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老化,失智人口預期持續增加。金管會近期與壽險公司協商,盼失智保險除了現金給付,也能以照護等「實物給付」補上防護網。醫師指出,失智認定本就有灰色地帶;失智症團體則說,服務能否被啟動、串連同樣關鍵。理賠線怎麼畫、服務誰來接,將是政策落地的考驗。
台北榮總神經醫學中心神經內科副主任傅中玲指出,失智保險若要往輕度或早期階段延伸,一大挑戰是如何認定;既要避免把「自然老化」與「失智」混為一談,也要讓臨床診斷能轉換成可稽核、可公平理賠的標準。從她的說法來看,難處可歸納成兩個層面:一是「分期」,判斷患者的病程在哪個階段;二是「分型」,判斷屬於哪一種類型的失智。
傅中玲表示,失智是一段緩慢、連續的退化過程,早期階段本就不易劃出明確界線。臨床上會把認知變化分成「正常老化」、「主觀認知抱怨」(SCD)、「輕度認知障礙」(MCI)與「失智症」,但這些階段之間其實無法一刀切清楚,而是醫界為了診斷與溝通所定的分類。
「主觀認知抱怨」指的是自覺記性變差,但客觀測驗仍在正常範圍;到了「輕度認知障礙」,則是與同年齡、同教育程度者相比,認知測驗已經明顯落後。
再往後進入失智症,關鍵差別在於「日常生活功能是否已受影響」。臨床上,不能只看一個人會不會忘東忘西,還要透過客觀評估,檢視認知退化是否已影響理財、用藥、交通或處理文件等日常事務。
傅中玲提到,輕度認知障礙者大致仍能維持生活自理;若認知退化已經影響到獨立生活,才較可能被判斷為失智症。但她也強調,何謂「生活不能自理」,會因每個人生活複雜程度不同,而有判斷的差異。
正因「分期」帶有判斷成分,傅中玲說,早期診斷可能因人而異。她比喻有點像「口試」,表現很好或很差的人,口試官大多有共識;但落在中間的人,有的口試官嚴格、有的較寬鬆,結論就可能不同。這種判定差異在臨床上一直存在。

失智分期、分型有灰色地帶,保單理賠標準怎麼訂?
因此,理賠認定若落在較輕、較早的階段,標準就更需要事先定清楚。這種「分期模糊」已反映在門診現場。傅中玲表示,臨床上已有家屬帶著失智保單,希望醫師協助填寫診斷證明;保單通常會列出症狀描述,也要求附上 MMSE(簡易智能狀態檢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等評估分數。
病情明確的個案通常不難判斷,但病症較輕的人,因其症狀未必符合保單列出的每一項文字,家屬會擔心是否影響理賠。傅中玲強調,醫師完全理解家屬想減輕負擔,但醫療端只能依實際病情與測驗結果說明。
談到不同失智症類型,傅中玲提醒,失智並不總是從健忘開始。阿茲海默症以記憶力退化最常見,民眾也最熟悉;血管性失智症常與中風後的認知退化有關;路易氏體失智症可能出現視幻覺、睡眠中手腳動或說話、病情容易波動,也可能有類似巴金森症的表現;年輕型失智症中,額顳葉失智症較常見,可能先以語言或行為改變來表現。要區分這些類型,得靠醫師的經驗與訓練,並不容易。
若涉及阿茲海默症相關新藥,類澱粉檢查就變得重要。傅中玲指出,抗類澱粉蛋白藥物如 Leqembi(樂意保)、Kisunla(欣智樂),並非所有失智症患者都適用,須先確認腦中有類澱粉沉積,才有使用意義。
不過,這項檢查得到的是量化數值,必須超過一定分數,才會被判定為腦中有類澱粉沉積;至於這條判定線要畫在哪裡,不同標準仍有差異。若保險要納入給付,就要在條款中清楚訂出採用哪個切點。
她也表示,這類治療不應只看藥物本身,前端診斷檢查、治療過程與後續安全監測,都應納入保險設計考量。另外,部分保險藥物給付仍與住院綁定,但這類治療每次輸注約30至60分鐘,臨床上未必需要住院;若給付條件仍以住院為前提,病人可能希望以住院方式完成治療,也會衍生病床調度壓力。
服務能否落地?失智症團體:自立支援、資源串連是關鍵
台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陳筠靜長期在第一線接觸失智者與其家庭。她指出,金管會研議失智相關保險,對家庭來說等於多一種預先規劃工具,協會樂觀其成;但保險若朝「實物給付」發展,考驗在於這些服務能否確實被啟動、串連,並符合每位失智者的不同需求。
陳筠靜表示,這是台灣未來一定會遇到的問題,家庭成員愈來愈少、獨居失智者愈來愈多,人人都需要更早準備。預先規劃不只保險,還包括信託、安養信託等財務安排,也可透過意定監護,趁意識清楚時,先決定未來心智能力不足時由誰擔任監護人,連醫療決定都能事先安排。
但她也強調,這類規劃仍有不少要補足之處。若失智者領到的是「服務」,關鍵不只在服務項目是否足夠,而是誰能在適當時機介入,協助判斷需求、啟動安排,並把個案接到合適資源。這也需要事先規劃,例如當自己進入某種狀態時,是否已同意由誰通知誰、由誰協助處理。
陳筠靜也提到「自立支援」的概念。失智者需要的協助,不會全部都是長照服務。她舉例,早期失智者可能仍有能力決定換手機,也知道自己想辦什麼事;但簽約、舊手機資料轉移、更換電信公司等流程,對其而言可能變得複雜;若有人從旁協助,當事人仍能自己選擇、決定。
她認為,辨識出誰是失智者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知道怎麼支持對方。許多早期失智者的需求還不到長照等級,現有長照項目也未必涵蓋;即使同樣是輕度失智,每個人需要的協助等級也不同。因此,服務若要真正接上個案,就須更細緻、個別化。
至於近期朝野相繼提出的「失智症基本法」草案,陳筠靜說,協會倡議已久,主要借鏡日本經驗。日本推動失智政策多年,並於2023年通過《促進實現共生社會之失智症基本法》,希望透過法源基礎,強化政策推動與跨部會整合。
她強調,基本法最重要的意義是「向上提升層級」。失智症政策不是衛福部單一部會就能處理,這次金管會討論失智保險,也牽涉金融監理與衛福部門如何合作。目前台灣並非沒有政策與協調,但若有基本法作為法源,政策穩定性、預算延續與失智者本身參與都能更明確,也進一步強化國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