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七十四年行政院有鑑於當時金融制度紊亂,以及金融法規未能及時配合建立,於是邀集財經當局主管與學者專家共同研商一套改革財經弊端的方案,此即行政院成立「經濟革新委員會」緣由之一。
會中曾針對金融機構之缺失,以及台灣特有的金融雙元性所可能衍生之金融危機,作了相當具體的建議,例如修訂「銀行法」。
此次修正草案之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合併、放寬外國銀行經營之業務、與修訂銀行法有關法令,藉以維持銀行法秩序等。
關於銀行方面之規定如下:
一、充實銀行資本。為改善銀行體質,銀行之淨值與主要負債應維持適當比例。由於國內銀行資本普遍偏低,所以在此修正案中,特別強調儘速充實與提高此比例。其中特別規定,將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比率由二0%提高為三0%,並限制未達資本總額前其現金盈餘之分配,以達成充實銀行資本之目的。
二、限制大股東股權以及增列銀行負責人資格之規定。此次在銀行法修訂條文中,為加強銀行內部的有效制衡,避免經營權與所有權落人少數家族或團體之手,影響銀行業務之健全發展,特別增列條文規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同一人持有銀行之股份不得超過五%。
外商銀行業務範圍放寬
此外,現行銀行法規中,對於銀行負責人之資格並無嚴格規定;雖然我國公司法對於經理主管之資格有其消極規定,但對於部分非公司組織型態之銀行則不適用。鑑於銀行具有公益之性質,所以,規定銀行負責人除具備積極資格外,並應同時具備較嚴格之消極資格。
三、放寬在台外商銀行經營業務之範圍。因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為政府既定之政策,開放國內金融市場、擴大外國銀行業務範圍,為必然之趨勢。因此,擬開放外國銀行辦理儲蓄存款、長期放款與信託業務,藉以提升國內金融服務之水準,以及擴充國際投資中介管道。
綜合前述,此次銀行法修正草案側重於健全銀行財務結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並避免股權集中於少數人。另外,對銀行負責人之資格作了消極與積極性之規定;同時,對於新設銀行的資本額,究竟為三十億元抑或五十億元,仍待最後之裁定。
銀行法通過後,對我國金融環境之影響層面,應是既深且廣。下面就此草案通過後,對我國證券市場可能發生的影響,作深一層之剖析。
飆漲股價趨平靜
一、新設銀行資本額之限制:由於近三、四年來,泛濫的資金行情將股價炒翻天,使股市呈現前所未見的大多頭行情,假如一旦修正案通過新設銀行之資本額,無論是三十或五十億元,甚至一百億元,則屆時大財團紛紛熱中籌設新銀行,甚至民間也以募股方式積極參與,將會漸次吸走股市新生的血液,使股市發生貧血的現象,因資金炒作而興的飆漲行情,也終將歸於平靜。
二、解除在台外商銀行業務範圍之束縛:一旦外商銀行在經營業務上取得「國民待遇」(註)之地位時,則以其積極創新的經營理念與新穎的金融商品等服務,必能使國人認同。屆時本國銀行若不能急起直追的話,不但損及其獲致之利潤,也會直接影響到已上市的金融類股之股價。
再者,外商銀行若取得信託業務之許可,則可間接將吸收之一部分資金轉投資於股市,無異是增添股市內流通之新血,讓證券市場更茁壯。
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修正之內容為「現行銀行法關於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行使,僅就特定情事規定單一處分措施,缺乏彈性,在執行上難以因應實際需要。乃參考外國立法例,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之輕重,分別或同時予以限期補正、停止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及撤銷許可等措施,另增列「其他必要之處分」,俾使中央主管機關之各種處分措施,均能獲得充分之法律依據。」
此外,執政黨在二中全會之中常會中也曾提及「對於地下金融活動將予適當之規範」。
影響資金撤離股市
無可諱言,目前支持股市多頭行情的大筆資金來自於如雨後春筍般成立的地下金融組織。因此,此法案通過是否影響投資公司、地下錢莊或期貨公司之資金撤離股市?我們可以拭目以待!
總之,不論銀行法修正草案是否能完全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都會直接、間接地影響股市之榮枯,因此,投資人應時時注意此修正草案之最新動向。
(註:去年八月中美金融服務業諮詢會議中,美方要求我方在金融服務業方面給予國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白俊男為太平洋證券公司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