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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全盤翻修行政祕密

鄭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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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瑞城

199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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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全盤翻修行政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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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90 / 6月號雜誌 第048期遠見雜誌

立法院為了國防預算審查程序應否公開而鬧得不可開交,這件事使我想起以前一名跑國防軍事路線的記者朋友對我吐的苦水;很難跑出什麼名堂來,軍事單位主動提供的資訊大多是通稿,而且不太具有新聞價值;記者想主動挖掘,卻很難突破層層的銅牆鐵壁,稍有不慎還恐誤蹈洩露軍機法網,惹禍上身。

這種說法似乎不是無病呻吟,更不是危言聳聽。根據我國刑法一百十一條規定,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未成功(未遂犯)也同樣須成仁(也是五年以下刑期);甚至即使只是有刺探或收集之意圖都要處一年以下刑期。

刑法的規定看來已經有點觸目驚心、但比起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以下簡稱「妨例」)則又慈祥多了。按妨例規定,因刺探收集軍機,公示於他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即使是意圖犯或偶然得知、持有軍機亦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通」出毛病來

妨例是刑法的特別法,所以過去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通常都是援用妨例,造成刑法備而不用。而妨例中又規定,軍事上應保守秘密之種類範圍,由國防部命令定之。根據國防部命令所定之「軍機種類範圍準則」,計列十一大類軍機,其中包天包海,幾乎涵蓋所有軍事有關之資訊。

如果國防部從廣義解釋相關規定,並執法從嚴,相信跑國防軍事路線的記者大概都要去綠島唱小夜曲了。

國防軍事秘密僅是整體行政秘密的一環。目前我國有關行政秘密的規定,是以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所頒訂之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為主而延伸,散見於二、三十種相關法規中。可以說是既洋洋灑灑且綿綿密密。

而這樣洋灑、綿密的法規又以行政命令居多(軍機種類範圍準則、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等均是)。換句話說,何謂行政機密及其處理方式,概由行政機構和承辦之行政人員自訂,結果自然會訂出洋灑、綿密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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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是新聞界最主要的消息來源,有關行政機構的新聞也常是最具新聞價值;而且越是機密的資訊也越可能較具新聞價值。既然行政秘密這麼洋灑、綿密,新聞媒體及新聞從業員為了新聞自由也好,為了同業競爭,或為了閱聽人知的權利也好,時而不得不各顯神通,也時而「通」出毛病來。

去年首都早報報導炸毀金門經國紀念堂新聞,金防部以傳播不實消息為由,將負責人依叛亂罪嫌函送司法單位偵辦。類似謠言、不實的報導,過去時有所聞,新聞媒體及新聞從業員自然難辭其咎,但追根究柢,行政機構的封閉保守、行政秘密的洋灑、綿密才是真正的禍首。

可以斷言,當社會邁向民主、自由過程中,行政機構如果仍然以秘密自裹,必然會產生失調、衝突事件。沒有人敢說,國防軍事資訊必需全盤公開;同樣的也沒有人會相信,所有的國防預算(包括買文具、掃把)都是秘密資訊。國防部長近來在立法院公開逾千億的部分預算不是很好的說明嗎?

看來已是到了全盤翻修行政機構心態,及行政秘密相關法規的時候了。

(鄭瑞城為政大新聞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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