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幾乎每天都在報紙上讀到車禍的消息,在電視上看到車禍現場血淋淋的鏡頭,但你確切知道台灣每年被汽車撞死多少人嗎?下面是一些統計數字:
民國八十二年死亡二三四九人,八十三年三0九四人,增加七四五人。也就是說,八十二年每天因車禍死亡者六.四人,八十三年每天是八.四人,每天增加死亡二人。八十四年尚未結束,但上半年的統計,死亡一四七五人,平均每天約八.一人。
大家想想看,每年有三千人在交通事故中喪生,死者寶貴的生命固無論矣,它還製造了幾千個破碎的家庭,多少孤兒寡婦和無依父母又增加了社會問題。可是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悲劇不斷重演,社會大眾似已司空見慣,了無反應,而政治人物忙於統獨爭論和權力鬥爭,哪有時間管這種「芝麻小事」?好像大家只有認命了。
車禍之發生,絕大多數是駕駛人的疏忽。君不見在高速公路上橫闖直衝的車輛,任意換車道的車輛,走路肩的車輛,超速的車輛,直至開到對面來車道上的車輛……。這些玩命的人不自殞滅也就罷了,可是他們卻也「爽」了別人的生命。那些人是無辜的,死得太冤。如果用車殺人的人不負責任,那不僅有違公平正義原則,也不能產生制裁和嚇阻作用,車禍就不能有效遏阻。
美聯社在今年九月五日從佛羅里達州清水鎮發出一則報導:一個叫做查爾斯.漢彌爾頓的人,開車撞死了希南德夫婦,被法官判刑十二年,緩刑十五年。可是希南德夫婦留下一個十一歲的孩子,卻沒有留下分文,所以法院裁定漢彌爾頓每週要付三百元給這個孩子。照說,開車撞死人要坐牢的,法院判漢彌爾頓緩刑十五年,可能是考慮讓他工作才能付得起每週三百元的養育費。
撞死人家的父母,幼小的孩子怎麼辦?肇事者付養育費,不是合情合理嗎?
在美國,類似的判例不一而足。譬如你撞死一個三十歲的人,他本來可工作到六十五歲退休,那麼他少工作了卅五年,這卅五年的薪水,加上退休金,「總值」是多少,他的遺屬都有權提出賠償的要求。
這樣的法律最直接的效果是:開車出了人命,如果錯在你,那不僅是刑事上的坐牢問題,民事上的賠償還會使你傾家蕩產,甚至一輩子要為受害人的遺屬做苦力。
如果你有錢,你有未來幾十年都做牛做馬的決心,那麼你就開車亂闖;否則就請你小心。在這種「條件」下,不小心的人恐怕不多。
台灣駕駛人多是「勇氣百倍」。仿照美國的法例立法,也許是維護國民生命的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