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 Pixel
訂閱
快速註冊 已是會員,立即登入

為您推薦

會員權益

《證券交易法》日趨嚴格 內線交易頻傳,企業的一堂新必修課

范榮靖
user

范榮靖

2007-06-01

瀏覽數 37,900+

《證券交易法》日趨嚴格 內線交易頻傳,企業的一堂新必修課
 

本文出自 2007 / 6月號雜誌 吃出競爭力

誰也沒想到,短短時間,台灣內線交易案件已如野火撩原一般,快速燃燒起來。

3月13日,農曆春節過後不到兩個星期,桃園地檢署無預警搜索明基內湖及桃園公司。因為,檢調懷疑在去年3月,明基公布虧損財報前,財會主管偷賣公司集中保管的員工股票套利,並以人頭戶賣出個人持股。

緊接著,力晶集團旗下力廣科技(前身為力捷電腦)、英業達集團內手機大廠英華達高層也因涉嫌在利空訊息發布前拋售股票,規避跌價損失,同樣遭到檢調大舉搜索。

眼前,內線交易火勢不見消減,甚至愈燒愈旺。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捷拓透露,光是台中就有20件相關案件正在調查,已經遭到起訴的有8件,如果加上北部、南部,估計案件將達40件左右。

也難怪,5月3日下午,第一場「企業內線交易防範暨法律遵循座談會」,吸引各大企業主齊聚一堂,暫時放下手邊工作,花上一個下午時間在場聆聽。

5月15日下午,金管會再舉辦第二場研討會,大陸工程董事長殷琪、神腦公司董事長苗豐強、華碩副董事長童子賢、中信證券董事長陳冲、國票金控董事長劉維琪、英業達集團董事長葉國一等人也一如預料全程參與,專心聽講。

近期來,相關案件頻傳、大老闆們專注這個議題,原因在於「內線交易規定今非昔比,就連規劃的減刑都無法適用,」法務部長施茂林一針見血點出。

刑責罰金加重,杜絕內線歪風

過去,世界各國對於內線交易是否應該處罰,眾說紛紜。許多學者站在促進經濟發展立場,主張不該重罰,使得相關刑責不高。台灣也不例外。在2000年7月19日以前,內線交易刑期最高判兩年,不少過去案件都判刑兩年以下,以緩刑結案。

「起訴案件截至去年6月為止,也僅51件,其中有罪判刑確定20件,刑期大都介於一至六個月,」證券暨期貨巿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丁克華算了一下。

1990年代末期,亞洲金融風暴發生,安鋒、廣三、東帝士等公司陸續發生財務危機。

2001年底美國爆發安隆案,震驚全世界,慢慢形成共識,愈來愈多國家改採平等取得資訊理論。在資訊公開原則下,所有市場參與者都應同時取得相同資訊,任何人先行利用,將違反公平原則。目前,全球約有90個國家立法禁止內線交易。

於是,在國內外的輿論壓力下,內線交易刑責近幾年來逐漸提高。2000年7月19日修法改為七年;2004年4月28日又增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000萬到2億元罰金。

「內線交易罰則不輕,一旦觸犯,至少三年以上,再也沒有緩刑機會,」金管會證期局長吳當傑,在面對台灣大老闆的座談會上指出,如果犯罪所得金額高達1億元以上,更處七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行為損及市場穩定,又可加重刑期1∕2。

不僅如此,去年7月開始,刑法取消連續犯規定,改採數罪併罰,刑責還得累計,讓觸法的法律風險愈來愈高。例如,內線交易刑責三至十年,修法前,同一重大訊息,內線交易五次,只算一罪,最多只判15年;但修正後,則算五次犯罪,合併刑期最高可達30年。

刑責之外,民事賠償金額也跟著提高。去年1月修法通過後,內線交易之人對於其他人的損失,甚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內線交易情節重大,投資人還可請求三倍賠償,」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客戶與市場策略負責人陳清祥說。

法規明確,大老闆笑不出來

罰則加重之外,內線交易相關規定也愈加明確。

去年1月,最新修正的《證券交易法》157條之1規定,要構成內線交易,必須要符合以下三項要件:一、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二、獲悉重大消息;三、在消息沒有公開前,或公開12小時內買賣股票。

根據新法,什麼是重大訊息的定義已經比較清楚。去年5月30日,金管會發布命令,條列重大訊息包括,公司聲請重整、罷工、重大舞弊、公開收購、大幅調整財測、股權發生重大變動、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等。

「如果某項消息公開,將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與否,可能就是重大訊息,」專研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多年的司法院大法官賴英照補充,消息是否重大,以理性投資人的解讀而言,並非內部人自己判斷為準。

