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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太陽花」不同命的司法案件

法律保護善良百姓還是加害者?

彭杏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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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杏珠

20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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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太陽花」不同命的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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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的台灣天氣陰晴不定,司法院的上空也紛亂不堪。

從3月14日,前總統馬英九被地檢署以教唆洩密案起訴,到3月31日,台北地院對「太陽花」學運22名被告作出一審無罪判決,兩個司法案件隨即引來正反兩派激戰。

就在各種網評火花四射的同時,3月30日卻有一樁司法判決的新聞被淹沒、遺忘了。

這起發生在1996年7月,懷孕八個月的空姐性侵案,慣竊沈男在2006年經檢方比對精液DNA後,確定他就是犯罪者,但台北地院卻以「已過十年追訴期限」而判決免訴。

今年的3月30日,高等法院終於還給空姐遲來的正義:認為「一審誤用罪名又算錯追訴期」,空姐受辱適用舊法強姦罪而非強制性交罪,更重要的是追訴權時效是20年,還有五個月才超過追訴期,將沈男改判刑期八年。

對民眾來說,根本分不清什麼是強姦罪?什麼是強制性交罪?但是法官卻可將原先的強制性交罪改為適用舊法強姦罪,因此讓追訴期限變成20年,才得以將沈男繩之以法。

同案件不同判決,令人不勝唏噓,只因法官認定的罪名不同,最後判決天差地別。

很多人一定會對刑法的法律追訴期感到疑惑,這就是指犯罪行為人,自犯罪行為起,法律會規定一段時間,對其起訴論刑。若超過所規定期限,依法不得對犯行人起訴論處。

而制訂追訴期的主要理由是,認為當事人逃避通緝一段長時間後,已盡力與社會和好,長期安分守己而不再犯罪,對其犯罪當時行為的處罰實益,也會隨時間而消逝。

但法律卻輕忽了受害者的傷痛是永遠且無法彌補的。

以上述的性侵案為例,1996年7月加害人沈男於凌晨時分,在台北市民生東路一棟公寓,破壞鐵窗翻入行竊。離開前發現熟睡中的女屋主貌美,不顧女子苦苦哀求,性侵得逞。當時女屋主懷有8個月生孕待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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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沈男再度入侵一處民宅行竊,發現屋內一對小姊妹正在熟睡,竟然起了淫慾,強行脫去姐姐內褲,以下半身磨蹭這對姊妹,雖強姦未遂,但當時妹妹才五歲,姊姊還在讀小學。

案件爆發後,警方在現場採集到沈男精液,也驗出DNA,但因指紋一直比對不出來,無法定罪。

就這樣過了19年,刑事局指紋科重新分析,才比對出因竊盜案落網的沈男,也從遭性侵姐妹的檢體,驗出相符的DNA,全案宣告偵破。但是空姐部分,按當時檢察官依刑法「強制性交罪」起訴來算,追訴期僅10年;小姊妹部分,為「強制猥褻罪」,追訴期也是10年,一審法官因為二者都已過了法律追訴期,判決沈男免刑,意思就是罪犯完全不用對其罪刑,付出任何代價。

但沈男卻已摧毀三位受害者的一生,當初懷孕的空姐飽受身心煎熬,性侵陰影不僅讓她無法與當時的未婚夫結婚,精神瀕臨崩潰,幾乎日日以淚洗面,後來獨自養育孩子長大,工作、生活坎坷不順。

直到今年3月30日,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沈男所犯應是刑法在1999年修正後的「強姦既遂罪」,追訴期從犯案當時算起應為20年,因此將一審的免刑,改判8年有期徒刑。至於小姐妹的部分,因適用刑法修正前的「強制猥褻罪」,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時效,仍維持原判,免於刑責。

即便法院終於還給受害空姐一個公道,但對小姐妹的傷害,卻因過了追訴期,無法對沈男加以制裁。

相比今年70歲的嫌犯逍遙法外近21年,三位受害者不僅長期活在性侵陰影下,已逝去的花樣年華,又能叫誰來補償?

如果「太陽花」被視為是台灣重要學運,所以可贏得社會大眾的關注,甚至還讓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許泰誠、張少威與文家倩絞盡腦汁,他們聲稱是依據立委黃國昌等人提供的資料,以及自己另外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後,認定22名被告符合「自創」的「公民不服從」七要件,因而判定無罪。

請問,法官能不能也用同樣的辦案精神,幫其他的受害者討回公道。

如果說司法是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試問法律追訴期保障的到底是加害者還是受害者?以目前智慧型犯罪猖獗來看,想要逃過法律追訴期並不困難,現行的追訴期限到底合不合理,是否也能比照「太陽花」,得到同樣的關注,成為新政府司法改革的議題之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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