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偏鄉地區學生的受教權益,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草案。規定被分發到偏鄉學校服務的公費生、以及因偏鄉學校甄選取得教職者,需服務六年才能申請調校。
聯合報願景工程去年四月推出「偏鄉教育系列報導」,探討偏鄉教育的問題,呼籲應為偏鄉學校量身訂作設立專法,引發廣大回響,除藍綠立委都推動立法外,教育部也提出專法,響應「偏鄉教育系列報導」訴求。
根據草案規定,未來偏鄉學校人事組織可保留彈性,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的限制,例如校長若辦學績效卓著可連任兩次、高中以下學校可合聘特定專長的專任教師等。若偏鄉學校任用專任教師有困難,可保留三分之一以下人事經費,公開徵選代理教師。
草案也規定,最近公立小學距離村里辦公處所5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以及村里部落有國小學齡兒童達15人以上,必須設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
草案也說,如果國小學齡兒童未滿15人,縣市政府可選擇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或安排交通工具、補助交通費及學生上下學保險費,協助就學。經家長同意,安排學生住校或寄宿。
草案規定,偏遠地區的國小未滿50人將採混齡編班,教師編制得以生師比5比1計算,但教師最低不少於3人。
為了吸引教師前往偏鄉,草案規定,非偏遠地區教師可借調到偏鄉任教,但期間總計不超過3年,待遇福利依照偏遠地區學校適用的規定。在偏鄉學校久任且服務成績優良者,也有特別獎勵。住宿方面,將減免宿舍管理費、使用費和租金。
草案也規定,教育部應簡化學校的行政流程、監督管理及評鑑作業,必要時行政業務可指定學校集中辦理,合理調配人力,以降低行政業務負擔。
(本文轉載自2017.5.19「聯合新聞網」,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