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聞局請人研究、法條擬定、舉辦公聽會,然後業者、官員與教員來回捉對廝殺,再移送行政院會討論,衛星電視法在熱鬧了一陣以後,總算趕在今年中秋節前夕,登台與國人見了面。這就是折騰了兩年的佳節禮品嗎?乖乖。
新聞局的草案雖然不怎麼樣,好歹保留了幾分餘地,為我國電視的經濟與文化利益,頂住了一點點門面。
哪裡知道官越高越是昧於現實,我國最高行政單位,居然說亞太媒體中心就是自由化與國際化,所以衛星電視必然也要自由化與國際化。
但,媒體中心就是國際化與自由化嗎?在亞太中心各規畫案中,就屬媒體部份最單薄(僅四一頁,不及電信中心二九六頁的七分之一),顯示政院這方面的政策,應未定案。
即便如此輕率定案,台灣的衛星與有線電視的自由化與國際化程度,也早就全球無國可及(限於篇幅,只簡單以香港為例:全境有線電視,只有一家,而且港資的傳訊或聯意衛星台,裝設有線的香港家庭,反而無法收看)。若說這部衛視法只是在求自由化與國際化,不是多此一舉?現況不已經是如此了嗎?如果不是不明事理,行政院就是有口不言,心中暗爽。
綜觀整部草案,可就所謂國際化與自由化看出一點端倪:
第一,國際化--得到最大好處的是美國節目供應商,從此繼續高枕無憂,從每個有線訂戶,少則百元,多則二至三百,按月抽頭。從中,台灣不會有額外好處。
但山姆大叔對於台灣有什麼好處?天曉得,也許是外交上聯美制中必須繳納的規費。
第二,自由化--得到最大好處的是擁有四十多年執政經驗的「民間團體」。富甲全球的政黨--國民黨,縱橫捭闔傳播市場,自由自在,輕輕鬆鬆,而且居然一不小心,就成了全台首霸的跨媒體集團。正中書局、中央與中華日報、中廣、中視、百分之十四的台視與華視,再加博新育樂公司為主的有線系統與衛星頻道,請問行政院,這還不夠自由嗎?辜振甫家族的和信集團以十五億取走職棒三年的轉播權,震動業界,還不夠自由地決定市場價格嗎?
整部衛視法草案的精神,反映在第十八條,它說本國業者「得將本國自製節目播送至國外」。但既然衛星電波本來就一定會溢波至外國,也就是一定會「播送至國外」,則如此宣示,不等於是在法律中規定太陽必須從東方升起,多此一舉嗎?
(本文作者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