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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消極,更生人難與社會接軌

制度缺陷阻礙重生路

黃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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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宇軒

200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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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消極,更生人難與社會接軌
 

7月中,政府大赦,共計逾2萬5000名受刑人獲得減刑,不料在半個月時間,陸續發生多起更生人行搶、施打毒品過量暴斃、甚至無辜的大學副教授因而喪命。

不禁讓人疑惑,減刑是促進人權?還是讓更多民眾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重返社會的更生人,是否除了重新擁有自由,其他一無所有?

根據法務部的資料,民國77年與80年兩次減刑出獄受刑人,再犯率低於20%;至於一般期滿或假釋出獄的更生人,則達45%以上。關得愈久,似乎不保證能讓再犯率有效降低,對於政府減刑的良善用心,也不應予以抹殺。

政策失焦,更生輔導資源困窘

但現階段,政府對於更生人出獄後,輔導不足,確實是值得檢討,畢竟放人容易,如何協助他們重返社會,更是重要。

以此次減刑為主的煙毒犯與竊盜犯來說,他們的背景大部分與其謀生職業掛勾,多非一時失慮的偶發犯;出獄後,如果沒有適當的就業輔導,協助他們與社會接軌,在缺乏就業管道下,很容易重回原本熟悉的社會情境。

但是長期以來更生保護的資源卻嚴重不足。觀護人肩負著輔導更生人生活、提供就業、就學、就醫等各方面的協助,而不只是消極的監督,但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去年執行保護管束超過23萬人次,亦即平均每月,每一個觀護人得面對超過95人次,工作異常複雜繁重,如何指望能做好?而且目前在執行保護管束業務時,多半還是以法治教育的宣導為主,就學、就業的輔導反而是其次。

法務部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Q&A」中,洋洋灑灑羅列的為協助減刑出獄人復歸社會,提供多種服務的「更生保護會」,乃是屬於財團法人的公益機構,一來在提供協助輔導上沒有法定的強制力,若更生人不求助,他們也無從提供協助,二來現有的更保志工亦僅約1600名,戒毒輔導團成員更只有500人,在在都反映更生保護難以施力,以及現有資源有限的窘境。

論罪嚴格,減刑制度漏洞百出

司法資源長久以來灌注在前段的偵察論罪階段,國內法律教育也集中在罪刑的認定,相形之下,論罪處罰後,後段的更生保護執行卻鮮少獲得重視。譬如論罪之後,怎麼實施處罰、處罰多久?執刑之後,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假釋減刑?出獄之後如何重新適應社會?包括職業訓練的安排、煙毒犯的勒戒治療等,在制度的設計和資源的配置上卻鮮少獲得重視,因此出現監所空間不足,而將假釋門檻由刑期的三分之二降低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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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者公認的刑罰目的有三:警惕社會其他人、處罰犯人、使犯人再社會化,但在煙毒勒戒、就業輔導等配套措施不完備的情況下,不僅無益於更生人「再社會化」,甚至成為他們重新適應的阻礙,如同電影《刺激1995》(The Shawshank Redemption)裡,獲得假釋出獄的老人跨出牢籠,面對的卻是一個脫節已久的陌生世界,在獄中待了大半輩子、手犯關節炎的老頭走投無路,最後只能走上自殺一途。

一聲令下大赦減刑很容易,我們樂見更生人重返社會,但未考慮周延的配套,當刑期結束,才是更生人漫漫長路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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