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半年有餘,從國家發展會議到國民大會,跨越五0四、五一八社會運動前後,經過無數風雲變幻、起落轉折的政黨協商、引起朝野政黨內部各自縱橫捭闔、忘情內爭、學術界及文化界人士不分立場、一致嚴辭聲討、還有中央與地方政府要員口角不斷、相持不下的修憲大戲,在七月間是否戛然落幕?政治時鐘是否撥回原點?一切都懸而未決。
朝野政黨聯手修憲並不順利,政壇上將會如何倒錯翻騰?尚待觀察;然而,更值得靜心省思者,在六個月不流血的民主祭禮之後,我們可以得到哪些憲政啟示,引為後事之師?
憲法是什麼?教科書都說:憲法是規範政治、限制權力,以分權制衡為必要手段,以保障人權為終極目的,來防範政治權力濫用的根本大法。這是「應然面」的道理;但也有一位美國教授在憲法書裡寫著:「憲法是權力關係的自傳」,則是偏向「實然面」的描述。後者所看到的政治實景,會不會埋葬前者所揭策的規範理想?是民主憲政中令人驚心動魄的問題。
關於分權制衡
這次修憲的過程中,政治領袖懸為號召的一些修憲目標,例如提升國家競爭力、提升政府行政效率等,都不是限制權力的憲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再看朝野政黨做為協商底牌的修憲提案之中,有哪一條是為了限制權力?有哪一條是為了加強制衡效果?有哪一條是為了保障人權?大法官解釋憲法、為了保障人權而極力維護的,二十四小時羈押限制,卻是執政黨修憲提案中唯一真正想改動的人權條款,這不是在開人權的倒車?
其實,真正的修憲推動力,難道不是政治人物隱藏在心中、呼之欲出卻又按捺不說、關於國家認同的意底牢結(ideology)?但是,它與憲法要限制權力的根本目的又有什麼關係?在政治人物心中,憲法是否只是認同的標誌、主權的符號而已?限制權力的理想碰上伸張主權的情緒,似乎不堪一擊?
現在修憲懸在半空,該不該回頭想想憲法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掌權者藉用伸揚主權的心理主導修憲,圖的難道不是權力?為了仲揚主權而變動憲法,難道不怕原已不奈憲法拘束的政治權力趁機出柙、顛覆憲政?掌權者會有欲望取得更多權力,難道不正是憲法原先假設的權力之惡?掌權者汲汲於修憲以取得更多的權力,難道不是憲法業已發揮了限制權力作用的一種反證?現行的憲法裡,有哪一個機關掌握了不受限制的權力?為什麼要迎合掌權者的權力需要去修改憲法、從而弱化憲法對於權力的限制?修憲的目的,究竟該是加重權力限制還是鬆動權力限制?都值得國人思考。
推動修憲的一項主要理由,據說是為了解決行政與立法因閣揆人選而出現的僵局。現在修憲尚未揭曉,閣揆換人可成定局,憲法未修而政治僵局化解有望,修憲其是解決行政與立法僵局的唯一途徑?其實,不論其為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哪一部憲法能夠完全避免行政與立法出現僵局?讓行政與立法彼此抑制、甚至有時僵持不下,難道不是憲法設計權力分立、創造制衡作用的原始用意?立法與行政因副總統得否兼任閣揆發生齟齬,大法官說應該循適當途徑處理副總統兼任閣揆的違憲質疑,哪裡是在教導執政者修憲?釋憲者豈能要求執政者推動修憲來躲避違反憲法?
