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緣政治緊張,另外大規模地震海嘯也可能亟需人救災,致使替代役出現新規定,請小心可能將收到通知。國內政府近期參考後備軍人召集規定,修正「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鬆綁相關限制,強化國家因應特殊情形的韌性。到底改了哪7點?但同時可免召不去替代役的事由也變多了?人在國外可以免嗎?可以因家庭因素免召?一文完整帶你理解。
一、「演訓召集」日數增為5日,新增必要時得視需要調整哪些項目?
替代役備役召集分兩類,一是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的「演訓召集」,二是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的「勤務召集」。
新條文明定,演訓召集於役男退役後8年內實施,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每次5日以內,且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與先前的規定相比,演訓召集的日數由「1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3至5日」,調整為「每次5日以內」,並給與行政單位更多的彈性,增加年限、次數、日數。
勤務召集部分,新條文維持「每次30日以內」的日數限制,但刪除原規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60日」的文字,且新增「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天數」。未來「勤務召集」,不再有全年60天的天花板。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是為落實替代役備役訓練,平時演訓召集日數修正為每次5日以內,並參考後備軍人規定,增訂必要時內政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藉由強化備役役男緊急應變、自主防災能力,以因應全球氣候異常、國際情勢緊張、天然災害頻仍下,維持政府及社會功能正常運作的需要。
內政部強調,現階段替代役備役各類演訓召集均維持以往做法,召集日數在5日以內實施,召集對象也規劃在8年以內列管的替代役備役役男。
僅在特殊狀況發生時,例如大規模震災、海嘯等重大災害,經與國防部會商,審慎考量召集退役9年以上尚未除役的備役役男協助救災等相關勤務,「目前並無規劃增加召集5日以上、次數及退役9年以上的備役役男。」
二、放寬地方政府實施「勤務召集」申請日數、人數限制
新條文明定,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10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另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爭」的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總人數「1/2」,得實施「勤務召集」。
與先前的規定相比,預定召集日從原先的20日大幅縮短為10日,另為滿足地方政府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的迫切需要,召集總人數上限也從原有的1/10調整為1/2,並將「當次召集不逾5日的限制」文字刪除,給與行政機關更多的彈性。
立法理由指出,先前立法意旨,是考量備役役男屬增援人力性質,經評估行政作業及受召集人員接獲召集令後的反應時間,訂定召集日20日前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但為因應「非常事變」或「戰時」的急迫性,需要大量備役役男支援搶救災害、緊急救護等勤務,以確保社會持續運作,因此將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內政部申請實施勤務召集的時日,由20日縮短為10日。
另外,由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地方政府急需替代役備役人力支援民力任務,考量部分地方政府備役役男人數較少,「依先前規定實施勤務召集,恐不敷戰時人力支援及執行災害防救、緊急應變的需要」。考量中央需用機關也有召集備役役男執行各項民防任務的人力需求,基於衡平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勤務召集人力資源運用配置,因此將地方政府召集總人數限制放寬為1/2,並刪除當次召集不逾5日的限制。
三、刪除申請實施「勤務召集」總人數限制
新條文將舊有的「需用機關申請實施勤務召集,以不逾行政院核定本年度於本機關服勤替代役現役役男總人數之半數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不逾其列管備役役男總人數1/6為原則」全部刪除。
立法理由說明,過去規定召集服勤人數上限的立法意旨,是考量備役人數有限,難以滿足眾多單位同時動員需求,且受到「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60日」限制下,為因應第二次、第三次勤務召集的備用人數需求,因此對召集規模有適當限制的必要。
但考量於「非常事變」或「戰時」,需用機關及地方政府急需大量替代役備役人力投入醫療救護、治安穩定、交通管制、環境清消、民生物資調度等民防團隊任務;加上行政院每年核定替代役役男總人數不一,並非所有役別每年均有實施人數,因此對召集規模加以限制已無必要。
四、勤務召集令送達時間縮短為2日
新條文明定,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10日前送達預備役役男;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2日前送達。跟過去規定相比,新條文將原有的「召集令」明確區分為「演訓召集令」及「勤務召集令」,其中「演訓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送達預備役役男的時間,維持不變,但「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送達預備役役男的時間,從10日縮短為2日。
立法理由說明,配合行政單位申請實施「勤務召集」的時日由20日改為10日,並考量替代役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宜給與路程及準備期間,及因應「非常事變」或「極端狀況」人力需要的急迫性,因此修正勤務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的送達期限規定。
五、可免召事由變多,新增了哪些?
備役役男申請免除當次演訓或勤務召集事由更明確,與過去相比,符合免召事由更多。例如「演訓召集」,原本僅包括「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徵」等7項事由才得以免召,但「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裡列出12項免召事情,新增「現職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移民事務人員」、「航行國外的船員正在航行中」……等相關事由。
完整的演訓12項免召原因可見以下表格:
項目 |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原因 |
---|---|
1 | 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
2 | 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
3 | 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
4 | 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出國(境)日期正值召集期間,於下達召集令後始排定之出國(境)行程,不得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
5 | 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
6 | 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
7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上課期間。 |
8 | 現職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及移民事務人員。 |
9 | 遭遇天然災害、事故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接受召集日起三日內報到,或因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正值重建期間。 |
10 | 本人與配偶或親屬同時接受召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之兄弟姊妹僅一人,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二)本人之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應徵召在營或為各軍事學校在學之學生。 (三)本人與配偶同時接受替代役備役或後備軍人召集,經擇一免除當次召集。 (四)配偶於服役中。 |
11 | 因參加考試、訓練、講習或工作因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或私人機構舉辦之各種訓練或講習正值召集期間,未參加該訓練或講習,將影響其工作權益。 (二)參加專科以上學校招生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或教師甄試,其考試前十日至考試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三)擔任替代役備役役男勤務編組管理中心幹部,須於召集期間執行召集事務。 (四)具原住民族身分,於召集期間適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且擔任祭典工作人員。 (五)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或聘(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六)經常雇用員工數於二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有二人以上員工同時接受召集,致生影響營運之虞,由該中小企業提出申請並擇定半數以下員工免除當次召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七)具我國國家運動代表隊選手身分,於國家運動代表隊培訓或比賽期間。 |
12 | 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
資料來源:內政部 資料整理:遠見編輯部 |
「勤務召集」原也僅7項事由才得以免召,不過「應勤務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將原有的7項免召事由增為9項。例如任職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5年制前3年)一年以上的的現職專任教師獲聘(任)期三個月以上的代理教師,也符合免召資格。完整勤務免召細節可參考如下表格:
項目 | 申請免除當次召集原因 |
---|---|
1 | 合於應演訓召集備役役男事故表項目一至項目九所列原因之一。 |
2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營服役。 |
3 | 備役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4 | 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 |
5 |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
6 | 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 |
7 | 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
8 | 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或聘(任)期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9 | 其他無法應召之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內政部核准。 |
資料來源:內政部 資料整理:遠見編輯部 |
六、刪除召集日逾一日應以集中留宿為原則的規定
新條文將原本「召集日數逾一日者應以集中留宿為原則」的文字全數刪除,僅剩「召集日數以曆日計算」。立法理由指出,刪除相關文字,為以利實務彈性運作。
七、新增備役役男於召集期間的獎懲比照現役役男
立法理由指出,替代役役男服務期滿後召集服勤期間,「其相關權利、義務與服替代役期間相同。」因此明定召集期間對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的獎勵、懲處等事項,準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的條次,以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