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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優惠為何泡湯?老爸留下的農地被共有人賣掉,他遭補稅200萬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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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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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可享遺產稅優惠。僅為情境配圖,張婉約攝
繼承農地可享遺產稅優惠。僅為情境配圖,張婉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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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農地原本可享遺產稅優惠,但要小心,即使不是自己主動賣地,只要在5年列管期間內,農地因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導致所有權一併移轉給第三人,仍可能被追回原本免徵的遺產稅;即使新地主買下後繼續作農業使用,也無法保住原本的免稅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在符合農業使用等條件下由繼承人承受,可將土地及農作物價值全數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繼承人自承受日起5年內,原則上必須持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可能被追繳原本免徵的遺產稅。

就有一名小林(化名),他的父親於2018年底過世,留下桃園一筆農地持分,價值約994萬元。小林申報遺產稅時,該筆農地符合農地農用規定,因此獲准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並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

不料列管期間內,該筆農地其他5名共有人持分已超過三分之二,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整筆土地。小林並未主動出售自己的持分,但最終土地仍在2021年移轉給第三人,他的持分可取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約1,735萬元,並依法辦理提存。

國稅局發現後,要求小林在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但小林表示已無法辦理。國稅局因此認定不再符合農地免徵遺產稅條件,追繳遺產稅約199萬元。

小林不服,主張土地並非由自己出售,而是其他多數共有人依法處分,他事前無法阻止、事後也無法撤銷買賣;且土地出售後如果新地主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也沒有違反鼓勵農地農用的政策目的,因此不應追回遺產稅。

不過,財政部認為,農地免徵遺產稅的條件,不只看土地客觀上是否仍作農業使用,還要求「承受農地的繼承人」在承受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一旦土地所有權移轉給非繼承人的第三人,小林已喪失土地所有權及相關權能,就無法再符合持續農用5年的要求。

因此,即使土地不是小林主動出售,甚至新地主取得土地後仍繼續農用、能提出農用證明,也無法維持原本的免稅資格。現行規定對列管期間內所有權移轉的例外有限,例如承受人死亡或土地被徵收等;本案因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並不屬於法定例外,財政部最終駁回訴願,維持追繳約199萬元遺產稅。

本文轉載自2026.09.24「經濟日報」,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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