方面來關說。

就民意代表而言,他們也是我們國家廣義公務員的一部分,實行民主政治,要為不特定的多數人謀福利。

第四,我認為執行機關像調查局、檢察官應該重視;有些關說介入的情形就是貪污案件,調查局、檢察官辦貪污案件不能只把範圍限在行政公務員,牽涉到民意代表在內的也要追查。

當然,民意代表關說有另一個問題,就是賄選的問題,因為他選舉投入大量金錢,選後就要想辦法撈回來,撈的方法就是關說、利益輸送。

問:行政官員負關說責任較容易執行,對民意代表有何法可約束?

記者要有被告的勇氣

答:我們刑法有一條「公務員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公務員是廣義的,包括民意代表;非主管事務,如工程、人事,這些都不是立法委員可以主管的。

我覺得檢察官和調查局偵辦行政人員貪污的時候,如果牽涉到民意代表一定要繼續深入追究,民意代表有沒有以非主管的職權圖利。

問:為什麼我們現在沒有做呢?

答:我的看法是,第一、檢察機關膽量不夠,道德勇氣不夠,不敢得罪民意機關。

第二,證據取得很困難,因為有些行政公務員他不講,不說民意代表來關說,因為關說得到好處的不會出來,蒐證上比較困難。

問:提到蒐證,法律、輿論都感到無力感,例如媒體如果沒有證據,寫出來關說,可能就是誹謗,你的看法怎樣?

答:誹謗罪基本構成要件是報導虛偽的事實。貪污的行為檢察官都找不到證據,新聞記者如何能找到?有時只是傳聞,傳聞的結果很可能被認為是虛構的事實,而構成誹謗。

不過,我覺得新聞記者在這方面發揮的功能不太好,對於一些沒有貪污的情形誇張報導;對一些有貪污、嫌疑很大,但是又相當有力量的人,反而不敢報導。

另外,某些公眾人物,他的品德是大家所關心的,不是私德,是一種公德,可以成為一種可受公評的事項。

民主政治實行得愈徹底,公眾人物可受公評的範圍就愈大。新聞記者要有冒著被告的勇氣,對於發揮輿論有相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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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立法委員的免責權有多大?

立委免責權由法院決定

答:第一點要說明的是,立委有多大的免責權不是由立法院決定,而是由法院決定月他有沒有免責權,要經過訴訟,經過法院的裁判才可以。

第二點,立法委員免責權的理論基礎並不是言論自由,而是三權分立。

假如是言論自由,那立法委員和老百姓是一樣的。三權分立是讓立法委員充分發揮他的立法權;他發揮立法權的時候,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不要干涉。因此,他只有在行使立法權時才有免責權。

與立法有關的事項就是審議、辯論、表決;那麼到外面講話有沒有免責權呢?每個國家不一樣,有的國家重視立法的實質內容,凡是你在外面辦聽證會與法案有關的就有免責權;有的國家,你的言論、表決、辯論和法案有關的才有免責權,與法案無關的言論要負責。至於行動,更要負責。甩麥克風、噴水、點火,這是行動,超過言語之外,當然要負責。

我認為司法機關的道德勇氣還不夠,所以我以前做檢察長的時候,每次辦案都以兩句話跟同仁互相勉勵,「執行的勇氣一定要壓倒犯罪的勇氣,執行的智慧一定要超越犯罪的智慧」。

問:問題的關鍵究竟是執法的人沒有起訴,還是被侵犯的官員沒有提起訴訟?問題在那裏?

答:有人說這是政治生態,承辦的檢察官覺得個人的力量很輕微,辦了立法委員會引起重大的反彈。反彈的結果,立法委員向部長施壓,部長向檢察長施壓,承辦檢察官就覺得他的權益會受到影響,例如會調到偏遠地方,前途、名譽會受影響。

假如一個檢察官不把他的職務當做一個謀生的職業,而把它當作一個理想的話,他對法律執行可能就有信心。

問:這個像連環套一樣,總要有一個地方解開才可能解決。

答:對,我就希望我能夠帶頭。我不是想帶頭,也不是故意帶頭,而是這個情勢如果落到我身上,我就要這樣做。

擒賊擒王治賄選

問:你個人觀察年底選舉,那些會破壞法治?

答:賄選就是破壞法治。賄選牽涉到全民的行為模式,選民的教育很重要。用刑事案件辦賄選沒有辦法堵住它,但是有一部分的效果。現在抓的只是樁腳,抓不到頭頭;擒賊擒王,所以想辦法追一、二個頭頭,還是有效果的。

阻止賄選另外有一個方法,是不讓民意代表當選後發財,辦他們的貪污案件,辦他們的利益輸送。

問:法治精神如何具體化?

答:第一是守法。第二讓法律現代化。

要老百姓守法很容易,比較困難的是公務員守法。因為一個統治者有權,他有權要別人守法的時候,他可以自己不守法。所以守法的重點可能在培養高階公務員守法。

問:你如何處理關說?

答:我擔任司法職務三十多年來,還沒有辦法從容應付的就是關說。

關說一定是對你有影響力的,例如說人事上有影響力、業務上有影響力;關說還有一種,找你的長輩。

關說的內容有些違背法律,但符合人情;有些既違背法律,又違背人情;有些也是老百姓的疾苦,怎麼樣把關說過濾一下,把老百姓的疾苦在法律上給他解決;把違法、違情的情形排斥、甚至教導他。

把合情違法的情形,在法律上處理得符合人情是很困難的事。我一直揣摩怎樣做。我這樣做法得到很多人的讚賞,也得罪了很多人,這是我認為幾十年來處理公務最困難的事。

問:最近日本爆發金權政治的後遺症,台灣會不會走上同一條路?如何避免?

中、日金權政治異同

答:有人反對兩黨政治,認為兩黨政治不是民主政治,因為兩黨一定要當選,當選一定要有錢,要有錢就要跟金權掛鉤,政策對有錢的人有利。有人說台灣和日本一樣是金權政治。

我的分析,台灣和日本金權政治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就是國會議員和金權掛鉤,貧富愈拉愈遠。不同之處是日本的金權政治有法治基礎,沒有發現則已,一旦發現沒有例外,統統依法處理,該下台的就下台,該坐牢的就坐牢。我們的金權政治沒有依照法律來處理,不該下台的下台,不該上台的照樣上台;該坐牢的不坐牢。

孟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少數有權勢的人,他們的作法影響很大。

最近美國兩百周年紀念,有一位教授寫了一篇文章,提到憲法不是憑一個紙張就能行憲,另外有幾個重要條件,其中一個條件就是賢明的領導人。

一萬、十萬個老百姓喊民主法治,不如一、兩個領導人推行民主法治。我希望我們的領導人一定要有遠見,要在歷史上留名。

(苗天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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