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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說、賄賂各歸其法

李念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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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

198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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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關說、賄賂各歸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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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1989 / 10月號雜誌 第040期遠見雜誌

關說與受賄,是兩種官場不法行為,兩者經常互為因果,第一高爾夫球場舞弊案,從涉嫌受賄牽扯出涉嫌關說,即為例證。

不過,關說與受賄畢竟是不同程度的舞弊行為,事實上可能各自獨立發生。因此,必須各有與之對應的法律規範加以遏阻制裁。

我國刑事法如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以死刑、無期徒刑處罰收受賄賂,可謂刑罰森嚴。但收受賄賂與一般接受魄贈,尚有不同,應加釐清,不能將一切接受魄贈的行為均視為受賄。公務員面臨魄贈,實需要明確的行為規範做為準繩,我國僅有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公務員於所辦案件或利用視察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既失之於簡略,亦失之於狹隘。

美國一九七八年制定「公務人員行為規範法」,詳細規定公務員接受合法餽贈之範圍、方式、金額、報告程序以及處理原則,並同時設立廉政署,與檢察部門及人事機關配合執行有關法律,以杜絕公務員因私人原因而與職務上行為發生利害衝突。

將關說攤在陽光下

至於關說行為,我國法律之對應規定更嫌掛一漏萬,只有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八條簡單規定:「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何謂關說、請託?受關說者應如何拒絕關說?法律規定完全付之闕如。

關說在政治上的害處,與受賄相似,都是私相接受,而於公正有虧。因此不論關說的內容是實質說項還是單純的催件,只要可能影響公務員處理公務的公正態度,均應受到非難;而唯一的因應之道,則是將一切關說的行為攤在陽光底下,公開地讓有意了解詳情的第三者均能與聞其事,自然可無弊端。

基於這樣的觀念,美國曾於一九七六年制定施政公開法,納為行政程序法的一部分,其中規定無論是通案性的政策擬定,或是法律要求舉行聽證的個案性的行政處分決定,均應依公開紀錄的方式,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公平陳述意見以及閱覽相關檔案、文件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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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訂行為規範

此項法律明定行政官吏面臨關說時的處理程序,最大的好處,在於卸除公務員拒卻關說的心理負擔,並且製造關說者的心理障礙;說的一方心生忌憚,而聽的一方具有層層法律保障,關說自必大為減少。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規定公務員拒卻關說的方法,使得關說者沒有忌諱,而欲拒絕關說者,則有心理負擔。關說盛行,實不足為奇。

民主政治的優點,不在於為政者沒有人性的弱點,而在於可以建立制度,避免或減少人性弱點影響施政。潔身自好的公務員是促成政府清明的必要條件,我們必須在消極的懲罰之外,同時設計可以積極促進公務人員公正廉明的詳細行為規範,使得公務員可以沒有心理負擔地潔身自好。

(李念祖為執業律師,並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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