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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公共電視?政府電視?

潘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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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慶

199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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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公共電視?政府電視?
 

本文出自 1990 / 8月號雜誌 第050期遠見雜誌

最近報紙上談到了應該是「政府」聘請的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名單,不禁令人驚嚇,特別是有關政府首長名列其中,令人懷疑其他委員,該不該接受這個名不副實的公共電視籌備委員的名銜。

公共電視,顧名思義,必須是超然於政府之外,且能代表社會各階層利益的一個組合。公共電視絕不是政府從事政令宣導的工具,而是現代文化事業的一支,要擔負大眾文化的傳揚;公共電視更不單單是一個精緻文化的傳揚者,更重要的是,它提供民眾多一種選擇,讓社會大眾能看到一些正常的電視節目。

依理,公共電視的籌委會是要代理社會各界的一種專職參與者,而不是目前這個籌委會,每一位委員都是三頭六臂身兼數職。事實上,他們可能每週或每月抽出極短的時間,開開會、喝喝茶,被當作一個橡皮圖章來利用。

如果報上那一串名字果真願意如此,毫不避諱地多一個頭銜,自認為光宗耀祖,管它什麼叫「公共電視」,那麼我們希望這個委員會應該立刻停止籌畫,就讓政府幾個小科員,去籌謀一個真正的「政府電視」還好些,何必又來玩文字遊戲?

平心而論,公共電視並不是一個全能而美好的制度,但卻是今日世上較好的一種制度,而這個制度多半依附在一個較大的體系之中稱之為「公共廣播體系」,它至少涵蓋了三大內容,即全國無線電視網,全國無線廣播網,以及國際廣播網。這三項部是我們目前國內遭遇的大問題,有待解決。如今我們不能一次解決,十足是個頭痛醫頭的消極辦法。

全民共享的文化事業

要有一個健全的公共廣播體系,政府必須先有一個正確的「傳播政策」,引領我們的新聞傳播事業,其中包括:新聞傳播媒介不是傳統印象中的政令宣導工具,而是一種豐富人民生活的文化事業;資訊傳播在硬體上必須普遍深入;軟體方面必須平等、公平;電訊頻道為全體國民所共有、共享。

電訊傳播事業在這個明確的政策下,透過一定的原則與方法,完成以下諸端:

一、經由立法推行,設置公共廣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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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國家預算,負擔公共廣播所需的大部分經費;

三、國家預算透過一個獨立超然的「財團法人」,設置公共廣播公司;

四、財團法人「董事會的成員」由總統或政府,提名社會各階層有代表性人物十五人,由國會通過後任命之;

五、董事會成員必須專職,任職五年,得連任一次,他們的任務是決定公共廣播電視方向,選任公共廣播公司重要職員;

六、公共廣播公司獨立運作,除向國會負責,不受任何政經勢力,或特殊個人的干預;

七、成立中央及地方諮詢委員會,代表社會大眾進行公眾控制。

由此,當公共廣播公司成立以後,收回現有電視、廣播一半以上的頻道,其他一半為比較優良的廣播、電視;由績優的廣播電視公司獨立經營,以制衡公共廣播制度。而獨立公司所有管理及執照核發,由另一個獨立的「電訊傳播委員會」掌理。

當公共廣播與電視逐漸營運正常化時,為減少政府預算的負擔,也得准許其出售廣告時間,但此廣告時間,只容在節目前後播出,不得在節目中插播。

假若我們要想擁有真正的「公共電視,公共廣播」,何妨向這條路邁進?

(潘家慶為政大廣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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