根據新法,重大消息何時成立,也有更清楚界定。

以往,關於重大消息何時成立,見解分歧,多數以董事會做成決議之日開始算起,大老闆根本有侍無恐。

1998年8月10日,一家上巿公司董事長與某甲達成協議,預訂在8月20日董事會上,推舉某甲擔任新的董事長;8月11日,原董事長大量賣出公司股票;8月20日,某甲順利出任董事長。

晶片王國背後,世代賭注如何與信念交織?導演帶你進入真實第一線>

承辦檢察官認為更換董事長是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在消息未公布前,原董事長賣出股票,觸犯內線交易罪,提起公訴。

出人意料的是,雖然法院也同意更換董事長是重大消息,但卻認為8月20日董事會決議更換董事長,消息才算成立,因此判原董事長無罪。

為此,去年金管會已發布行政命令,明定事實發生日、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日、成交日、過戶日、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足資確定之日,都算是重大消息的成立時間。

例如,公司財報編制出來後發現虧損,雖然事後才經會計師簽證,及董事會通過,仍以編制之日當作重大訊息成立日期。

這點也是大老闆們近日如坐針氈的原因所在。

以前,法院對於重大消息何時成立的認定基準,沒有一定標準;如今,隨著法院辦案經驗豐富,加上共識逐漸形成,尤其禿鷹案、台開內線案的被告被處以3年以上重刑,讓人明顯感受到,情勢大為不同。

辦員財經背景,提升效率

除了法規一年比一年嚴格外,愈來愈多司法人員具備財經背景,辦案效率大為提升,也讓不少企業主憂心。

以往,司法人員多學法律出身;如今,已非如此。以台中地檢署為例,便有多位財經、資訊工程背景出身的司法人員。兩年前,台中地檢署又將這些財經專長人員集合成立卷證分析小組,長期偵辦重大經濟、貪瀆等弊案。台中地檢署王捷拓自信地說,他們具有財經專業,辦案經驗豐富,與企業接觸,可以很快抓到重點。

政府監理全面資訊化也使得監理更有效率。

證基會丁克華解釋,從1994年起,證交所便將內部人持股明細及相關資料輸入電腦,每季檢視一次,查看是否異常交易。

去年3月,證交所股巿監視機制便是察覺明基在公布成立21年首度虧損的財報前,竟有高階經理人先行出脫股票,進而追查,才衍生出後續相關問題。

根據統計,國內目前內線交易案件約有九成以上是由司法人員自行透過監視系統主動發現。

其他一成多靠檢舉。去年台中地檢署甚至接到黑道分子報案。

台中檢察官接獲幫派分子報案指出,一位股市作手告訴他,某家上巿公司董事透露重大訊息公布後,股價將會上漲,但股價不僅沒漲反下跌,他要告那位作手和董事長兩人背信、詐欺。

檢察官藉「幫派線民」找到作手,還發現作手不只和一家上巿公司合作炒作股票,尤其是雙方對談錄音帶、所簽契約等證據,省掉檢察官不少偵查功夫。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法務部長施茂林語重心長地說,在資訊化的現代,任何交易都會留下紀錄,企業千萬別以為能夠做到天衣無縫。

媒體搶先報導,疑政治介入

不過,每天忙著征戰全世界的台灣各大企業老闆,對於愈來愈嚴格的內線交易管制,可能太忙而沒有時間多多瞭解,不少人大歎,現在活在動輒得咎的環境裡,一不小心就不知道要觸犯什麼法令了?

企業人士紛紛擔心自己過去幾年「稍有不慎」的行為可能觸法。尤其近期爆發的案子都是舊案,力廣案又是發生在2001年,更加憂心政治力是否有所介入。

調查過程中,手法太過粗糙也惹來企業界深深不滿。

世界先進董事長林全不悅地說,偵查應該不公開,但似乎不是如此,每次檢調出動大量人力搜索,媒體馬上聞風而至,甚至起訴書內容還和媒體報導一樣,讓人如何信服。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新纖董事長吳東昇也認為,偵辦內線交易案件,動輒收押、搜索的執行方式,根本是對董監事與白領階級的心理恐嚇,也涉及人權保障議題。

面對企業的反應,政府釋出善意。5月15日座談會上,施茂林同意,檢調辦理內線交易案件,應將今年和去年案子列為首要偵查目標,舊案儘量不查;同時,法務部也將檢討內線交易偵辦流程,降低對企業經營的衝擊。

言猶在耳,5月17日,生產電源供應器的偉訓科技董事長徐東扶夫婦卻因2004年12月,在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前,買進偉訓股票,涉嫌內線交易,遭到檢調搜索。

看來,這把內線交易大火仍將繼續燃燒著!

你可能也喜歡

請往下繼續閱讀

登入網站會員

享受更多個人化的會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