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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啟示錄
歷經半年有餘,從國家發展會議到國民大會,跨越五0四、五一八社會運動前後,經過無數風雲變幻、起落轉折的政黨協商、引起朝野政黨內部各自縱橫捭闔、忘情內爭、學術界及文化界人士不分立場、一致嚴辭聲討、還有中央與地方政府要員口角不斷、相持不下的修憲大戲,在七月間是否戛然落幕?政治時鐘是否撥回原點?一切都懸而未
臨時條款非廢不可?
在「國是會議」的籌備聲中,「廢止臨時條款」是經常浮現的政治話題,它是中正紀念堂前靜坐抗議學生的四大訴求之一,也是在野黨所提出的憲政改革時間表上列為必須優先進行的事項。對部分批評者而言臨時條款簡直是民主憲政的毒瘤,若能廢除臨時條款,似乎四十餘年的憲政痛疾即可不藥而癒。可是,廢除臨時條款的主張,不僅執政
法律:關說、賄賂各歸其法
關說與受賄,是兩種官場不法行為,兩者經常互為因果,第一高爾夫球場舞弊案,從涉嫌受賄牽扯出涉嫌關說,即為例證。不過,關說與受賄畢竟是不同程度的舞弊行為,事實上可能各自獨立發生。因此,必須各有與之對應的法律規範加以遏阻制裁。我國刑事法如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以死刑、無期徒刑處罰收受賄賂,可謂刑罰森嚴。但
法律:不信司法救不回
自從美國以第一部成文憲法明文區分行政、立法、司法,建構民主憲法中權力分立的典型開始,司法就是以審判為中心功能的國家權力;此點為司法與立法、行政甚至考試、監察各權最主要的不同。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顯然也將司法定位於專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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