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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僅剩41職類,不是老闆說了算

拆解8大勞資地雷:勞資地雷1〉「責任」的迷思

高宜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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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宜凡

2015-06-29

瀏覽數 168,750+

責任制僅剩41職類,不是老闆說了算
 

本文出自 2015 / 7月號雜誌 一部勞基法 搞慘360行?

多年前剛退伍的王先生,應徵行政助理工作,老闆在面試時跟他說,「每天早上8點上班,月薪3萬元,工作算責任制,沒加班費,事情做完才能下班,可以嗎?」王先生為求一職,爽快答應。可是兩年後,因為沒有調薪機會,且常常忙到8、9點下班,王先生決定離職,還向公司追討積欠的加班費,雙方鬧上法院。

即使勞資雙方都同意 還要看法律

收到法院傳單的老闆大罵:「忘恩負義的傢伙,明明應徵時說好,竟然事後反悔,反咬一口。」但法官判決王先生勝訴,該公司違反「勞基法」,必須償還加班工資。

近來勞檢一波波,許多企業才發現,一份工作算不算責任制,並非老闆說了算,也不是勞資雙方都同意就合法,完全要看法律。

其實責任制條款是1996年時,實施12年的勞基法有意擴大將服務業納入,卻引起企業群起反彈,於是在第12章附則催生了新條款(第84之1條)。規定凡工作性質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其他性質特殊工作」,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排除每日標準工時8小時、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七天要有一天例假、國定假日與女性夜班等5條的限制。

只是近幾年政府愈趨嚴格,認定為責任制的行業愈來愈少了。目前僅剩空勤組員、醫療保健服務業部分人員、總統辦公室工友、中央銀行首長隨扈等41種職類算責任制。今年起,包括美容美髮工作者、銀行經理、廣告創意人員、券商外勤業務員等14種職類,都不再適用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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