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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和隱私權的衝突

張作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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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作錦

1988-08-15

瀏覽數 14,800+

自由權和隱私權的衝突
 

本文出自 1988 / 9月號雜誌 第027期遠見雜誌

行政院院長俞國華,委託律師在報紙上刊登啟事,否認所謂的緋聞案,並「主張權益」。這是中華民國歷史上,甚至中國歷史上,前所未有之事。

在台灣亟待建立新秩序的此刻,這件事有很深遠的意義,將來也會有深遠的影響。其間很多問題值得我們探討,譬如自由權與隱私權的衝突,以及議員和新聞界的言論自由是否全無限制。

議員在議會內發言對外不負責任,是民主國家立法的通例,目的在保障議員在監督政有時不受干擾。議員取得這項言論自由的權利,其監督的對象--政府官員的權利則相對的受到約束,所以議員行使其權利時,應避免傷害到官員的權利,官員的權利也應有適當的保障。

聞風言事未免太輕率

在這個基本的信念下,西方民主國家議會監督政府官吏至少有兩點原則:其一,私生活而與公務無關者,不過問;其二,過問要有確實證據。

立法委員吳春晴去年在立法院質詢中,指俞國華「養酒家女」。養酒女是私生活,那麼是否涉及公務呢?這就有爭論。不過去年美國民主黨總統提名候選人哈特的「緋聞案」,成為一樁世界性的「判例」。

一位金髮模特兒跑進哈特在華府的公寓,整夜未出,新聞界緊追不捨,哈特起初不承認有曖昧之事,但最後終於放棄競選。新聞界的理由是:(1)這雖然是哈特的私事,但這種品格已使他不能領導一個國家;(2)他不夠誠實;(3)他在競選的緊要關頭居然做出這種事來,可見他的判斷力太差,軍國大事交給他就太危險了。

當新聞界「圍剿」哈特時,美國社會雖然有人不以為然,但事後大體都承認新聞界做得對。

以哈特的「樣板」來看,俞國華如果真的「養酒家女」,則顯然無法統率百僚、主理政事,吳春晴質詢是應該的。但吳春晴有沒有拿出證據來呢?到筆者撰稿時為止,還看不出來。如果只是聽人家說的,「聞風言事」,而且是關乎私德的事,那就未免太輕率了一點。

吳春晴不僅在立法院中質詢,在家中也向記者大談此事。在院外發言,是否也能享受免責權,就大可商榷。

免責權不是漫無標準

而新聞界,成為「第四階級」,或政府的「第四部門」,像議員一樣,自然對行政機關有制衡和監督的責任,但是對涉及閣揆品格這麼嚴肅重要的質詢,在沒有舉證的情形下,若干報紙完全以「花邊新聞」、「趣味消息」來處理,記者以看熱鬧的心情,樂觀事情之無謂擴大,對社會責任未免有虧。

民主國家追求的最高目標,是正義、公平、調合,使每一個人都能各安其業,各得其所。因此,對任何一個人、任何一種權利的保障,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 以言議員在議會言論之免責,並不是漫無標準。英美的議員,就不能把在議會中的發言權在會外散播。西德法律也規定,議員在議會中若有誹謗言論,不受免責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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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發韌於十九世紀,目的在對抗專制王朝,使政府的行為能受公眾的監督。但時移勢異,目前在很多國家,政府正變為弱者,而新聞界已成為強者。而且新聞界言論自由擴張的結果,不僅對政府官員,對一般人的權益有時也構成了威脅。

總之,議員和新聞界所享受的言論自由,已和一般人的隱私權有了衝突。在民主愈發達,而個人權益愈受重視的國家,這種衝突愈嚴重。

以美國為例,去年雷根總統提名鮑克法官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國會聽證期間,華盛頓一家週報City Paper從鮑克家庭常去租錄影帶的店裡獲得資料,發表統計報導說,鮑克最喜愛的電影是希屈考克的作品和卡萊葛倫主演者,對探討社會問題的電影甚少一顧。這無異於暗示鮑克對社會不關心,是否適合做大法官,頗受懷疑。

院長亦如人民

這則報導一出,各方譁然。多數人認為,不能憑其個人私生活的一部分,來衡斷其服務公職的品性及能力。大家更覺得,由於傳播事業的發達,言論自由的高張,個人已無從隱其私,參眾兩院乃發起立法將保障個人的資料紀錄(records)不得洩露。

那麼,是不是美國要走向「保守」,限制言論自由了呢?即又不是。一份聲名狼籍的色情雜誌「好色客」(Hustler),以漫畫侮辱宗教領袖人物法威爾,法氏告該雜誌誹謗,打到三審,今年二月最高法院以八比零判「好色客」勝訴。

直在公共與政治辯論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國家的整個歷史上,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障激烈、苛刻及有時候尖銳得令人不快的攻訐……,沒有這些,我們的政治討論必將明顯的變得更加貧乏。」

可見在個人權益和言論自由之間,美國有時也取捨為難。不過美國是法治基礎很強的國家,社會可把這種衝突矛盾提交法院處理,法院的裁決,即使有人不服氣,也得服從。

俞國華否認「緋聞案」,委託律師在報上刊登該啟事,從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民主國家人民行事的應有之義。他這項舉動,正好給國人作一民主示範,院長亦如平民,不能享受什麼特權;但院長亦如平民,其權益也不應受侵害。至於若將來證實「緋聞案」確有其事,那是另外一回事,與言論自由和私權保障的分際問題無關。

法律不能解決一切

不過在任何一個國家,法律雖為公共秩序的基礎,雖為保衛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但法律絕不可能解決一切問題,而需要人的自省與自制。拿台灣今天的情況來說,強人走了,政治開放,自由的空間愈大,社會愈有活力,而衝突的機會也愈多,所以社會各種重要力量,如政府,如政黨,如議會,如新聞界,都要節制自己的權力,以維持共生的營養和機會。

我們既然期盼並正在塑造一個民主的國家,當然不能容忍任何一個人或階級的專斷獨裁,不管它是政府,是政黨,是議會,還是新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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