執政黨提出解決行政、立法僵局的修憲提議,先則是想多方設法一舉癱瘓立法權,在引發了總統、雙首長制與內閣制孰優的爭執之後,又退而求其次,以取消立法院的閣揆同意權為底線,雖然因為一再反覆而難邀在野黨無條件同意,但也又一次提供了學界辯論制度選擇的機會。一如往昔,無論是總統制、內閣制或雙首長制,學界均各有擁躉;試想,如果拋開現行憲法不顧,各有所本而意見從來未能整合的學界、政界人士,到底要辯論多久才能獲得共識寫成憲法?現行憲法徘徊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難道不正是因為當年也有類似的爭執相持不下?然則現行憲法的制衡機制有何不足,以致必須重新改寫一遍?社會成員各自將心中理想的憲法模型擺下,共同遵守已經現時存在、足可制衡權力的憲法,難道不該是憲政主義的真諦所在?為了心中理想的憲法而否定現實有效存在、分權制衡的憲法,是一種鼓吹民主憲政的正確態度嗎?學界的朋友們可以深思。
關於民選總統
「修憲是要讓民選總統取得對應於民意支持的政治權力」是國人耳熟能詳的說辭;「總統無意尋求連任,但希望在位期間能有足夠的權力一展抱負」也是一再聽到的修憲理由。
不過,總統若可自由任免閣揆、解散國會,只憑四年一次的選舉加以制衡,夠嗎?每隔四年向選民負責一次的總統,應該坐擁指揮行政、睥睨立法的大權卻無須置身於制衡關係之中嗎?如果選舉即是節制權力的唯一方法,憲法又何必在選舉制度之外,分權制衡?國人赫然發現跳出來推動修憲最力的人物,就是應該格遵憲法、卻自嫌權力不足的總統,難道不該更有加以制衡的警覺?無意尋求連任的總統,根本已經離開了選民監督的機制,賦與更多的權力,豈不更為危險?因為這一任的總統值得信賴而修憲,那下一任總統呢?總統可以自豪於選民的選票宣稱獲得選民的信任,但是憲法卻是因為不信任掌權者才要存在,權力愈大的人、難道愈該得到
憲法的信任?選舉前不說自己的權力不足、勝選後要修憲擴張權力的政治領袖,應受信任的理由又在哪裡?值得選民思索。
關於政黨政治
經過修憲的曲折之後,政黨的界限似乎已經模糊不清,國人卻已可真正看清政黨政治競逐權力的本質。為了獲得權力而設計憲法、可用憲法交換政治利益、翻臉快過翻憲法、甚至使用片面的民意調查引導修憲,朝野政黨並無二致。我們乃有理由再一次確認,憲法應該限制的政治權力,當然要包括有能力取得政權的政黨在內。介意權力甚於憲法也許正是政黨的本質,然則以競逐權力為能事的政黨,難道不該受制於憲法?政黨因為不能跨越修憲門檻順利修憲,竟要主張修憲以放寬修憲程序限制,與自嫌權力不足的政治領袖要修憲擴權,本質上有何不同?剛性憲法的修憲程序,不正要限制依照一般多數以決定是非的政黨政治?在民主的修憲程序中不能得逞的政黨,有什麼理由尋求體制外的途徑要求制憲?不能服從民主程序運作結果的政黨,能夠毫無愧怍地否定確立民主制度的憲法?民主議會裡的普通多數尚且不能修憲,民意調查能夠做數嗎?政黨領袖何妨捫心一問!
關於破除黑金玫治
凍省、廢省是修憲聲中最甚囂塵上的爭議。精節政府層級是動聽的政治訴求,其結果卻是要讓中央支配省有的一切:權力、預算、財產、機關……,地方自治只剩下縣政府,兩個院轄市也不免兔死狐悲,這比戒嚴時期的地方自治還不如,如何就省長民選前的主張自圓其說?為了廢省,可置地方自治不顧、中央集權亦在所不惜,道理何在?為何不事行政區域重劃?為何不簡省中央委辦事務來避免權力重疊?為何不思修憲增加縣的自治權限範圍?是不是因為地方自治終難抵擋意底牢結或是權力的誘惑?此後地方自治乃至地方制度究將何去何從?朝野政黨可能給與正面的回答?
廢除五項選舉,據說是為了破除地方派系造成的黑金政治。地方派系確是問題嚴重,黑金政治也令人痛惡,可是廢除選舉是對症下藥嗎?學界普遍認為,選舉制度中改採德國制的單一選區設計,才能真正改善選風。為何朝野政黨在修憲過程中完全無法就之取得共識?明明知道審計權劃歸監察院的憲法原始設計,就是在防止錢與權的不當掛勾,朝野政黨為何反而在咒罵黑金聲中暗許立法院取得審計權?此中難道沒有削弱監察權的用意?破除金權政治的考量又在哪裡?是不是破除金權政治的理想終究抵不過意底牢給的威力?
修憲若是遭遇頓挫,政治領袖們必然心有未甘,也許還要捲土重來。但我們或可從修憲的過程中,得到一項尚堪安慰的啟示:憲法果然是權力關係的自傳,不過,雖然在政治領袖們的心中,憲法意識遠不如權力欲望或是意底牢結濃烈動人,現行憲法的剛性憲法修憲程序畢竟發揮了若干抵抗權力擴張、限制權力的基本作用,這或許也是我們走上憲政之路的一項起點!
(作者為台北律師公會憲法、行政法委員會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