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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聚好散 再見不難

如何談離職

楊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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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倩蓉

2011-01-01

瀏覽數 7,650+

好聚好散 再見不難
 

轉職,要面對的第一個課題就是離職。

離職,如何說再見很重要。好聚好散是最理想的離職結果,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是瀟灑,最怕離職離得不乾不淨,影響轉職後的新工作。

關於離職後與前雇主鬧得不愉快,甚至鬧上法庭的例子,別以為只是某些產業才發生的糾紛,其實離職手續不完整或是交接不清楚,訴訟也可能發生在我們身上。

離職工作者要有一個重要心理準備,理律法律事務所洪榮宗律師特別提醒:「 在轉職過程中,你跟前任雇主會存在一個基本的武器不平等的情況;也就是說雇主他一定有比員工更多的人力資源或是財務資源去跟你從事任何法律相關的行動,結果不論有理無理,一旦你捲入那個漩渦時,對員工來講會身心俱疲。必須面對這樣的現實,切記千萬不能耍帥。」

至於離職者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以下是洪榮宗律師提供的專業建議,離職者不妨注意下列的提醒事項:

離職第1堂課

離職手續辦不完整會產生怎樣後果?

別以為離職手續可以馬虎,離職手續不完整,輕則影響離職員工權利,重則可能會造成雇主權益的受損。

如果你在離職程序上不完整造成對雇主困擾,縱使什麼事都沒發生,也會讓雇主借題發揮。例如離職證明書,在勞基法裡,員工離職時可以請求公司開出離職證明書,代表你曾經服務上一任公司也已離職;如果離職手續辦不全,造成前雇主有些怨懟,他就有可能在離職證明書上加註記,寫上你在服務期間表現不好之類評語,影響新雇主對你的看法,更因為法律沒有固定格式規定離職證明書該怎麼寫,你也莫可奈何,這樣的離職證明書拿與不拿都是兩難。

尤其是職位較敏感的研發或是財會人員,如果工作交接不完備,讓公司在公務上產生損害,公司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當然前提是前雇主必須提出損害證明。

一旦進入法律訴訟程序,打官司絕對是員工比雇主辛苦,雖然結果通常都是雇主勝訴率低,因為我們的法律比較保障勞工,但是法律不是只有結果還有過程,基於雇主與員工武器不平等的狀況下,即使最後你打贏,也耗去你個人的財力與時間。

離職第2堂課

離職帶走的東西,確定是你私人物品還是屬於公司財產?

有些員工離職時會帶走一些工作上的留念,但是你得注意,一般來說除非員工與雇主有特別約定,著作權都歸屬於雇主,例如公司的設計或是電腦檔案之類的文件,如果帶走就有侵害著作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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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狀況是,離職時明明有交接,但是雇主指稱員工把東西帶走,這裡要提醒的是,離職時你所簽署的東西記得為自己留下一份影本,以便將來若有爭執,還可以提出來證明。

離職第3堂課

競業禁止條款什麼時候簽,有什麼影響?

有些雇主怕你離職後跳槽到競爭對手,如果在你離職同時要求你簽署競業禁止文件,你當然可以不簽。

競業禁止文件通常都是員工剛加入時所簽署的文件,而不是離職時才簽定,所以當然不可退讓。

一般來說,高科技產業員工異動時所產生的法律糾紛比例最高,因此會發展出離職後的競業條款,也就是約定離職員工離職以後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在一定區域內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雖然不是法律的規定,而是由契約裡所創造出來的,但是法院實務上承認在一定條件下是有效的,勞動基準法的草案也已經將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放進去,未來通過的可能性很大。

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在法律上既然在一定條件下是有效力的,提醒轉職者在簽署離職後的競業條款時,一定得斟酌再三,免得衝擊將來事業。即使原雇主會補償你競業禁止時的損失或是補貼部分收入,但是離開你熟悉的產業過久,再回來的代價很大。

離職第4堂課

在部落格上發表對前公司不滿的言論,是否涉及毀謗?

網路時代,很多人不僅擁有一個以上的部落格,乾脆把每天的心情故事寫入部落格當中,有時圖文並茂,相當引人入勝,但是你得小心,在部落格痛快發表你對前雇主或公司不滿的同時,你可能已經構成了毀謗罪。

特別是當你用具體描述方式來評論你的雇主,造成雇主負面人格評價,或是牽涉到公司營業祕密問題,違反公司內部資訊不得任意對外公開的內部規章,就有可能構成毀謗。網路屬於公共空間,謹言慎行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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