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澳大橋斷裂迄今造成5人死亡1人失聯,昨天爆出港務公司17座橋並未列入「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納管,形同化外之地。儘管台灣港務公司聲稱符合規定4年檢測一次,但不僅檢測報告東缺西漏,根據規範南方澳大橋應屬特殊性橋樑,依規定應為每1年檢測一次。
宜蘭縣政府今發新聞稿澄清2016年檢測報告並非由港務公司委託,港務公司才坦承從2012年接手南方澳大橋後從未做過獨立檢測,總經理陳劭良直言港務公司內部並未對橋梁關注安全疑慮。這起意外就在台灣港務公司未重視橋梁、中央又欠缺監督的情況之下,釀成憾事。
南方澳大橋檢測 港務公司從未獨立執行
南方澳大橋昨天斷裂迄今造成5人死亡,事發之後台灣港務公司聲稱2016年宜蘭縣政府已有委託健行科技大學辦理檢測,宜蘭縣政府今天發新聞稿強調並非由宜縣府委託健行科大,換句話說,港務公司應有自己要有一份檢測報告。
不過港務公司今天證實自從2012年接手南方澳大橋後從未做過獨立檢測,港務公司總經理陳劭良坦言,2015年港務公司「沒有再做檢測」,陳劭良表示,南方澳大橋與宜蘭縣政府通行密切相關,因此當時已知道宜蘭縣政府會納入做,因此港務公司沒有再重複檢測。
陳劭良也表示,自從2012年港務公司接手南方澳大橋後,雖然都有做相關檢視維修,但「沒有做過檢測報告」,直到2015年宜蘭縣政府做檢測。他不諱言指出,由於港務公司轄內橋梁都在商港區內、都在區內通行,港務公司內部對橋梁檢測並沒有這麼關注是否有安全疑慮。
陳劭良說,南方澳大橋畫為航港局財產、由港務公司維運,但當時並沒有特別注意這樣的年線檢測,也因為橋梁在商港區內,公路總局沒有特別納入一樣的要求。
港務公司17座橋未納管 監督漏洞無人管
原本應該由港務公司所做的檢測報告,由於宜蘭縣政府已經委託健行科大先做,所以港務公司並未進一步檢測,責任歸屬為何?這份檢測報告又是否合格?若並非一份合格的檢測報告,後續就算有依照報告落實修繕,又是否有對症下藥?由於南方澳大橋並非在台灣橋樑管理系統之內,無從監督。
為管理全台橋樑檢測維修,交通部運研所2001年建立「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其中涵蓋全台有2.8萬座橋梁,其中2.1萬座地方政府管轄橋樑,運研所每年會做評鑑,另有高公局、公路總局橋樑,每年會檢視橋樑是否符合規範並做補強。
例如高公局2005年就編列339億啟動10年計畫改善1169座橋,並將在2015年完畢,公路總局則啟動「生活圈計畫」,若地方道路有需要改善橋梁可申請經費;台鐵另有1000多座自行管轄。
不過,包含南方澳跨港大橋在內,台灣港務公司現在共管理17座橋樑分別在全台9個港口,絕大部份卻並未列入「台灣地區橋梁管理資訊系統」,立委鄭寶清今上午就批評,這有如橋梁監督管理的化外之地。
宜蘭檢測報告僅「半套」 結構檢測未落實
昨天事發後第一時間傳出台灣港務公司委託的工程顧問公司近年檢修時早已發現鋼索鏽蝕,通報港務公司卻未做處理。對此,台灣港務公司昨天清查,橋梁檢測是宜蘭縣政府2016年委託健行科技大學辦理,報告並無鏽蝕情形。
圖/南方澳大橋塌毀處理情況。取自臺灣港務公司官網
這份檢測報告雖已曝光五頁,港務公司今天也發布新聞稿表示「檢測報告已公佈」,但真的是完整公布了嗎?在目測檢視後是否有再有進一步檢測?
根據宜蘭縣政府2014年委託健行科大的檢修報告超過100頁厚厚一本,但如今港務公司曝光的檢測報告只有五頁,封面更寫明「12.蘇澳鎮轄管橋梁建議維修經費概估」,裡面僅有33項粗略改善事項,欄杆、油漆、伸縮縫整修、路面修補、景觀跟照明,幾乎並未提及橋梁結構。
南方澳大橋4年檢測1次 特殊性橋樑應1年1次
港務公司在新聞稿中聲稱,依據「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鋼結構橋梁檢測頻率2年一次,經管理機關同意得延長,但不得超過4年,南方澳跨港大橋在2016年辦理檢測之後,109年編列500萬預算辦理下一次檢測,「並未逾越檢測年限規定」,不過南方澳大橋4年檢測1次卻釀下禍因,依照公路養護手冊規範,南方澳屬特殊性橋樑依規範應1年1次。
立委鄭寶清上午在質詢時質疑依照規定兩年應做一次、為何改為四年,港務公司總經理陳劭良表示「有這次例子,以後一定會兩年做一次」。
不過,依照交通部頒布「公路鋼結構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規範,一般性橋梁須符合2年一次規範,特殊性橋梁卻因結構較複雜,須由養護單位訂定檢測及養護作業規定。而特殊性橋梁是指斜張橋、脊背橋、拱橋、混合梁橋(如鋼梁與預力混凝土梁結合)、複合梁橋(如波形鋼腹板複合涼橋)。
運研所表示,南方澳大橋就是屬於特殊性橋樑。交通部則表示,由於港務公司並未訂定檢測及補強規範,應依公路養護規範。若進一步攤開「公路總局養護手冊」,檢測時效分為平時巡查、定期檢測與特別檢測三種。其中,定期巡查則是對所有構件實施全面檢測,原則上每二年至少檢測一次,「橋樑跨徑超過150公尺或特殊類型橋梁,例如斜張橋、π型橋、鋼拱橋等,每年應檢測一次。」
本文轉載自2019.10.02「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