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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制定基本法

吳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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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豐山

199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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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贊成制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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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90 / 5月號雜誌 民主地震後…

對於修憲問題,我個人是公開主張應該訂「中華民國基本法」的,在我的草案中沒有國民大會,只採取內閣制。因為不是總統制,所以總統也就不是直接選舉,只需要一個「總統選舉大會」來選舉,成員由立法委員、縣市議員、大學校長組成,沒有省的代表;總統選完,大會就解散。

這樣的主張當然需要立憲會議,但也不一定能馬上變成事實。

政府所訂的退職條例是自願的,一方面資深代表本身非常抗拒自己退職,但社會上又全面性極端強烈地要求老代表們要馬上退職,在這情況之下,我不敢預測國是會議會怎樣解決憲法危機問題。

從邏輯上去推論,有幾種型態可能會出現,也就是國是會議對未來的憲政體制做出了結論,這個結論的方法是:

一、回到現在的國民大會,以資深代表為主體的國民大會去修改憲法。這種情形最悲觀的預測是無法通過。

二、回到國民大會,仍然以資深代表為主體,可是國民黨的壓力能夠讓他們通過國是會議的結論。

三、大量的老代表們退職了,增額代表變成主體,比較能夠符合民意的要求。

四、國是會議決議不要國民大會,要重新立憲或重新制定基本法。

我認為假使重新訂基本法,第四種方式最合適。假使是修憲的話,第三種最合適。

至於國是會議可不可能會對國民大會問題找出結論來,要看國民黨能大刀闊斧做到什麼程度,如果國民黨充分回應民意的壓力、有這樣的魄力的話,幅度應該會很大。

而民進黨和其他的在野力量又會給政府多大的壓力,就不知道了,沒有人敢預測國是會議會產生什麼結果。

評斷國民大會的功過,要分幾個時期來看。在中國大陸的時期,因為幅員太大、交通不發達、民智未開,國民大會是一種可行的設計。到民國三十八年中央政府遷台,前一個階段風雨飄搖,國民大會就鞏固領導中心來講,也還有它一定的功能。

但到民國六十年代,我們在退出聯合國的巨大衝擊下,台灣的教育已經相當普及,經濟也發達,維持不改選國大代表的問題在當時就已經出現了,而不是七十九年的今天才出現的。

國大部落

今天的老國代,根據我的接觸,絕大部分都沒有瞭解和體察時事的變化,他們還住在他們的部落,過他們的生活方式,非但不瞭解時代潮流、社會壓力,而且還對維護法統振振有詞。

所以說任何的改革方案,只要是必須經由國民大會表決通過的,以現在七百多位國代中有六百多位是資深代表,這樣的一個國民大會我們不能希望它會做大改變,例如廢除臨時條款。

對於國代要求行使創制、複決權這件事,其實不是表面那樣的。因為外面對萬年國會已經非常排斥了,所以對於他們做的事情即使再合情合理也不能接受,這是一種心理因素。

事實上,國民大會根據憲法第二十七條有它一定的權力,除了選舉外,還有創制、複決。

民國五十五年制定創制、複決實施辦法,賦予他們創制、複決的法律基礎,可是從來沒有實施過;所以老代表們認為他們不是擴權,只是在找回本來就該屬於他們的權力,而社會上認為他們在擴權。一方面不滿,一方面振振有詞。

我想造成全民反彈有三個因素。

第一是大家都要定期改選,而他們不用。譬如我從民國六十一年開始,參選了三次半,可是他們從民國三十六年到現在都不必改選,其他省、縣、市議員也是四年改選一次,落選就落選,為什麼他們永遠當選而不必改選,不平則鳴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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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是國大代表應為無給職,而且六年集會一次。但是現在國大代表是有給職,而且和立、監委同待遇,而立、監委幾乎天天在開會。

第三是國大代表們大多老邁,而憲法是要隨著時代進步的,大家認為他們是進步的絆腳石。

其實國大代表在兩千萬人當中,絕對是少數,唯一的力量是憲法賦予他們職權。可是,憲法沒有賦予他們任期四十三年而不需改選。因此,我還是認為時代的潮流是擋不住的。這情形在很多國家的歷史上都看到了,一味抗退到最後就是發生流血革命,那就是國家的不幸了。

(吳豐山為無黨籍國大代表)

(曹郁芬採訪、余文慧整理)

國是辭彙創制權

創制權是人民直接立法的權力。

選民經過一定人數的簽署,可以直接提出憲法修正案或是普通法案。

創制權分兩種:

一、原則創制:只規定一個原則,再交給國會制定條文。

二、條文創制:在提出創制案時必須規定具體條文。

不論原則創制或條文創制,都必須再經過選民複決通過,才能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創制權屬於國民大會,國民大會除了修憲創制權外,對中央法律也有創制權,但必須達到憲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複決權

複決權就是依照憲法明文規定或是經過一定人數的選民申請,對憲法修正案或是國會通過的法律進行複議,複決通過後,才能發生效力。

複決權分兩種:

一、強制複決:就是憲法修正案一定要經過選民複決批准。

二、任意複決:國會通過的法律,由一定人數簽署,要求複決。

根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複決權屬於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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