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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最糟糕條文」:加班費恐走入歷史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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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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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法「最糟糕條文」:加班費恐走入歷史
 

加碼演出 學者痛批「最糟糕條文」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基法一例一休修正案,除了原本行政院版的放寬七休一、每月加班工時上修和鬆綁輪班間隔等,又另「加碼」將加班費可依加班時數換成補休時數。有勞動學者指,此乃「修法中最糟糕條文」,直說以後「中小企業勞工恐拿不到加班費了」,被外界形容不僅一例一休、七休一走入歷史,連加班費也可能走入歷史。

勞動部昨緊急澄清說,雇主義務仍是要給加班費,強調補休選擇權在勞工。勞動部長林美珠也表示,後續會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修法規範,加班費換補休須在年度內結清。

明文規範加班費可換補休 勞工慘了

勞基法現行並未明文規範加班費可換補休,僅九十八年以函釋指「為法所不禁」,讓勞資可協商加班費換補休,不少企業因而採換補休模式,但有不少基層勞工因本薪低,靠加班多賺收入,未來有可能因母法直接表明可換補休,加班費也飛了。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瘋掉了」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昨說,「瘋掉了」,這次不少條文都有配套把關機制,唯獨加班費換補休沒有,由勞資自行協商,但個別勞工根本沒協商能力,勞基法周休二日立法目的恐將瓦解。

根據昨通過的三讀條文,勞工加班費可經勞資雙方同意換成補休,且依據加班時數一比一換補休時數,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補休期限,若補休期限、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補休,雇主應換發給加班費。

現行休息日出勤原本「以價計量」,出勤加班費須加成一又三分之一或一又三分之二,平常日的加班則是加成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未來換補休不必加成,補休時數直接依加班時數。

林美珠強調 換補休只能由勞工提出

林美珠強調,加班費換補休是「例外」,只能由勞工提出來換補休需求,資方不能單方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這樣違法」。勞動部補充說,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就得給付加班費,若雇主沒有發給加班費,可處二萬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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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補休年度結清方式,勞動部說,將研擬朝特休假模式,勞資雙方可協商年度終結,例如採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等。

(本文轉載自2018.1.10「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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